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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章句卷七

船山遗书(全15册) 王夫之 28177 2021-04-0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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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礼记章句卷七

  曾子问

  此篇所记,皆礼经之所未备,圣贤补为发明精义,以会通于事物之变而为之定体也。其间文辞之驳类,如鲁昭公早孤、卫灵公吊季桓子及称子游门人之类,盖后儒口授之讹;抑或间有增益而非尽孔、曾之本语。要其立义之精,非圣人不能至焉。学者不可以是而疑之也。凡二十五章。

  曾子问:“君薨而世子生,如之何?”

  “君”,兼天子、诸侯而言。“薨”,亡也;自诸侯上达之辞。“世子”,天子、诸候嗣子之通称。

  孔子曰:“卿、大夫、士,从摄主北面于西阶南。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尽等,不升堂,命毋哭。祝声三,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大,他盖反。

  “摄主”者,君薨子在孕,丧无主,则命次当立者摄之;若所生者非子,则即立为君也。群臣从摄主皆位西阶南者,以殡在西阶上,故就告之,异哭位也。“阶南”,不升阶也。“裨”,副也;上服之次者也,盖玄冕服。天子大祝,下大夫,祭则服玄冕,大祝“冕”者,以吉礼礼神,摄主以下衰如故。束帛十端,凡告之礼必以币。言“命毋哭”,则即位西阶南时皆哭可知,以先君不见子生为哀之甚也。“声”,噫嘻以警神也。“某”者,其母之姓氏。

  “升,奠币于殡东几上,哭降。众主人、卿、大夫、士、房中皆哭,不踊,尽一哀,反位,遂朝奠。小宰升,举币。尽,子忍反。小,与“少”通,诗照反。

  殡东有几者,为告故设几筵也,无事则设于下室。“众主人”,自摄主而下及兄弟子姓。前不言众主人者,尊摄主;此不殊言摄主者,摄主自是将与众主人均矣。“房中”,谓妇人。“不踊”者,以吉告,不极哀也。“反位”,反其哭位。“朝奠”,据暮生晨告而言,若晨生晡告则遂夕奠也。“小宰举币”者,像平生宰受币玉。“举”,旧说以为埋之阶间。

  “三日,众主人、卿、大夫、士如初位,北面。大宰、大宗、大祝皆裨冕。少师奉子以衰,祝先,子从,宰、宗人从,入门,哭者止。大,他盖反,下同。少,诗照反。奉,芳勇反。衰,七雷反。从,才用反,下并同。

  “如初位”者,如告生西阶南也。大宰有总己之任。“大宗”,大宗伯,掌诏赞,故不随众主人,群臣即位而与祝从子。“裨冕”者,大宰、大宗鹜冕,祝玄冕。“奉子以衰”者,少师服衰,并以衰藉子也。“入门”者,入殡宫门。子由内出自闱门,更从大门入,正其始也。入门而哭止,不待命,事弥吉也。

  “子升自西阶,殡前北面,祝立于殡东南隅,祝声三,曰:‘某之子某从执事,敢见。’子拜稽颡哭。

  “曰某之子某”者,大宗先已为之名也。子生三月,父乃名之,今三日而名者,以嗣大位,亟正其名,为神人主。“子拜稽颡哭”者,少师负之而拜哭也。

  “祝、宰、宗人、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

  于此而踊者,以自此以下为子成服之事,故从子而踊。

  “降东,反位,皆袒。子踊,房中亦踊三者三,袭衰,杖,奠出。

  “降东”者,自西阶降而即东方之位也,于是而子当阼阶下,正丧主矣。“皆袒”,则子亦袒衰露褓。“子踊”,负者踊也。“袭衰”,子袭,众皆袭也。“杖”,负者执之,于是为子行三日成服之礼,服成而位定矣。“奠”,朝奠。“出”者,出殡宫门,众皆就次,子反于养子之宫。

  “大宰命祝史以名遍告于五祀山川。”

  不言宗庙社稷者,于下文互见之。

  曾子问曰:“如已葬而世子生,则如之何?”孔子曰:“大宰、大宗从大祝而告于祢。

  “祢”,祔主也,告之之礼与未葬同。无摄主者,丧礼至祔而毕。闻子之生,则摄主即从众人,大宰总己任国事。

  “三月,乃名于祢,以名遍告及社稷、宗庙、山川。”

  “三月乃名”者,丧礼已毕,其事缓,众志定,可循常理也。“名于祢”,名而以见于祢也。不言袭衰杖者,时已服受服。“及”,犹于也。

  右第一章。

  孔子曰:“诸侯適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冕而出视朝,命祝史告于社稷、宗庙、山川,乃命国家五官而后行。道而出,告者五日而遍;过是,非礼也。朝,直遥反。下同。

  告则必奠,奠所以告,祖言“告”祢言“奠”者,互文。“祖”,太祖。诸侯服冕以见天子,于告庙后即服之,预敬也。于此而冕,则在道有事皆冕矣。“视朝”,即以命告祭及戒五官也。“宗庙”,群庙。“五官”者,诸侯有五大夫,各有所职。或即《曲礼》之“五官”,周之诸侯降于天子,而从殷制也。“命国家”者,命留守之事于五官也。“道”,祖道之祭,释酒脯之奠于壤,为行始也。“五日而遍”,以《王制》言之,侯国方百里,境内山川日涉一方,五日之内可以周遍;“过是”,则祝史弃君命以慢神,非礼矣。

  “凡告用牲币,反亦如之。

  “凡告”者,通君所亲告与祝史所告而言。“反亦如之”,谓亦君告祖祢,祝史告群庙也。“牲”,特牛或特羊豕。《书》曰:“归,格于艺祖,用特。”《聘礼》:大夫使返荐脯醢。

  “诸侯相见,必告于祢,朝服而出视朝,命祝史告于五庙,所过山川,亦命国家五官。道而出,反,必亲告于祖祢,乃命祝史告至于前所告者,而后听朝而入。”

  “相见”,谓自相朝及会盟也。“朝服”,皮弁服,两君相见之服也。“五庙”,当作“四庙”,祢庙亲告,太祖及余三庙,则祝史告也。“所过山川”,亦其境内者,非所经过不告,亦略也。“亲告于祖祢”,“祖”字衍文。“听朝”,省察留守者之治状。“入”,退适燕寝也。出必告行,反必告至,事亡如事存,敦孝敬也。预服其相见之服,一于所事也。命五官者,重民社之守也。惟適天子则亲告受命之祖,遍告山川,而往邻国则降者,诸侯之见天子,肉袒请事,黜陟予夺,莫敢自必;故震叠不宁,而重有事于世守之祧祀,则合天下以戴一人之义亦著矣。

  右第二章。此章无问辞,盖夫子因纵言及礼而以语门人者也。第四章及第二十四章放此。

  曾子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

  “并有丧”,谓先丧在殡而复有丧也。“先”“后”,问奠葬之礼。

  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奠”,谓朝夕及殷奠。葬以夺情,故先轻者。奠以致养,故先重者。重轻谓若父母并丧,则父重母轻;祖父母、父母并丧,则奠以祖父母为重;葬以父母为重;妻、嫡长子并丧,则奠以妻为重,葬以妻为轻也。

  “自启及葬不奠。

  “启”,启殡也。先葬轻者之时,辍重未葬之奠,送死事为大,一于所事以独致其哀也。

  “行葬不哀次。

  “行”,谓随柩行送葬。“不哀次”者,不为在殡者留居倚庐。

  “反葬,奠而后辞于殡。殡,本“宾”字之误,必郑反。

  “反葬”,葬毕反也。“奠”,奠在殡者,以旷奠故不待夕也。“宾”,送葬之宾。葬毕反哭,宾皆吊之,今此反急于奠,不行反哭之事,已奠又不可补行,既不反哭,故辞宾而不受吊,须后葬毕而后反哭遂虞,盖既葬则又以在殡之奠为重也。

  “遂修葬事。

  “葬事”,后葬之事,盖厥明而即启殡矣。因此见丧无先后。后葬者必待先葬者三月之恒期,故先葬既行,后葬者已逾时,厥明遂启,不可更留。若轻丧在前,则亦待后丧,三月葬期而后先葬,以后丧在三月之内,不可久旷哭奠也。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

  “虞”,若奠也,始虞先重者,其后接行之,若祖父母、父母之并丧,则虞以祖父母为重。

  右第三章。

  孔子曰:“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非宗子,虽无主妇可也。”

  “宗子”,兼大宗、小宗而言。“主妇”,当祭之称。七十而子幼,未传,犹主祭,故必有主妇。大夫以下,容再娶也。非宗子而称主妇者,或为大夫祭五祀可无主妇,长妾及家宗人摄之。

  右第四章。

  曾子问曰:“将冠子,冠者至,揖让而入,闻齐衰、大功之丧,如之何?”冠,古乱反。齐,子斯反。衰,七雷反。下并同。

  “冠者”,宾也。“闻”者,自外来讣之辞。“齐衰”,世叔父以降之服。若同宫,则与于养疾,先事而废矣。

  孔子曰:“内丧则废。外丧则冠而不醴,彻馔而扫,即位而哭;如冠者未至,则废。

  “内丧”,同姓之丧。“外丧”,异姓之丧。外丧有齐衰者,为君之父母、妻、长子;有大功者,姑姊妹、女子子之适人者也。

  “如将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齐衰、大功、小功之丧,则因丧服而冠。”

  兼言“小功”者,补问者所未及。丧成服即成人之饰矣。此谓子与父同有服者,如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子本无服不得用丧冠,则待父变除可吉而后使族人摄主行之。不言缌者,父所服缌,子或无服,亦不得用丧而冠,摄主行事,虽冠可也。

  “除丧不改冠乎?”

  曾子问也。“改冠”,谓易吉更行冠礼。

  孔子曰:“天子赐诸侯、大夫冕弁服于大庙,归设奠,服赐服,于斯乎有冠醮,无冠醴。大,他盖他。

  “冕弁”,或冕或弁也。“赐”者,丧毕入见,年未及冠而天子强冠之也。“于大庙”者,古者赐爵必于庙,赐爵则赐服矣。“归设奠”者,告至之奠。醮用酒,醴用醴,祝于奠时因酌福酒而醮之,不重设醴也。引此以见已冠则虽荣赐而不更行冠礼,况丧礼乎?

  “父没而冠,则已冠扫地而祭于祢,已祭而见伯父、叔父,而后飨冠者。”

  祭奠而告也,盖亦用脯醢。“见”,迎致庙中见之。“飨”,礼宾以一献之礼。

  右第五章。

  曾子问曰:“祭如之何则不行旅酬之事矣?”

  “如之何”者,谓小祥、大祥之祭,何者为不旅酬也。

  孔子曰:“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宾,宾弗举,礼也。

  “旅”,行也;“不旅”,谓不行。“酬”,爵也。“奠酬”者,主人洗觯于西阶上北面酬宾,宾受而奠之,主人既献兄弟已,乃更使一人致觯于宾,宾受而奠之,宾乃取先奠之觯酬长兄弟,以次行酬。练祭哀犹深重,不以劝酬为礼,则虽奠酬而无致爵者,则所奠之酬爵不行也。

  “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孝公大祥奠酬弗举,亦非礼也。”

  昭公,襄公子,名稠。孝公,惠公父,名称,昭公之九世祖也。大祥哀节益杀,可以行酬,用周神惠,惟旅酬之后不行无算爵而已。孝分过于居约,虽视昭公为厚,揆诸礼节,亦未有中也。

  右第六章。

  曾子问曰:“大功之丧,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与,羊洳反,下同。

  “与”,助执事也。“馈奠”,在殡之奠。

  孔子曰:“岂大功耳,自斩衰以下皆可,礼也。”衰,七雷反,下同。

  “耳”,犹言“而已”。“礼也”,谓礼文有之。

  曾子曰:“不以轻报而重相为乎?”以,与“已”通。为,于伪反。

  曾子疑为非所服者之奠,故问。

  孔子曰:“非此之谓也。

  言非如曾子所疑,若非所服者之奠,则不可与。

  “天子、诸侯之丧,斩衰者奠。大夫,齐衰者奠。士则朋友奠,不足则取于大功以下者,不足则反之。”齐,子斯反,下同。

  “奠”,执事陈设也。“齐衰”,谓大夫之臣为大夫布带绳屦,与齐衰同也。“大功以下”,除大功而言,谓小功缌也。“反”者,往反迭取之。凡丧奠,同姓有服者皆从主人,不得执事。天子、诸侯、大夫使其臣共之,皆斩衰之服也。士尽臣,故使朋友;不足,则异姓之服小功缌,若外孙及婿可也;又不足,则更互往返,人摄数事,而必不使同姓有服者。然则亲者虽奠于其所服犹且不可,况非其所服者乎?盖哀与敬不容相干,以致一而专也。

  曾子问曰:“小功可以与于祭乎?”

  “祭”,丧祭;谓虞、祔、练、祥。

  孔子曰:“何必小功耳,自斩衰以下与祭,礼也。”曾子曰:“不以轻丧而重祭乎?”孔子曰:“天子、诸侯之丧祭也。不斩衰者不与祭。大夫,齐衰者与祭。士祭不足,则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

  “不斩衰”者,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缌衰,既葬而除,庶人在官者为国君齐衰三月,皆贱不得与祭,其与者必斩衰者也。“士祭不足”,亦谓朋友不足也。“取于兄弟大功以下”者,虞则缌已除,练则大功已除,既除则同无服者,可与祭矣。兼取兄弟大功以下则自足,不须反之。

  曾子问曰:“相识有丧服,可以与于祭乎?”

  谓己有丧而助祭于朋友。

  孔子曰:“缌不祭,又何助于人?”

  “不祭”,谓废己之祭也。此章之旨,总言哀敬不两致,吉凶不相干。有服而助奠祭,惟臣于君,异姓于外亲服已除者,于练祥则可助于其所为服者,其他则皆不可。特其辞意婉缛,至章末乃决言之。

  曾子曰:“废丧服,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

  “废”,释也。谓大祥之后,禫月之中。

  孔子曰:“说衰与奠,非礼也,以摈相可也。”说,他话反。相,思亮反。

  “说衰”,谓甫说衰也。“非礼”者,忘哀太遽。摈相事逸,尚可衔恤为之。

  右第七章。

  曾子问曰:“婚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

  “纳币”,纳征。“有吉日”,已请期也。

  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父丧称父,母丧称母,父母不在则称伯父世母。婿已葬,婿之伯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取,七句反。

  “婿使人之吊”者,亦婿父母使之。“称”者,使者称命之辞。“世母”,伯母。言“伯父母”,举例之辞;无伯父母则称叔父母。“嗣”,成也。丧三年不婚嫁,而男女及年不可过期,故致命辞之。不敢嫁娶者,重前期他。“请”者,请终成之。

  曾子问曰:“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迎,鱼庆反,下同。

  “在涂”,谓越国远嫁者。“父母死”,暴亡。

  孔子曰:“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

  “改服”,去嫁时所摄盛服。“布深衣”,中衣也。女子之服,衣裳相连,如深衣之制。“缟”,白绢。“总”,束发者,长八寸;皆妇人未成服之服。既受命父母而行,即成妇矣;趋丧至家,一如子妇之礼,其服齐衰期。

  “女在涂在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

  其礼如齐衰奔丧之礼,其服期。免服而后归于婿之家。

  “如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衰、大功之丧,则如之何?”齐,子斯反。衰,七雷反。下同。

  曾子问也。“女未至”者,不论在涂与未,惟父母之丧,女未行则已之;此则虽未行,迎之以即涂。齐衰、大功,婿所服者。

  孔子曰:“男不入,改服于外次;女入,改服于内次;然后即位而哭。”

  “入”,入寝门。“改服”,易初丧之服,布深衣,素冠,总也。此谓同宫者;若异门,则改服往哭之。小功、缌,则毕婚礼乃往哭。女有齐衰、大功之丧,讣随至,亦至婿家,已改服,为位而哭。

  曾子问曰:“除丧则不复婚礼乎?”复,如字,扶又反。

  “复”,更行也。“婚礼”,同牢及见舅姑馈飨之礼。

  孔子曰:“祭,过时不祭,礼也。又何反于初?”

  吉礼莫重于祭,以丧废则不复补,况婚礼乎?此统论在涂闻丧者,斩衰以下皆然。

  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离,方智反。取,七句反。下同。

  “思”,念也。“嗣亲”,则亲有代道矣。

  “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

  “庙见”,谓舅已没而奠菜。“称”,犹告也。“择日而祭”者,谓时祭。若冢妇则为主妇而亚献,若庶妇则从于主妇而助祭。妇以共内职奉祭礼为义,故士虽四时之祭不尽举,然必于纳妇三月之后行之,速妇执事以成妇义。此二节记者杂引孔子之言以证下文“庙见乃成妇”之义,非答曾子时语也。

  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

  舅在,婚之明日见于舅,无三月奠菜之事,则以三月后助祭于祖为庙见。

  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菲,扶畏反。

  “迁于祖”,朝庙也。生未见,故死亦不朝。“皇”,大也。“皇姑”,祖姑。“菲”,草屦。“不菲”,盖麻屦。“次”,止于哀次,在殡宫门外。婿虽为之齐衰期而降,此三者义未至也。“党”,乡也,谓墓域。

  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

  “有吉日”,则既纳征矣。夫妇之礼,定于纳征。

  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礼已定,故“齐衰”;恩未接,故“既葬而除”。“吊”,当作“哭”。女哭夫则斩衰。

  右第八章。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与,以诸反。

  “孤”,丧主也。曾子怪时或有之,故问。

  孔子曰:“天无二日,士无二王,当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

  “土”,中国。“尊无二上”者,大祭祀六尊备用,室中堂上堂下各有奠,然皆面神,使神专之,明水玄酒皆统于神为“上”,由此而序宾序爵,虽东西南北异面,壹皆以统于神为上也。礼统于一,则“二孤”“二主”非礼明矣。

  “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亟,起吏反。

  “亟”,数也。举兵以迁庙主行,示所受命,礼也。桓公同时数处用兵,迁庙之主俱出,故作伪主,归而无所置,藏之于庙,以待后用。

  “丧之二孤,则昔者卫灵公适鲁,遭季桓子之丧。卫君请吊,哀公辞不得命。公为主,客人吊。康子立于门右,北面,公揖让升自东阶,西乡。客升自西阶,吊,公拜兴哭,康子拜稽颡于位,有司弗辩也。今之二孤,自季康子之过也。”乡,许亮反。

  “位”,主人之位,在东阶下。“辩”,驳正之也。康子当中庭哭踊而不拜,成拜于位则当主矣。哀公揖让而升亦非礼。主人当俟于位,使摈者告曰:“寡君某须矣。”按《春秋》:哀公二年夏,卫侯元卒,三年秋季孙斯卒,故郑氏疑其误,是也。然抑以为出公辄则又不审时,出公方据国以争,未尝适鲁,盖记者口授传讹,无容强为之说也。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庙之主以行,则失之矣。齐,侧皆反。

  “齐车”,金路。“七庙”,谓未迁之庙。于时天子不能巡狩,盖诸侯取五庙之主以行耳。言“七庙”者,承上天子而例言之也。

  “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虚主者,惟天子崩,诸侯薨,与去其国,与祫祭于祖,为无主耳。

  “当”,谓正当庙制也。“虚主”,谓无主而庙虚。“祖”,太祖。

  “吾闻诸老聃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

  老聃,名耳,楚苦县人,为周柱下史,孔子盖问礼焉。藏群主于大庙者,以子孙之丧亦先祖所戚,使象生者聚居哀次,且示废祭也。卒哭之祭,曰“荐其成事”。“成事”,成祭事也。皇祖当返庙待祔,群主亦各反焉。

  “君去其国,大宰取群庙之主以从,礼也。大,他盖反。

  “去其国”,避敌,出奔也。必奉主以行者,惧见毁辱。

  “‘祫祭于祖,则祝迎四庙之主。主出庙、入庙,必跸。’

  “四庙”,以诸侯言,天子则六庙。“入庙”,祭毕反庙也。“跸”,辟止行人;盖具车旗器仗威仪。

  “老聃云。”

  结上三节皆老聃之言,明有所授也。

  曾子问曰:“古者师行无迁主,则何主?”孔子曰:“主命。”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天子、诸侯将事,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载于齐车以行。每舍,奠焉而后就舍。反必告,设奠;卒,敛币玉藏诸两阶之间,乃出,盖贵命也。”齐,侧皆反。卒,子律反。

  “无迁主”者,谓初建国未及七世、五世,无当迁之主也。祭告无用皮者,“皮”,衍文。奠用牲,祭而尸曰“奠”。“藏”,埋也。“出”,退也。“贵命”者,贵所受命。无迁主则主命,终不以当庙之主也。

  右第九章。

  子游问曰:“丧慈母如母,礼与?”与,以诸反。

  “慈母”者,妾子生而母死,父命无子之妾护养之。丧之“如母”者,如妾子为其所生之母。

  孔子曰:“非礼也。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

  傅教,慈母养,恩义一也。有命则恩义一出于君,非彼所得尸。傅无服,则慈母不当服,决矣。

  “昔者鲁昭公少丧其母,有慈母良。及其死也,公弗忍也,欲丧之。有司以闻,曰:‘古之礼,慈母无服;今也君为之服,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若终行之,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世,无乃不可乎?’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丧慈母,自鲁昭公始也。”少,诗召反。为,于伪反。

  鲁昭公十一年,母齐归乃薨,云“少丧母”,亦传者之讹也。“良”善也,谓善抚己。“练冠燕居”,庶子王为其母之服。按《仪礼·丧服》篇云“慈母如母”,而夫子决言其不然者,盖《仪礼》虽始于周公,而后世因事增附,非周初之旧文者多矣。如慈母如母,同居继父、继母已嫁者皆服齐衰,伸私恩,妨公义,盖东迁列国之失礼,所谓“有司书之以遗后世”者也。流及夫子之世,遂著于礼篇,流俗不察,守为故常,故子游疑而夫子正焉。乃说者曲护《仪礼》而为之说,谓惟天子、诸侯不服慈母,而士、大夫服之如母,不知士、大夫可以齐衰,则天子、诸侯可以练冠,诸侯练冠既为非礼,而士丧之如母,其可得乎?父母之恩,性之不可解者也。慈己之恩,情之私也;惟慈己而即为母,则其去禽兽不远矣。通此以读《仪礼》,知其非尽出于周公之旧典,而损益之以求天理之中,亦在乎其人而已。孟子曰:“非礼之礼,大人弗为。”其斯之谓与。

  右第十章。

  曾子问曰:“诸侯旅见天子,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几,居岂反,下同。

  “旅见”,朝会而众见也。“门”,应门。“礼”,谓朝享之礼及飨食燕时。

  孔子曰:“四。”“请问之。”曰:“大庙火,日食,后之丧,雨沾服失容,则废。大,他盖反,下同。

  “大庙”,该群庙、路寝而言,举其重者尔。日食,历官当先测之而易期,待入门而后知者,古历法多疏也。雨沾服失容,则易期。

  “如诸侯皆在而日食,则从天子救日,各以其方色与其兵。大庙火,则从天子救火,不以方色与兵。”

  “皆在”,在次也。“方色”,以旗言,东青、南赤、西白、北黑。“兵”,按《淮南子》:东矛、南戟、西戈、北铩。“从天子”,则即于此见天子,后不复摈见,贡享归于有司。“救火不以方色与兵”者,事愈遽也。

  曾子问曰:“诸侯相见,揖让入门,不得终礼,废者几?孔子曰:“六。”“请问之。”曰:“天子崩,大庙火,日食,后、夫人之丧,雨沾服失容,则废。”

  “天子崩”“后之丧”,讣适至也。“大庙”,主国宗庙。“夫人之丧”,则主国夫人暴亡及宾国之讣适至。

  曾子问曰:“天子尝、禘、郊、社五祀之祭,簠簋既陈,天子崩,后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

  “尝”,统三时祭;“禘”,统祫;皆举其大者。“簠簋”,盛粢盛之器,簋方、簋圆、陈设于西堂,未存也。言“天子崩”者,天子先有疾,遣人设祭也。

  曾子问曰:“当祭而日食,大庙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接祭而已矣。如牲至未杀,则废。

  大庙火而接祭,谓郊社五祀。郊社事重,五祀有司主祭,不防救日、救火。若宗庙之祭,虽非其庙,火势近亦不得祭也。“接”,速也,接祭不迎尸。

  “天子崩未殡,五祀之祭不行。既殡而祭,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祝毕献而已。”饭,扶晚反。

  “侑”,劝也。天子之祭尸十五饭,五祀礼视大夫十一饭,三饭而告饱,祝劝乃毕饭。“不侑”,则三饭而醑也。“酳不酢”,尸不酢主人也。“祝毕献”者,初献尸,尸酢主人,主人受酢,遂献祝,于此遂止,不行亚献也。旧注以为郊社亦然,所谓“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也。盖有君斯有祭主,不以私丧废所尊之祀与宗庙之祭。终丧乃行者,尊亲之义殊也。五祀之祭有司行事,郊社则大宰,宗伯摄焉,所以全嗣君之哀戚,而臣虽斩衰为义服,衰有不至,无妨于敬,但礼不及人,以示居约而已。此节承上天子崩废祭而广言之。

  曾子问曰:“诸侯之祭社稷,俎豆既陈,闻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如之何?”孔子曰:“废。自薨比至于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比,毗义反。帅,所律反。

  “社稷”统五祀,举其重者。天子言“簠簋”,诸侯言“俎豆”,互文。大夫则粢盛用敦,无簠簋。“君薨”,亦谓君先有疾,摄主祭也。“奉”,遵也。“帅”,效也。言一如天子之不行也。不言“亦如之”,而言“奉师”者,君臣辞也。宗庙之祭;亦三年不行。

  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人之丧,君之大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齐,子斯反。衰,七雷反。下同。

  “三年之丧”,父,父没为母,嫡长子。齐衰、大功,虽异门必废。小功、缌,同宫乃废。

  “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饭,扶晚反。

  “外丧”,为君之母妻长子,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不废祭,不掩门内之恩也。礼不及人,急奔丧也。“酢而已”者,无献祝以下事。

  “小功、缌,室中之事而已矣。

  此兼内、外丧而言。小功、缌,恩益杀,内丧不异外也,惟同宫则废。“室中之事而已者”,献宾于堂,献主妇于房,酬于西阶,皆不行也。

  “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祭。”

  “不祭”,亦谓闻丧当祭而废也。然则士所废祭者十一,与大夫同者九及小功、缌也。缌亦谓内丧。“于死者无服”,统齐衰以下言,亦内丧也。伯母、叔母虽齐衰期亦祭。若外丧,则虽若外祖父母于所祭者有服,亦不废祭,但室中之事而已。以此推之,则庶子为士,母非长妾,与夫新仕他国为君之母妻长子,二者虽皆齐衰,以父无服,皆可祭而行室中之事,不以己之私丧累先人也。

  右第十一章。

  曾子问曰:“三年之丧吊乎?”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君子礼以饰情,三年之丧而吊哭,不亦虚乎?”

  “旅”,众也。“饰”,表见之也。言“练”,则未练以前益可知已。立不群、行不旅者,不以己之丧干人之吉也。“吊哭”,礼也。哀人之丧,情也。己有三年之丧,情自不暇及于人而徒为吊哭,是无情之可饰而礼为虚矣。不言为人哀而忘其亲者,先王制礼以饰君子之情,则固信其无忘亲之心,而特虞其不诚于人,为之制尔。若忘亲而急人,则固不足道也。

  右第十二章。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孔子曰:“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于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

  “不敢私服”者,谓君服己过变受之期,父母初丧服其受服,不得伸苴麻之重也。“殷”,大也,对丧祭而言,吉祭之礼繁重,故谓之“殷”。君服既除之后,练、祥之期已过,惟奉新主入庙行吉祭之礼耳。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

  除丧者,必行大祥之祭然后除之。今祥祭不复行而即殷祭,则是无除之礼而超从乎吉,故疑其不可。欲于君丧既除之后,补行祥祭也。

  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弗举,礼也。非勿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哀敬之心各以时而发,当其时则诚,劝于中而礼行焉,过此则又有必劝之情、必行之礼矣。舍当前而追既往,虚而失实,故过时不复补行,礼也。若孝子之情以未祥祭,而超吉为憾,疑于不容已,然先王制服二十五月而祥,过此则为殷祭之期,过时而祥则殷祭愈缓矣。制不可过,情必相当,故君子一遵先王之成制,虽弗除而超吉,不以为憾也。

  右第十三章。

  曾子问曰:“君薨既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居于家,有殷事则之君所,朝夕否。”

  “居家”,终殡事。“殷事”,朔望及荐新之奠。“之”,往也,往助奠事。“朝夕”,谓哭奠。“否”,不往也。

  曰:“君既启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哭而反送君。”

  “归哭”,则饭浴袭敛之事或有不能亲者矣。言“送君”者,及墓则归,不待反哭,归终敛殡。

  曰:“君未殡而臣有父母之丧,则如之何?”孔子曰:“归殡,反于君所,有殷事则归,朝夕否。大夫,室老行事,士则子孙行事。

  父母之殡送死之大者,君不能夺也。大夫、士殡日速,君殡日缓,殡而反犹可及君殡,终殡而后归。朝夕赴哭,殷事则不往,其居倚庐固于家也。大夫使室老不使子孙者,支子不敢当丧主也。君父之丧,均斩也。而君者所同,亲者所独,故惟以殡为重,余得伸其私恩。先王制礼顺人之情也如此。

  “大夫内子有殷事亦之君所,朝夕否。”

  “大夫内子”,内外宗女之嫁于大夫者及同姓之大夫妻也。有舅姑之丧则亦惟与殷奠,妇人从一,恩义重也。

  右第十四章。

  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长,丁丈反。

  “诔”者,累述生平行业,为之哀辞,以作谥也。“长”“幼”,以族属言。生命爵,死命谥,皆尊以宠卑,非卑者得加于尊也。

  惟天子称天以诔之。

  天子无上,臣子不得已而制谥于郊,若受之于天然。

  诸侯相诔,非礼也。

  敌尊不可以制命。诸侯薨,言诔于天子,天子使大史诔之。周衰礼坏,诸侯蔑王而自相诔,于是人习于妄,贱幼或诔其尊长,故辩正之。

  右第十五章。此章无圣贤问答之文,或有阙文,或记者杂引礼文而非必夫子之言也。

  曾子问曰:“君出疆以三年之戒,以椑从。君薨,其人如之何?”椑,蒲历反。

  “戒”,备也;谓衣履器用。“椑”,亲身棺。诸侯之棺三重,其外可卒备,亲身者必致治坚密,故国君即位而为椑,行则以从也。会同征伐,必终其事,事未终,虽疾且死不苟归,薨于他国其恒也,故柩入之礼必预有定制。

  孔子曰:“共殡服。共,九容反。

  “殡服”,自袭至于大敛之服也。椑则豫制,衣服不可豫设。国君之富,有司之备,一日二日而可为已。不共重棺者,盖归乃加之,轻则易载也。此下盖有阙文。

  “则子麻弁绖,疏衰,菲,杖。

  “麻”,苴麻。“弁绖”,布弁加绖,小敛后之首服也。“菲”,菲屦。疏衰菲屦,齐衰之服也。此谓嗣子在国闻丧。三日成服,以迎柩之服。不备服斩者,柩未至不忍遽成服也,惟杖则子三日而已病,且定丧主之位,故同于在国,三日而杖。

  “入自阙,升自西阶。

  此记柩之归也。“阙”者,毁门侧宫墙而入,变于生者,且令可容丧车行也。“升自西阶”,就殡次,嗣子定位践阼,故宾之也。此上皆言去国远五日卒,大敛入,椑棺辁车归殡者。

  “如小敛,则子免而从柩。免,亡运反。

  去国近则小敛,载于路车以入,至寝乃大敛。小敛之服,布深衣,括发,以行道不可无饰,故加免焉。“从”,迎之,遂从归也。未大敛而称“柩”者,容以椑棺权载之。

  “入自门,升自阼阶。

  未殡,不忍殊之于生。

  “君、大夫、士,一节也。”

  大夫、士卒于外,远近先后之礼节皆同。

  右第十六章。

  曾子问曰:“君之丧既引,闻父母之丧,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而归,不俟子。”封,与“窆”同,彼验反,下同。

  “遂”,终事之辞。“封”,下棺也。“子”,嗣君未逾年之称。嗣子实土三,赠而后返,群臣皆俟。“不俟”者,急归哭也。归奔不改初丧之礼,所谓“不敢私服”也。凡送葬,免而衰。

  曾子问曰:“父母之丧既引,及涂,闻君薨,如之何?”孔子曰:“遂,既封,改服而往。”

  “改服”者,奔初丧之服,括发、徒跣、布深衣、扱上衽,不敢以私服奔君丧也。封而往,虞则室老行事。遂而封,乃送死之大事,故于君父不得不终之。过此,方能为新丧者致哀也。

  右第十七章。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为介”之“为”,于伪反。

  “上牲”,少牢。“宗子”小宗也。“家”者,庙在其大门以内也。“介”,贰也。与宗子同祢,则祖祢之庙皆在宗子家;与宗子同祖,则祭祖于宗子家,祭祢于冢,子家,即冢子为宗子矣。若庶子为大夫得立三庙,亦立曾祖庙于宗子之家,惟赐氏者乃得于家立庙,则不就祭于宗子之家矣。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

  宗子有宗庙之守,虽不安其国,无去义。“居于他国”,必其有罪而君放之也。虽非使而言“使”者,示有所统也。言“执”不言“荐”,不敢当荐主也。庶子无分于长劝,为大夫则摄祭。

  “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绥,与“堕”同,许规反。

  “摄主”,即庶子为大夫宗子出奔而代祭者也。“厌”之为言饫也,尸不在而奠祭,惟在于饫神而已。“不厌”,谓不阳厌。天子、诸侯明日乃绎,及下大夫不宾尸则有阳厌,若上大夫宾尸则固不阳厌。此言“不厌”者,以下大夫言之;若摄主为上大夫,则不宾尸,通于不厌也。“旅”,旅酬。“假”,与“嘏”通,福也。尸酢主人已,取黍稷命祝授主人,祝东面致嘏辞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绥”者,堕减之意,谓尸食时,取菹醢黍稷肺羹减去之,置于苴上,祭始制饮食者,祭之盛者也。“配”,谓祝辞告以妣某氏配。五者皆盛礼,摄主不敢当盛,不备礼也。

  “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

  此申言“不旅”之礼。“布”,设也。“布奠”者,主人酌酬酒以奉宾,奠于宾俎之北。“宾奠”者,取爵奠于俎南,不行酬也。

  “不归肉。归,求位反。

  不归宾俎也。

  “其辞于宾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

  “辞”,戒宾之辞,与宗子为兄弟则称兄弟,昭穆异者奠卑皆称宗子。“辞”,犹言“云云”,其辞如常辞。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

  “爵”,谓大夫。“庶子无爵”,则以次长者摄主。

  “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坛,以时祭。

  “望墓”,则于野矣。“时”,谓四时之祭期。无爵则不敢人宗子之庙,践宗子之位,惧辱其先也。此谓世禄之家被罪见逐者。《春秋传》曰:“栾郤降为皂隶。”

  “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名不言孝,身没而已。”

  “宗子死”,死于他国也。宗子死,无复归之望,故庶子得以自祭于其家,若无田则荐于寝耳。“称名”,告神辞。“不言孝”,但称子某。宗子死,既有代为宗子之义,宗子虽有子留他国,亦且别为族姓而宗分,顾宗之相传必有所受,今未历宗子之代,不得先后有两宗子,故犹避之。身没而传其子,则即以己为祖而子为宗子矣。

  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义也。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于祭也。

  “徒”,门人。“庶子祭”者,以宗子出奔客死,庶子之子承祭主也。“若”,顺也,言顺于夫子所言之义也。“今”,谓记者时。其时有祭者,宗子虽死,己未易世,辄承祀也。“首”,原也。“诬”,妄也。此一节非夫子之言,记者引伸以讥时而证礼耳。大抵此篇为记者所附益多矣。即此推之可见。

  右第十八章。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

  谓或时无孙可为尸,则但行厌祭。亦可否?

  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

  “成丧”,谓免殇以后丧服不降者。“孙”谓在孙列者。“同姓”,谓若鲁姬姓则公室三桓、臧、展之属,又无则郑、卫、曹、滕之裔亦可。惟辨其昭穆不乱而已。

  “祭殇必厌,盖弗成也。祭成丧而无尸,是殇之也。”

  殇虽有在孙列者,以殇无父道,不可为之尸。

  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

  凡祭必有二厌。再称“孔子曰”者,更端以具言祭殇之礼也。祭之始,尸未入,为神席于奥,祝奠酌于铏南,告飨于神西南隅,当室暗处,谓之“阴厌”。尸既谡,改馔于西北隅,如馈之设布几筵西北隅,当室明处,谓之“阳厌”。正祭则二厌具,求神不一之义。殇祭则用其一,此言或阴厌或阳厌也。

  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厌阳厌。”祔,本“备”字之误,平秘反。

  祭备而后二厌具,曾子疑祭殇不备礼则统一奠而已,何阴厌阳厌之分。

  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其吉祭特牲,祭殇不举,无肵俎,无玄酒,不告利成,是谓阴厌。“祭殇”之“殇”,盖“肺”字之误。

  “宗子”,谓父已没,虽幼而已嗣为宗子也。“庶子”,其兄弟也。宗子成人而死,则求其兄弟或族属之亲者为之后以继宗,今殇无父道,则其庶兄弟自承宗后,不后宗子,不入世数,故祭无尸而不立庙,其祭阴厌而已。“吉祭”,卒哭祔庙之祭,封虞为凶祭而言。殇祭祔而止,后不祭矣。成牲曰“特牲”,未成牲曰“特豚”。凡殇祭特豚,成人吉祭少牢,此酌其中也。“不举”,无举肺也。“祭肺”刌举肺长终肺。“肵俎”,载心舌,为敬尸设者。“利”,养也。“成”,备也。祭毕祝告利成,送导尸谡,三者皆事尸之礼。“玄酒”,礼之盛者。言祭宗子之殇,其他馈设与正祭等,惟无此四者尔。以其既嗣宗子,本当尊位,故于奥奠之,如正祭、始祭之礼,故谓之“阴厌”,言与正祭之阴厌同也。

  “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是谓阳厌。”

  “凡殇”,谓庶子之适殇,若庶子之庶殇则不祭。“无后”者,庶子虽成人而死,无子则不为之立后也。“祭于宗子之家”者,就其宗庙之昭穆而祔祭也。“室之白”,西北隅与牖光相射处也。“尊于东房”,异于正祭及宗子之殇,尊于户东也。此庶殇无后者不得席于奥而居尊位,又其陈设皆不得如正祭之始事,则一如尸谡以后之礼求之于西北隅,曲致其意而已。此二节释殇祭之奠而得名厌者,以其席位礼节之略同,而阴阳不兼举则其异也。上节言“祭肺不举”以下四事,阳厌亦无,不重言者,阴厌嫌于有,阳厌无嫌也。

  右第十九章。

  曾子问曰:“葬引至于堩,日有食之,则有变乎?且不乎?”不,方九反。

  柩所行之道曰“堩”。“变”,谓异于常礼。“不”者,如常而无所变也。

  孔子曰:“昔者吾从老聃助葬于巷党,及堩日有食之,老聃曰:‘丘,止柩就道右,止哭以听变。’既明反而后行,曰‘礼也。’从,才用反。

  巷党,党名,盖周畿内六乡地。“就道右”,以欲久驻故不中道,避行人。凡凶事交相左。“听变”,俟日之变。既明反,日复明也。再言“曰”者,行而后告夫子。

  “反葬而丘问之曰:‘夫柩不可以反者也,日有食之,不知其已之迟数,则岂如行哉?’夫,防无反。数,桑谷反。

  “反葬”,送葬毕事而归也。“不可以反”,言必于是日葬,不可留止。“已”,谓食已复明。“数”,与“速”同,迟则恐不能毕葬事。

  “老聃曰:‘诸侯朝天子,见日而行,逮日而舍奠。大夫使,见日而行,逮日而舍。夫柩不早出,不莫宿。见星而行者,惟罪人与奔父母之丧者乎!日有食之,安知其不见星也?朝,直遥反。使,免吏反。“夫柩”之“夫”,防无反。莫,漠故反。

  “逮日”,及日未没也。“奠”,释奠于行主。“舍”,止宿也。“早”,日未出。“莫”,日已落也;于时皆见星矣。“罪人”,谓逋逃者。死而形归于士,终始之大事,当与吉行,均不可同于国罹罪祸者。

  “‘且君子行礼,不以人之亲痁患。’痁,余廉反。

  “行礼”,谓以礼诏相人。“痁”,与“阽”同,近也。冒暗而行,且有罣侧之忧矣。

  “吾闻诸老聃云。”

  礼文所阙,征之于所授。

  右第二十章。

  曾子问曰:“为君使而卒于舍,礼曰:公馆复,私馆不复。凡所使之国有司所授舍则公馆已,何谓私馆不复也。”使,色吏反。卒,子律反。复,芳服反。

  “复”,招魂来复。“有司”,谓主国之君所使授馆者。

  孔子曰:“善乎问之也!”

  详绎起疑而问,工于问也。

  “自卿、大夫、士之家日私馆。公馆与公所为日公馆。公馆复,此之谓也。”

  “自”,犹于也。卿馆于卿家,大夫馆于大夫,士为介馆于士,皆馆于其庙。“公馆”,诸侯所建立以待宾客,《春秋传》所谓“坏晋之馆垣”者是已,“公所为”者,公家之离宫、别馆,权以居客者。二者馆内更无主人,故凶礼得伸;若在他人之庙,则不可登屋履危,号呼彻厞,以至凶干神人矣。先王制礼,务达人情而后可行也,盖如此。且复者,极致生者不容已之情耳,辍之亦无大损,非犹夫哭殡为送死之大节而不可废,则私馆不复,亦讵不可哉?

  右第二十一章。

  曾子问曰:“下殇土周葬于园,遂舆机而往,涂迩故也。今墓远,则其葬也如之何?”

  “土周”塈周,烧土坯以周于棺而无椁。“园”,宅舍间隙地。“舆机”,为舆床设机挽之。园既近,不行堩道间,无事柳车之饰。《檀弓》记周人以夏后氏之塈周葬下殇,则周初之礼也。其后不葬于园而于墓,墓在郊,去国远,遂饰柳车以行于道中,曾子疑其非礼而问之。

  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史佚有子而死,下殇也,墓远。召公曰:何以不棺敛于宫中?史佚曰:吾敢乎哉?召公言于周公,周公曰:岂,不可。史佚行之!召,上诏反。

  史佚,成王时太史,以官氏,佚其名也。言“墓远”者,佚不忍其子,欲葬于墓而患其远也。“棺敛”,棺饰帷荒之属。“于宫中”,殡而逐以行也。“岂,不可”者,谓行远道则不可以无饰盖失而徒节其后,则成乎两失;周公微辞警之,欲使勿葬于墓则自不须饰也。行,谓用周公之言。

  “下殇用棺衣棺,自史佚始也。”衣,于既反。

  “衣”,亦饰也。用棺可也,衣棺则过矣。周初制礼,史佚贤者早不能守,惟徇爱而不能裁之以义,欲使入墓域而遂不容已于过饰,是以君子行礼必慎其本,本乱而求末之治,不可得已。篇内四引老聃之言以为信从,圣人取善无私而不背其本,亦可见矣。老聃为周柱下史,故三代沿革之得失,习之熟而辨之明。夫子适周而学焉,以其有文、武之道也;聃亦委曲详告而无不尽。若其贱礼尚无之说,夫子既不屑问,而聃亦知其不可语于夫子之前而不及之,则聃之知人有耻,固非后世好为人师者争以喙鸣之所可及。而庄周、列御寇之徒,抑诋圣人以尊其师,诬夫子以犹龙之叹,亦多见其不知量也。

  右第二十二章。

  曾子问曰:“卿大夫将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齐衰内丧,则如之何?”齐,子斯反。衰,七雷反。

  “宿”,豫戒也。为吉祭之尸者,先夕或迎之“内丧”,尸之私丧。“齐衰”,统功、缌而言,举其重者。惟斩衰及为母齐衰,则辞于公而改尸。

  孔子曰:“出舍于公馆以待事,礼也。”

  尸已筮于神而依之,则不得以私丧废矣。必“出舍”者,在宫中则必哭,不可以凶干吉。

  右第二十三章。

  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下,户嫁反。

  “弁冕”者,或弁或冕,一如其所为尸者之服。公尸而弁者,其先祖或为大夫、士也。

  “尸必式,必有前驱。”

  “必式”,在车不忘敬,所以交于神也。“前驱”,前车清道者,君出则然;虽先祖为大夫、士不应有而必有之,以尊神也。

  右第二十四章。此章引孔子平日之言明尸之尊,以申释上章不以私丧而废之义。

  子夏问曰:“三年之丧卒哭,金革之事无辟也者,礼与?初有司与?”卒,子律反。辟,毗丈反。与,以诸反,下同。

  “无辟”,谓任其事而不辞也。“初有司”者,谓有司失礼,因事创为而后遂因之。春秋之世,墨衰绖以即戎者,相沿为制,故子夏疑而问之。

  孔子曰:“夏后氏三年之丧,既殡而致事。殷人既葬而致事。《记》曰:君子不夺人之亲,亦不可夺亲也。此之谓乎。”

  “致事”,致其官守政役于君也。“既殡而致”者,殡前哀遽,念不及事,故殡乃致也。“既葬而致”者,以丧纪有需于家臣、胥史;采地、禄田之用,留君惠以事亲也。然虽未致,君亦不使。“夺人之亲”,谓君夺之。“夺亲”,谓以宠利为重而自夺也。谓之“夺亲”者,心不存乎亲则无亲矣。后世或谓之夺情,情可夺也。亲不可夺也。知非仅夺情而为夺亲,则史嵩之、杨嗣昌之流罪通于天矣。君子一言而立天理人心之极者,此类是已。

  子夏曰:“金革之事无辟也者,非与?”

  疑时礼文有之。

  孔子曰:“吾闻诸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今以三年之丧从其利者,吾弗知也。”“为为”,上于伪反,下如字。

  鲁公在丧,徐、戎并兴,东郊不开,故出师御之。事见《书·费誓·序》。“从”,逐也。逐战胜攻取之利,若晋败秦于殽之类是已。“弗知”者,谓不知其何以为心。门庭之寇御之则为不得已,往攻则为见利忘亲,此为诸侯之以保其宗庙社稷为孝者言之尔。若后世仕者,本无世守之责,天下之大,贤才之众,惟君所使,而怙保权势,贪功希赏。沿墨衰之制,逮其终也,无有不覆师而败国者。天理善恶之报,其不爽也。固如是夫。

  右第二十五章。

  《礼记章句》卷七终 船山遗书(全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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