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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章句卷五

船山遗书(全15册) 王夫之 40253 2021-04-06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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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礼记章句卷五

  王制

  卢氏植曰:“汉孝文皇帝令博士诸生作此《王制》之书。”今按篇内“狱成告于正”,“正”者,汉官也;又云“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今”者,汉制也,则卢氏之言信矣。当汉之初,秦禁初弛,《六籍》未出,《尚书》《周礼》《孟子》之书,学者或仅有闻者而不能尽举其全。文帝悯古王者经世之典湮没无考,故令博士诸生以所忆习辑而成篇,其于虞、夏、商、周宰制天下之大法,亦略具矣。其间参差不齐、异同互出,盖不纯乎一代之制,又不专乎一家之言,则时有出入,亦其所不免也。自今观之,有若驳而未纯,而当文献不足之时,节取以记四代之良法,传先圣之精意,功亦伟焉。至其孰为周制,孰为夏、殷之礼,固有难于缕析者,读者达其意而阙之,不亦可乎!程子曰:“其事固有不可一一追复。”盖至论也。凡三十五章。

  王者之制爵禄。

  “王者”,通三王而言。“制”,裁定而立为式也。“禄”之为言录也,录其功而赋之田与粟也。酒器容一升曰“爵”。先王祀于大庙,因行酬爵而授之命,故谓之“爵”。先言“禄”后言“爵”者,在其位则食其禄,年必五十而后赐爵也。

  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此言王者之制爵也。先言爵而后言禄,此以禄视爵者言之也。诸侯之上大夫即卿也。无中大夫者,诸侯之上大夫视天子之中大夫也。不言天子之卿、大夫、士者,于后见之。

  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不能五十里者不合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

  此下四节皆言王者之制禄也。“田”,兼公田、私田而言。公田上所入,私田以养公田,故皆系之君之禄田为。“方”,开方也;其积实之数见后章。“不能”,不足也。“合”,会也;谓与朝贡之事也。“附于诸侯”者,以其贡赋稗益附近之大国而佐之受事也。“庸”,功也;谓效职贡之功也。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

  此言“田”者,皆专以公田言之,食其禄而不有其土也。若“视公、侯”者,公、侯提封万井,公田百万亩,则其禄亦百万亩也。余放此。“元士”,上士。“附庸”,大小无恒,此之田“视附庸”者,以降杀差之,其方三十里与;中大夫、下大夫、中士、下士,禄必有差,而此不言者,略文。此节言天子卿、大夫、士之禄制,而制爵之等亦见矣。

  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分,扶运反。食,祥吏反。差,叉宜反。

  “制”,谓授田之制。“农田”,一夫之田。“百亩”,除一易再易而计其岁所实入也。“分”,所收粟之等也。一人之食,以中岁为率,月食三鬴,岁三十六鬴,鬴六斗四升,凡二百三十斗四升。古之量器,所容者约,大约抵今官斛八十斗有奇。“食九人”者,三百二十四鬴;余放此算之。“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工、贾、奄、系之属,其署有尊卑,局有闲冗,因以制其差也。凡此皆公田所入,公家敛之,以岁月颁之,而不分以田也。

  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大夫禄,君十卿禄。

  诸侯之下士亦受禄而不分田,故孟子曰“惟士无田”,谓下士也。此惟诸侯之下士则然,若天子之下士,其禄厚,皆有禄田矣。其诸侯之庶人在官者,则同于天子,中士以上则分田以为禄,“倍下士”则授公田二百亩,为养公田者十六家也。余放此。“卿”,即上大夫。“四大夫”者,四下大夫也。大夫以下禄不以国小而减者,所入少,不可再减也。

  右第一章。

  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小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当,丁浪反。

  此承上章制爵而言诸侯之卿、大夫衣服丧祭之制,及见于天子使于邻国而待之之礼。“当”,犹如也,言其序立之处,劳燕赐赠之节相如也。前章言“诸侯之上大夫卿者,”谓诸侯之卿即上大夫;又言“下大夫”者,言诸侯之大夫皆下大夫,自受命于王而言也。此章复于卿分上中下之等,而大夫又有上下之异,就其国之分职而言也。凡此类皆杂引成文,不相为通,读者不必泥也。

  其有中士下士者,数各居其上之三分。

  “有”,谓备介数也。“数”,礼数。“上”,上士。“三分”,三分之一也;谓相去二等。惟上士为受命,则待之有恒礼。中士、下士不命,或使备未介,则各减于其上士之数,凡三分而得一也。中士、下士均为不命之微者,虽制禄分职有中、下之异而待之同,惟上士为殊耳。

  右第二章。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

  中国三面接海,而云“四海”者,据居延为西海,斥大之辞也。“九州”,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也。八州以为侯国,王畿当其一。“方”者,以方田之实言之,四方各千里,为方百里者百,为方一里者百万也。每一州不必皆齐截如数,但得提封百万井,即名为方千里矣。

  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国。有,于救反。间,户难反。下并同。

  此言畿外八州侯封之制也。百里之国提封万井,三十国去田三十万井。七十里之国提封四千九百井,六十国去田二十九万四千井,五十里之国提封二千五百井,百二十国去田三十万井。合计二百一十国,去田八十九万四千井。余一十万六千井,所谓“其余”也。名山大泽不入田数,下与民共之,上以时人其财用于天子之玉府。“间田”,空间之以待庆赐也。州二百一十国,八州合得千六百八十国。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朌,其余以禄士,以为间田。朌,布还反。

  “方百里之国”,三公视侯者也。“七十里”,卿视伯者也。“五十里”,大夫视子、男者也。方百里之国九,去田九万井。方七十里之国二十一,去田一十万二千九百井。五十里之国六十三,去田十五万七千五百井。共去田三十五万四百井。余田六十四万九千六百井。下云“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而此公之国九,卿之国二十一,大夫之国六十三者,皆为有致仕者及其子之世禄也。以此推世禄之法,渐即于减,不然,则又不但于此而已。变“封”言“朌”者,内诸侯食侯国之禄而不嗣其社稷也。“禄士”之法视附庸,自五十里以下多少不等,大约八十一而三倍之,恒有二百四十三士之禄田也。“间田”,所以待王子弟之封者。县内提封百万井,去其中之百里万井以共官,余九十九万井皆朌禄之地,恒留有余以节宣之。又其余,则所谓“以为御”者是已。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不与。与,羊洳反。

  “千七百七十三国”,据周初千八百国而言之。然所谓千八百国者,封域大小固难书一,记者据拟为一定之制,恐当时固不能然。朱子所谓“建国必因山川形势,无截然可方之理”是已。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共,九容反。

  “官”,诸侯百官之储文书。“御”,天子冠昏丧祭、燕好服食之属也。百里之内不以朌,租税所入以待诸侯治官府。千里之内,内诸侯之职贡及间田之人,以供宗庙及上所用也。

  右第三章。此章承第一章制禄而言王者分土建国之制。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长,丁丈反。帅,所类反。

  “方伯”,即“八伯”也。东西南北四隅,各以方立州,故曰“方伯”。“卒”,犹卒伍之卒,谓相聚而为伍也。“各以其属”者,率其“卒”“连”“属”之侯邦也。“老”,上公。“分天下为左右”,据周公、召公分陕而言,其后沿革不定。记者亦主料大略言之尔。

  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甸”者,畿内地,为王出田税、供车乘者也。“采”,三千里之内诸侯之国。采,事也;谓服王事也。“流”,在采外,四裔之地,流蔡之域也。此与《尚书》及《周礼》《职方》事不合。记者传闻之异,约略记之尔。

  右第四章。此章推广制爵之义,而记王者建伯以统诸侯之制。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三公”,太师、太保、太傅,与王坐而论道者也。“九卿”,少师、少保、少傅,与六官之长也。“元士”,上士。方氏据《周礼》太宰之属推之,中士倍元士,下士倍中士,则中士当百六十二,下士当三百二十四,其说近是。然自公卿以下,因事立职,因材命官,固无执一之礼。记者亦言其大略尔。又按《周礼》司徒之属:“乡老,二乡则公一人。乡大夫,每乡卿一人。”是别有三公六卿,然皆以致仕之公卿为之,专司德教,不与政事,不在此建官之数也。

  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三卿”者,兼六官之职。“命于天子”者,三命赐位,位必制于天子也。“命于其君”者,再命、一命,未得赐位,诸侯自授之以职而赐之以服。不言中士、下士者,中、下士不命,不得为爵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监,上格暂反,下古衔反。

  “监”,督察之也。其制若今抚按官,巡察司道,去留更代,不恒任也。“监于方伯之国”者,居方伯国中,督察一州诸侯。“国三人”,方伯国八,凡二十四人也。上言天子之大夫二十七人,此为监者已二十四人,前后不合。凡此类皆杂而不纯者也。

  右第五章。此章承制爵而备记王国、侯邦班爵之制。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

  “禄”者,生则食其地而不就其邑以建国君民,没则禄其子以元士之禄也。“嗣”,继世也。“内诸侯”选贤与能以共天职,“外诸侯”则以先世之元德显功及王之懿亲,推尊亲之义,世君其国以定民志,所谓仁义并行而不悖也。

  右第六章。此章承制禄而言内外建侯之异。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卷,与“衮”同,古本反。

  “一命”,谓加一命也。三公八命,加一命则九命而服衮矣;衮之服九章,冕十有二旒,与天子之上服同;所不及天子者,无大裘冕而已。“若有加则赐”者,即指上而言其非常也。命极于九,三公与王者之后皆止于此。

  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

  “次国”,侯、伯。“小国”,子、男。“大国”,谓公国也。不言次国之卿者,略文。次国之卿再命,视大国之下卿也。下大夫对卿而言,卿即上大夫也。凡命之多寡,宫室、衣服、车器、礼仪各如其数。言“不过”者,命皆以次而受,虽为诸侯,终丧入见,以士服见,不毕命之;待其岁时来朝,功德可录,而后加之命,要其终竟不逾九、七、五之数也。盖有公而不九命,侯、伯而不七命,子、男而不五命,卿而不三命者矣。所为驭爵以劝天下之贤也。“再命”,不言“不过”,命之为卿,则已再命也。

  右第七章。此章承制爵而言授命之制。此上七章皆记王者班爵授禄之制,盖此为宰制天下之大端,而下章以下所记选贤能,驭刑赏,行典礼之制,皆本此以缘饰之。三代之大法所异于后世者莫如封建,封建既定而文质经纬壹皆与之相准而立。故记者首述之于篇端,而余皆次焉,则古今之同异可考而得失之原可悉推矣。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辨然后使之,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官”,制其禄爵也。“民”,人也。“论”者,考其德行道艺也。详见第二十三章。“辨”,分别其贤否也。“使”者,授之官职。“任事”,谓克任其事。“位”,即爵也。禄因爵制,故“位定然后禄”。

  爵人于朝,与士共之。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朝,直遥反。

  “士”,谓在廷之士。“市”者,众所聚也。善者君子所同好,恶者小人所同恶,必于其所聚,示无私也。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途弗与言也;屏之四方,惟其所之,不及以政,示弗故生也。畜,敕六反。屏,必郢反。政,诸盈反。

  “畜”者,畜为臣仆,“养”者,养为厮役。“政”与“征”同,授之役也。“弗故”,犹言无故。人之生也,必有效于君长而受征役,以尽分义。今既不数之于凡民之列,则虽生而亦无谓矣。此承上文刑人于市而言,既与众共弃,则一弃而不复收。盖刑人虽不必致之死,而实不比数之生人之列,是以王者必公慎行法而不敢以私断也。旧说此为夏、殷之制,周则有门、关、内、囿、积之守,未知是否。然引而进之,则有宦寺窃逆之祸;推而远之,不问其所之,则又有累于好生之仁,而群亡赖之无归,抑将聚匿山谷以为寇窃。两者之患,正相为均。此肉刑之弊,圣人固有待于后王之改革,汉文帝除肉刑而易之以笞杖,韪矣。或欲复之,不亦愚乎!

  右第八章。此章承上制禄爵而言王者所以善其刑赏之用,惟公与慎而已矣。上七章之制,体也;此章所言,用也。体立而后用行,亦惟用之行而体非虚立也。自第九章以下,备记王者驭诸侯、齐万民之大用,皆封建之所以可行而久安长治之本也。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比,必二反。朝,直遥反。

  “比年”,每年也。“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其贡享子之重轻与王者劳赐之礼亦差焉。“朝”,述职也。

  天子五年一巡守。守,舒救反,下同。

  “巡”,周行省视也。“守”者,诸侯之所守。

  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觐诸侯。问百年者,就见之。命大师陈诗以觐民风,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命典礼考时月,定日;同、律、礼、乐、制、度、衣服,正之。大,他盖反。贾,居讶反。好,呼报反。恶,乌路反。辟,匹亦反。

  “岁”,当巡守之岁也。“二月”,夏正建卯之月。岱宗,泰山,在今山东泰安州;谓之“宗”者,五岳之长者。“柴”,燔柴祭天以告至。“望祀山川”者,望其方之名山大川遥祭之也。“觐”,见也。“诸侯”,其方之诸侯。“百年”,百岁者。“就见”,就其居而见之也。“陈”,采而观之也。“市”,司市。“纳贾”,以物价之贵贱告也。民所好者则贵,所恶者则贱,质朴则贵用物,邪侈则贵靡物,故于贾而知民之好恶也。诗言志,贾从好,志淫好辟于诗与贾见之,王者省知,当有以易之也。“典礼”,诸侯之宗伯。“时”者,十二中之序。“月”者,朔望之准。考时之中、月之朔,日可得而定矣。“同”,阴律。“律”,阳律。“制”者,宫室、车器华朴之式。“度”,其大小、长短、高卑之则也,“衣服”,上下吉凶之别。“正”者,革七者之差忒而一如先王之法也。此一节记巡守而修典礼、饬政教之事。

  山川神祇有不举者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宗庙有不顺者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变礼易乐者为不从,不从者君流。革制度衣服者为畔,畔者君讨。有功德于民者加地进律。

  “神”,天神。“祇”,地祇。诸侯所祀之天神,则风雨、寒暑、星辰之属也。“不举”,废其祀也。不能敬神则不能君国,故削。“不顺”,谓不能孝顺以修祀事,本德既亏,故绌爵。“变礼易乐”,自贤智以干王度,故废其君而流之。“改革制度衣服”,则是僭行王事以疑民叛天子,故罪尤重而讨戮之。“功”,谓为民捍灾;“德”,施仁惠也。“律”,法也,谓命数、车服、仪章之差等也。此一节记巡守而勅刑赏、正诸侯之事。

  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东巡守之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南巡守之礼。十有一月北巡守,至于北岳,如西巡守之礼。归假于祖祢,用特。假,古伯反。

  “五月”“八月”“十有一月”,皆以夏正言。南岳,衡山,在今湖广衡山县。西岳,华山,在今陕西华州。或曰周以巩昌之吴岳为西岳,未知是否。北岳,恒山,在北直隶曲阳县。“如其礼”者,自柴望至赏罚诸侯,事皆同也。“祖”,太祖以及群庙。“假”,告至也。“特”,特牛。不具羊豕者,非正祭也。每庙一牛,七庙凡七牛矣。

  右第九章。此章记述职巡守之制,大率以《尚书》为本,而与《周礼》不同。然一岁四巡,三时而遍天下,古者吉行五十里,乃四岳相去或三千里而遥,行程不给,况可得而行典礼、修政教乎?凡此类,通其义不必泥其文可也。

  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将出”者,有吉行之事也。“类”“宜”“造”,皆祭名。“类”者,以事类告也。“宜”者,奠安之之意。“造”,行也;谓告行也。诸侯不得祭上帝。“社”,即地祀也。出必祭告于所尊亲者,示不敢专,且或逾时乃返,祭为之废,必先告以避不祀之愆。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期;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天子。朝,直遥反。

  “无事”者,非述职之常期。“相见”者,来朝而天子见之也。“一”,齐也。“德”,教也。“尊”,遵也。礼、刑、德、教,虽有常典,而或时需变通,诸侯不敢自擅损益,则朝焉而请正于天子,受命而遵行之。盖诸侯禀法一王而天子谋周四海,上下合同而治道隆矣。

  右第十章。此上二章记巡守述职之制。

  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此谓始封而赐也。“诸侯”,侯也。“将”者,使者执以致命而国君亲拜受之也。其余器有司奉而陈列之。“柷”,状如漆桶,中有椎,乐将作,先戛之,以节一曲之始,其用大。“鼗”,小鼓,长柄有耳,摇之,耳还自击,以节一唱之终,其用小。故因以为将命尊卑之差。记此者,以明诸侯之乐必赐自天子也。

  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钺然后杀,赐圭瓒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

  “弓矢”,彤弓、鬯矢。“”,铁砧。“钺”,大斧。古者戮人,承以砧而以斧斩之。“杀”,谓得杀其大夫以下。“圭瓒”,大圭有瓒,其柄为圭,上出瓒盘,大容五升,口径八寸,以盛郁鬯而祼者也。“为”,造也,谓酿秬黍酒以郁和之也。未赐圭瓒,则用璋瓒。“资”,求而给也。祭则天子给之以鬯,自不敢造也。弓矢、钺有功则赐,圭瓒有德则赐,非恒赐也。及所赐之君而止,子孙不敢袭用。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郊。

  此亦谓始封而赐,其后承之也。诸侯之世子以下八岁而入小学,故学在公宫东南以息幼也。十五而入大学,则学在郊,以游其志也。未赐之教者,欲学则就天子之学。“郊”,因国之小大为近远。百里之国,二十里为郊;七十里之国,九里内为郊;五十里之国,三里内为郊。

  右第十一章。此章记天子赐诸侯之制,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也。

  天子曰辟雍,诸侯曰宫。辟,必益反。

  辟雍、宫,周天子及鲁侯班政教之宫,引水环之,即所谓“泽宫”者是也。飨射设乐及戎祀莅誓则于是。“辟”,璧也。“”,本作“泮”。雍、泮皆水名。辟雍,雍引水环宫,圆如璧也。官者,泮水环宫也。惟周与鲁之泽宫为有是名。夏、殷及周之列国各有泽官,而名不同,今无考尔。记者概以天子、诸侯言之,汉人传闻之误也。泽宫为莅誓之所,师出、凯旋,始终于是。记此者以为下文受成献馘张本。旧本与上章连合者误。

  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出征,执有罪;反,释奠句,于学以讯馘告。

  “类”“宜”“造”,皆与吉行同,特所告者异尔。“祃”,祭始为军法者。“所征之地”,向其所往征之方而祭也。“受命于祖”,载祧主以行而每事必告也。“受成”,即莅誓之谓。“成”,克也,戒以必克也。“释奠”,以牲币祭告于社及祖祢。“学”,即辟雍。其言“学”者,汉人因《明堂位》之文而误也。生获曰“讯”,谓囚执而讯鞫之。杀而馘其耳以为功曰“馘”。“告”,献也。诸侯出师之礼盖略与此同,特不类于上帝耳。

  右第十二章。

  天子、诸侯无事则岁三田:一为干豆,二为宾客,三为充君之庖。干,古寒反。

  “事”,谓丧疾兵凶。“三田”者,因三事而田,或曰夏不田,亦通。“干豆”,为醢以供祭祀之豆实,用上杀,中心死速者也。“宾客”之豆用中杀,射中髀骼死差迟者也。“君庖”之豆用下杀,中肠污泡死最迟者也。

  无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礼曰暴天物。

  戎祀国之大事,“不田”则废其事,为“不敬”矣。“礼”者,常时常所;非其时地,蹂稼穑,尽胎为虐而已。“天物”者,凡物之生皆天也。

  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

  “不合围”者,虚其一面。“不掩群”者,不袭取其聚而合扑之也。天子之田徒众盛,可以合围;诸侯之徒众可以掩群;故戒之。大夫以下,不必戒也。

  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绥,当作“”,而追反。

  “杀”谓杀已竟也。“下”,仆也。“”,旗也。天子方发则抗大,诸侯发则抗小,而车徒合围;杀竟则仆其而车徒解,惟驱逆之车待大夫耳。此言“诸侯”者,谓县内诸侯及来朝之君佐天子田者也。天子杀已,诸侯乃发;诸侯杀已,大夫乃发;大夫杀已,则庶人皆猎。于时佐车止,听庶人之逐获,无为驱之者矣。“庶人”,大司徒所致之众庶,所谓“惟田竭作”者也。

  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

  “獭”,捕鱼兽,似狸。“祭”,噬杀陈列之如祭也。按《月令》及《孝经纬》,獭祭鱼凡二,一在孟春,一在孟冬,此以孟冬言也。“虞人”,泽虞。“泽梁”者,就泽为梁栫,以邀鱼而取之。“豺”,似狗,高而癯。“豺祭兽”,当夏正九月末。“田猎”,听庶人之田猎也。“鸠”,爽鸠;自其杀则谓之鹰,自其不杀则谓之鸠,其实一也。“鸠化鹰”,当夏正八月。“罻”,取鸟网,“罗”,有柄罟也。“零落”,零星凋坠也。“入山林”,为伐木也。“昆虫”,裸虫,蚯蚓之属。“火田”,纵火焚莱以治田也。上天生杀之机,物无心而效其化,故王者于此候之,以肖天心而顺物理,因以禁民而为之制也。

  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夭,鸟老反。覆,如字,芳服反。

  兽子曰“麛”。“不麛不卵”者,不取之也。古者秋而食卵,虽畜禽必待秋不堪乳而始食之,况野禽乎?“杀胎”,谓杀有胎之兽。“殀”断杀之。“夭”,鸟雏也,“覆”,倾败之也。凡此皆以禁庶民之暴殄者,然非徒禁之而已矣。王者仁孚四海,百姓皆兴于慈爱,则不待禁而自不忍,特为申明之而已。鲁恭之化且及童子,而况王者之德乎。若其不然,虽力为之禁,只以扰民而不从。知此,则知王制之行皆必本以三王之德,非袭取文具者之所可学也。

  右第十三章。此上二章记天子、诸侯师田之制。前三章,宾礼也。此二章,军礼也。

  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用地小大,视年之丰耗。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

  “冢宰”,太宰。“制国用”者,谓立国之始制为经费,《周礼》所谓“以九式均节财用”是已。“岁杪”,周正十二月,为夏正孟冬,五谷毕敛矣。“入”,纳赋租于公也。“用地小大”者,五等侯国,地有三等,皆天子冢宰颁之以式,使世用之也。“视年之丰耗”者,酌丰与耗而折中之也。“三十年之通”者,三十年则有十年之积,岁闰则用浮,以一年加之,实为九年之积。因其积补其耗,财有恒而用可定,斯为“量入以为出”也。

  祭用数之仂。丧三年不祭,惟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丧用三年之仂。

  “祭”,谓宗庙之祭。“仂”,十之一也。“数”者,国用之数,用之式九通宾客、羞服而下用其八用其九,而祭用其一也。“绋”,殡车之,天子、诸侯之所设也。“越绋行事”,谓既殡则祭行,摄主代丧也。“丧”之“不祭”,以死者于先祖为一体,存没同哀而废吉。天地社稷尊而不亲,不废吉也。宗庙之祭不行,则每岁而余一仂,即以此为丧费。不祭在后而丧费在前,预用其三年之仂者,亦因有余之积移用之,不祭则因以补之也。丧费即用不祭之财而不制为经费者,以事非常,不宜预也。

  丧祭用不足曰暴,有余曰浩。祭,丰年不奢,凶年不俭。

  “暴”,忍也,粗也。“浩”,汰也。祭不以丰凶为奢俭,丧用其三年之资,亦可知已。国或大凶,他用当从撙节,而丧祭不可增损。人君以一国奉其亲,不得视士庶之称有无也。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

  “急”,迫也。“非其国”,谓将亡也。此以国之积言。立国三十年,府库仓廪当恒余九年之用,凶岁移用而丰年随补之,以有余待不足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

  此言民之积也。王者制民之用,禁其淫侈而又为补助之。故百亩之入,三年而恒余其一以待水旱。

  然后天子食,日举以乐。

  “举”者,天子朝食陈十二鼎九俎,馔之盛者也。“乐”,所以侑也。民乐而君乃得其乐矣。

  右第十四章。此章记财用之制。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尊者尊亲之情隆而得伸,其物必备,赴会者远,故其朝舒。卑者情不得伸而物简,赴会者近,故其期促。殡之能待七日、五日者,古之立国多在北方,地气高寒且用冰也。士、庶人得与大夫同者,期已迫,不容再降;达人子之情也。大夫除死日月,士则连死日月而数之。庶人无恒期,有财则可以三月而葬,若殡,则必三日也。县,古涓反。封,与“窆”同,彼验反。为,于伪反。“不封”之“封”,如字。

  三年之丧自天子达。

  谓父母之丧也。“达”者,达于庶人。

  庶人县封,葬不为雨止,不封,不树。

  “县窆”者,不为羡道,当穴上以绳悬而下之也。“不为雨止”者,士以上皆有避雨之次,《春秋》:“雨不克葬”,“日中乃克葬”,庶人无次,虽雨,葬也。“封”,兆域也。“树”,天子松,诸侯柏,大夫栗,士槐,庶人无之。

  丧不贰事,自天子达于庶人。

  “贰”,间也;谓以他事间之也。天子、诸侯各听于冢宰;大夫、士公事致于君,私事废;庶人不从征役,冠昏不行。《丧大记》云“大夫既葬,公政入于家”者,谓食采有家,国有政役,令其家宰应之也。

  丧从死者,祭从生者。

  死者为大夫,子虽士,得用大夫丧礼。大夫之父为士而死,犹用士礼。殡、葬、服、虞皆然,所以正死者之终也。祭则以伸人子之情,故从生者耳。

  支子不祭。

  义见《曲礼》。

  右第十五章。

  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大,他盖反。

  “七庙”,以刘歆、王肃之说为正,自祢而上,凡祭六世。其周文,武世室,殷之三宗,鲁之鲁公、武公,不在七五庙之数,非常制也。“三昭三穆”,以渐而迁,昭常为昭,穆常为穆,朱子所谓“昭者祔,穆者不迁,穆者祔,昭者不动”是已。天子“大祖”,始受命之君,于周则后稷也。诸侯之“大祖”,始封之君也。惟三恪之后则以始有天下者为“大祖”,始封之君亦从昭穆而迁也。“大夫”,兼天子诸侯卿大夫之称。大夫之有“大祖”,周之季世,大夫世官,僭立其始为大夫者,如鲁季友,仲遂之类,非古制也。《祭法》:“大夫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于礼为正。“士”,旧说为诸侯之上士、中士,亦据《祭法》“适士二庙”而言。然下士无禄田不祭,则《祭法》所谓“官师”者,亦中士,非下士也。庶人荐而不祭。言“祭”者,记者之误。“寝”,适寝也。

  右第十六章。此章记宗庙之制,所谓“德厚者流光,德薄者流卑”也。

  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礿,夏曰褅,秋曰尝,冬曰烝。

  四者所谓时享也。“礿”,薄也;春物未成,祭品薄也。“褅”,第也;物次第成而以祭也。“尝”,试新也。“烝,”众也;物备而众多也。按褅在周为殷祭,而《周礼》言“春祠”“夏杓”,《郊特牲》又言“春褅”,所传不一,当以《周礼》为正。天子、诸侯时享之名虽同,而鼎俎灌献,礼各有别,要以异于大夫以下之馈食,故并举之。

  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

  “祭天”,郊也。“祭地”,社也。变“社”言“地”者,因天而显言之耳。尊者统下,卑者不得逾上,天子兼祭社稷、五祀,诸侯兼祭五祀,举其重者以殊之也。“五祀”:户、灶、中霤、门、行。《祭法》“大夫祭三祀”,又有“七祀”“五祀”,与此篇及《月令》异,似当以此为正。“天地”,天下之祀也。“社稷”,一国之祀也。“五祀”,一家之祀也。为之主者斯祀之。

  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名山”,岳也。“大川”,渎也。“五岳”,前章四岳及登封县之嵩山也。四渎,江、淮、河、济。“渎”之为言独也,谓不因余水而自达于海也。周定王以前,河水北流纳漳以入海,故济、淮为渎。今则河北合济而南合淮,四海之内,惟江、河二渍而已。“视”者,牢鼎灌献犹飨公侯之礼。“视诸侯”者,视执信圭之侯也。“在”,谓发源及经过之地封内也。

  天子、诸侯祭因国之在其地而无主后者。

  “因国”者,因其国之故墟以为都也,若鲁因炎帝之墟,齐因爽鸠氏之墟之类。“地”,谓畿封之内。

  天子犆礿,袷褅,袷尝,袷烝。犆,与“特”同,徒得反。

  “犆”者,就各庙而祭也。“祫”,升群庙之主合食于大祖之庙也。祫有二:有殷祭之祫,毁庙之主亦与焉;此则时享之祫,不及毁庙也。“礿”之礼薄故“犆”,夏秋冬物备则“祫”也。

  诸侯礿则不褅,褅则不尝,尝则不烝,烝则不礿。

  此谓诸侯之助祭于天子也。县内之侯与诸侯之来觐而留王都者,不使更历二祭。盖王臣众而庙中之执事有限,且入助祭则或自废其祭,欲令恩礼劳逸之均也。

  诸侯礿犆,褅一犆一祫尝袷烝祫。

  “一犆一祫”,谓间岁而一祫,杀于天子。其三时之祭则同天子。

  天子社稷皆大牢,诸侯社稷皆少牢。大,他盖反。少,诗照反。

  “皆”者,谓天子之王社大社,诸侯之侯社国社一也。四社皆合祀稷。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雁。

  “祭”,大夫少牢,士特牲。“无田”,谓失位而夺禄田也。“荐”者,奠而一献,无尸宾,不杀,不告利成,与庶人同也。自天子以下皆祭,荐兼举,大夫、士无田则废祭,荐不废也。“卵”,鸡卵。“豚”,彘类之小者。三时之荐皆以谷为主,春独以菜者,新谷无登者,已荐之余,虽设之而非荐之所尚也。

  祭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宾客之牛角尺。

  凡祭祀之牛皆用牷牛,今黄牛也。“茧栗”,角初出如小茧,或如栗也。“握”者,盈四指中一握也。“宾客”,牢饩之牛也。小者驯美,大者丰肥,其用异。

  右第十七章。此章记祭祀之制,与他篇互有同异。周衰礼废,学者各有所传,不相会通,惟精义以察之,则得失可考,不在区区辨难之间也。

  诸侯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庶人无故不食珍。

  “故”,谓宾祭。“珍”,美食也;谓燔炙饵糍之类。“不食”者,不具备以供食。

  庶羞不逾牷,燕衣不逾祭服,寝不逾庙。

  “庶羞”,以供宾食者。“牲”,祭牲。若牲少牢则无牛羞,牲特牲则羊豕之羞不兼也。“燕衣”,燕居之服。“不逾祭服”,谓丝枲升数之等。“寝”,适寝。“不逾庙”者,高广华美不过之也。尽敬竭力以奉其先,则不期于俭而自不敢侈,而惟俭于自奉,则可专力以尽其仁孝而志无所分。两者交相成之道。故曰:“俭,德之共也。”

  右第十八章。此章记食用之制以足上章之意,而惟俭则可以取民有制,又以引起下章之义。王者之制,所为一致而尽善也。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夫圭田无征,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

  “古”者,周以前之制。“藉”,助也。“廛而不税”者,赋其区肆而不税其货。“麓”,山足。“泽”,陂薮。“以时入”者,禁民暴取,令得长养。“不禁”,不擅之于公家也。“夫”,余夫。“圭田”,大夫士之祭田。“无征”,无力役之征也。“不过三日”,歉岁减于三日矣。

  田里不粥,墓地不请。粥,余六反。请,七政反。

  田各授于公,不得私粥。墓地皆公家所颁,墓大夫掌之,以合族序昭穆而葬,不外请乞。皆所以抑兼并,遏迁徙也。

  司空执度度地居民。山川沮泽,时四时,量地远近,兴事任力。“度地”之“度”,大洛反。沮,将虑反。量,品张反。

  “执”,犹以也。“度”,丈、尺、弓步也。“度地居民”,谓度其民居之地也。水草所聚曰“沮”。大水所潴曰“泽”。“时”者,记其晷刻之长短、寒暑之节候也。“量地远近”,度所兴作之处与役民所居相去之程也。此承上文用民力而言。民既有恒居,死徙不出其乡,而役以均矣。及乎将欲兴建力役之事,而任民使尽其力,必丈记道里,定民居之远近,山川沮泽、跋、险阻之有无,因其日晷之长短,暑雨就道之难易,以定趋事赴功之程期,为调发之早迟,则民无愆期之惧,而从容预事,抑因近就役而不迂回徒劳。其体民周悉而重用之如此,则民不待督迫而自劝矣。

  凡使民,任老者之事,食壮者之食。“之食”之“食”,祥吏反。

  “食”,谓在役而官给以也。课程从轻,授从厚,所谓“劳而不怨”也。

  右第十九章。此章记赋役之制。

  凡居民材,必因天地寒暖燥湿。广谷大川异制,民生其间者异俗,刚柔、轻重、迟速异齐,五味异和,器械异制,衣服异宜。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煖,况袁反,俗音乃管反者,误。湿,本“泾”字之误,今本皆相承用,姑从之。“异齐”之“齐”,才细反。和,胡卧反。

  “居”,处置也。“材”者,情才之所堪用以遵道而从教者也。“寒暖”,天气之殊。“燥湿”,地气之异。两山之间曰“谷”。“制”,形模也。“俗”,习所成也。性相近,习相远,因以成乎俗之异也。“齐”,调和也。“异齐”者,谓所以调和其刚柔、轻重、迟速,必从其偏而正之,道不同也。“器”,釜、甑、箪、豆之类。“械”,农器、戎器。“衣服之制异宜”者,裘葛各从其便也。“教”,伦纪。“政”,禁令也。民因所生之异地,浸渐成俗,不可卒革,而俗宜之中,原有可因以复性之理,即此而政教固已行焉。则调其不齐而齐之,要使彝伦典礼无所窒而不行,而刚柔、轻重、迟速,无非可与遵道之材矣。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曰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曰戎,被发衣皮,有不粒食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中国、夷、蛮、戎、狄,皆有安居和味、宜服、利用、备器。推,吐雷反。被,如字,皮义反。衣,于既反。

  “性”,谓形气之化质也。《书》曰:“习与性成。”“被发”,辫下垂覆背,若被带也。“文身”,刺肌为文。“雕”,刻涅之。“题”,额也。“交趾”,谓生不蹑屦,足趾侈张,立则两趾相交也。“不火食”者,啖生果蓏。“不粒食”者,五谷不生,猎兽而食也。承上文民俗之异而广言之,同为人类而其殊异有如此者。随其所居,即自谓安;随其所食,即自谓和;随其所服,即自谓宜。畋渔耕采,各利其用;剡木铸金,各备其器;固不可强而同之。而王者用夏变夷之微权,不急革之,而抑不终弃之,则亦有道也。

  五方之民言语不通,嗜欲不同。达其志,通其欲。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

  “寄”,寓也;谓寓意而通也。“象”,因所指之形象而知其语也。“狄鞮”,知也。“译”,释也。四者,翻译夷语之官,王者设之以通四夷之语者也。言语不通而可通者志,嗜欲不同而可通者欲,译其言,达其志,而欲可知矣。先王于四夷之习,虽不能强同而达其志欲,则所以引其慕义而惩其不恪者,皆可渐次诱之以安土而向化矣。此德教之所以施及蛮貊也。

  右第二十章。此章言人性习相成,材质不齐,而教不易施之理,以起下十章王者敷文教,易风俗之意。盖王者之治天下,不外乎政教之二端。语其本末,则教本也,政末也;语其先后,则政立而后教可施焉。故自第十九章以上言政之事,而此章以下至第三十章言教之事,王政本末先后之敷施亦可见矣。

  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量,吕张反。度,大洛反。

  “居民”,谓制其宅地。“邑”,都邑。“民居”,田野之居也。“量”者,酌田赋之多寡、道里之远近以立都邑。“度”者,相山川原隰之便与阡陌远近之则以立村落也。地足以供邑,邑足以治地,民居足以服田,聚散多寡,三者相称,则各得矣。盖习俗之淳浇至于不可推移,皆始于所居之异。故王者必于是而谨之。

  无旷土,无游民,食节视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乐,卢各反。

  “事”,力征之事。“功”,农功。“上”,官长。“兴”,立也。地与居相得,则无旷土矣;邑与地相得,则无游民矣;而又制其食用之节,不夺其农之时,使得厚其生,则民安土无求,守先畴而生其忠爱,然后农悫士秀,风俗美而学校可兴也。

  右第二十一章。此承上章而记王者分地居民之制,以明政教相因之理,起下章教民选士之意。

  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养耆老以致孝,恤孤独以逮不足,上贤以崇德,简不肖以绌恶。司,相吏反,篇内并同。

  “节”,检制也。“性”,以气质习俗之所成者言之,与前章“皆有性也”之“性”同。“德”者,爱敬之实,得之于天而喻于心之谓。“兴”,动其固有之良也。“淫”,意欲之妄动者也。“一道德”者,正大经以遏异端也。“俗”,习也。“上”,尊用之。“简”,择取而斥之也。“六礼”“七教”“八政”,皆道德之所显,此立教之目也。“养老”“恤孤”,上所躬行,以化民于仁厚而为立教之本也。“上贤”“简不肖”,则以赏罚辅教而行者也。大司徒修明之,而乡师、乐正举行之,三代之德教备矣。自此以下至第三十章,皆以申明此章之意,而此其纲也。

  右第二十二章。此章目言教民之制,为下八章之纲领。

  命乡简不帅教者以告。耆老皆朝于庠,元日习射上功、习乡上齿,大司徒帅国之俊士与执事焉。帅,所律反,下同。朝,直遥反。与,羊洳反。

  “乡”,乡大夫。“耆老”,乡中致仕者。“朝”,会也。“庠”,乡学。“元日”,吉日。“射”,乡射。“功”,能也;谓内正外直,比礼比乐之能也。“乡”,乡饮酒也。司徒之教颁于乡及郊,遂皆设学以教其子弟而施其黜陟,以乡为其大者,故举乡以该郊,遂也。“帅教”者;拔其尤以为秀士,其次则更使之学;惟尤不肖者,则以名闻于司徒,然犹未遽斥徙,而当饮射之日,进俊士以与执事,司徒亲莅其事以崇重之,所以风示诱劝而冀其改也。

  不变,命国之右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左,命国之左乡简不帅教者移之右,如初礼。不变,移之郊,如初礼。不变,移之遂,如初礼。

  王畿之内近都城之地置六乡,以都城居中而言,分三乡为“左”,三乡为“右”,皆有庠。其外为远“郊”,自远郊达于界为“遂”,皆有序。“移之”者,远其淫朋,新其教习,以冀其变也。移之郊、遂,则渐远之,示将斥徙,警令愧惧矣。“如初礼”,升俊士于饮射以风示之也。

  不变,屏之远方,终身不齿。屏,必郢反,下同。

  “屏”者,斥逐之于学外。“远方”,边徼之地。“不齿”,编为民,不得与士齿也。此上三节记简不肖以绌恶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论,卢昆反。选,须绢反。造,在到反。下并同。

  “论”,品列之也。“俊”,大也。“选”,择也。“学”,大学。乡之“征”者,力役之政。司徒之“征”,师田之赋也。“造”,成就之也。

  乐正崇四术,立四教,顺先王《诗》《书》《礼》《乐》以造士。春秋教以《礼》《乐》,冬夏教以《诗》《书》。

  此大学之以教其秀士者也。“乐正”,大司乐也。“术”,道也。“四术”,即《诗》《书》《礼》《乐》。“四教”,经各有师,肄各有地也。“顺”,因也;因先王之道,无所增损附会也。礼乐须执其事而习演之,极寒盛暑,易生厌倦,故须春秋中和之候。诵《诗》读《书》则不避寒暑。

  王大子、王子、群后之大子、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凡入学以齿。大,他盖反。適,丁历反。

  “王子”,王之庶子。“群后”,三公及县内诸侯。凡诸胄子皆不由乡论,夙入大学,而司徒所升之秀士因升学而得与同列,执经观礼之际,不计贵贱而皆以齿序,所以崇之者至矣。群后以下庶子不与者,其亦待司徒之论升而与俊选同与?此上三节记上贤崇德之制。

  将出学,小胥、大胥、小乐正简不帅教者以告于大乐正,大乐正以告于王,王命三公、九卿、大夫、元士皆入学。不变,王亲视学。不变,王三日不举,屏之远方。西方曰棘,东方曰寄,终身不齿。胥,私吕反。棘,薄墨反。

  “出学”者,教以九年为大成,士则升于司马,王公之子则适者誓而庶者升也。“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觵挞。“大胥”,掌学士之版。“小乐正”,乐师也;掌国学之政。皆分教士而大司乐总其成者也。公卿入学,王视学,皆行饮射之礼,以尊者莅之,弥使之知敬畏也。变则留学以俟后九年而升之,不变者则屏斥之。“棘”与“僰”同,西方夷名。“寄”,东夷也。乡学之不帅教者,屏之境外而未投之四裔;国学之不帅教者,则流放之,而不与同中国,其立法为尤严者。盖其人能免于乡学之屏而徼司徒之升,则非其材不足与为善,而饰非行伪以诡售选举,至于大学谨严之地然后奸穷而慝见,则其恶尤甚而惩之也不得不严矣。此节终记简不肖以绌恶之制。

  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辩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其论”“论定”之“论”,卢困反。

  “辩论官材”,辨其材与官之各称也。古者论官之法,掌于司马而不领于冢宰;盖以冢宰统五官之治,而司马之职,进贤任功以作邦国,为其专守。后世冢宰之权轻而分选举以属之,所由与古异矣。三代之制,虽世胄之子,夙入大学而不由乡举,然入学以后,与乡举之士论贤杂进,所谓亲亲尊贤,仁义并行而不悖也。其后学校不兴,一惟世禄之子是任,是使教之不素,辨之不审,官邪政移,为天下蠹。极重而反,激为游士立谈取位之习,而邪说诐行,家异户殊,乃知学校之法,一道德以同俗,其义深矣。此一节终记上贤以崇德之制。

  大夫废其事,终身不仕,死以士礼葬之。

  “不仕”,锢令不仕也。论之已审,当官而尤严之,所以劝善而沮恶者至矣。此节备记简不肖之制。

  右第二十三章。自此以下八章皆以申明上章之旨,而此章备记上贤简不肖之制,以是为立教之大用,而王者所藉以转移天下者,必此为先焉。或曰:贤者之好修,非以邀荣而避罪也,待赏罚以劝沮,将无菲薄天下之士而导之于功名之途与?有志之士脱屣而去之矣。曰:非也。贤者之不以宠辱为心,谓不枉其道也。若夫贵贱之殊,天之所秩也。故职曰天职,禄曰天禄,而《易》称之曰:“圣人之大宝曰位。”当有道之世而贫且贱焉,亦君子之耻矣。后世道之不明,严光、周党、魏野、林逋之流,生值盛世而视爵禄如草芥,人君顾尊奖之以示天下,不已悖与!故科举之法虽不合于古,而生当其时,遵一王之制以就君臣之义,亦道之宜也。或欲薄之而不就,其亦过矣。

  有发,则命大司徒教士以车甲。

  “发”,谓征发师徒以即戎。“士”,勇士;若车右之类。“教以车甲”者,习其射御击刺之方。

  凡执技论力,适四方,臝股肱,决射御。

  “执”,习也。“技”,谓射御。“论力”,以力之强弱为高下也。“适四方”者,谓致远涉险,御之事也。“臝股肱”者,著决拾及行滕射之事也。“决”者,角其胜负。此大司徒所教之事,皆其不足贵者也。

  凡执技以事上者,祝、史、射、御、医、卜及百工。

  因射御而推言之,见数者艺成而下以供役使者。

  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

  专精其术而终于其官,不使因缘进用以溷流品。

  出乡不与士齿。

  “士”,谓选士以上,在乡或为族党姻亚,容与之齿,出乡则士有恒贵而技贱矣。

  仕于家者出乡不与士齿。

  以其亦非乡庠国学所升教之士也。王者用人,随才器使,苟有一曲之长,无所弃焉,而必别其流品,使清浊贵贱,出而朝廷,入而乡党,皆无所淆杂。盖崇德所以上贤,而专于上贤,斯德之所以崇也。

  右第二十四章。此章记王者抑技勇,杜私门以重庠学之士,盖以申明上贤以崇德之意。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辟,婢亦反。

  “正刑”者,审定五刑之律例。“明辟”者,辨明当坐之法也。公犯曰“狱”。两造曰“讼”。“刺”者,深入之义,谓刺得其情而后加以法也。“三刺”者,一曰讯群臣,辨其理也;二曰讯群吏,审其法也;三曰讯万民,广证佐以察其情也。

  有旨无简,不听。

  “旨”,辞旨。“简”,简牍;谓律例所有著于简牍者也。讼者之辞虽意可动人,而考之刑书无可当坐,则不听也。

  附从轻,赦从重。

  “附”,比附也;谓定人罪名,一轻一重,两俱可附,而既有轻之可附则不从其重也。“赦从重”者,谓当以赦而减等;乃其人之所犯轻重两可比附,则附之于重而减之;若从其轻,则几于免矣。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

  “制”,断也。“即”,安也。“天”者,情理之极则也。“邮”,与“尤”通,过也。“罚”,锾赎也。“丽”,当也。立刑之施,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赎,不但以适于事之利害,而必推诸天理人心之同然,审论至极而后刑焉,则刑之而不怨矣。若因过失而罚,则以事之利害为准,苟其有害,虽情理可矜而不之贳。盖罚以锾赎,无生死折伤之惨,而法因事建,以立事为期。若过矜其情,则人愈偷而事愈窳矣。

  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论,卢昆反。别,必列反。

  “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者,谓刑名所加必顺名义。名义所当回避者,虽法当其罪,不得以直行;名义所必正者,虽或可矜全,勿容宽假也。“意论”者,以己意体验犯者之意而知其致罪之由也。“轻重之序”,谓首从加减之等。“浅深之量”,谓均有犯而究其恶之所成,害之所贻,或大或小,以分别定罪,若同为称兵作乱,而或轻狂妄动,立取覆败,则不必以谋反之律坐之之类也。“悉其聪明”,以观色察声。“致其忠爱”,所谓求所以生之而不可得,然后杀之也。“尽”者,尽其情也。五刑之法,死伤所系,不容不慎。故先王之制,断刑者必以是为行法之本也。

  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泛,孚剑反。

  “泛”者,溢及非所与之辞。此与三刺之讯群臣群吏异者。刺讯之法,讯其官联、事故相干与知闻之官吏,此则博及廷臣,若今下科道九卿官会议奏闻也。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比,必二反。

  “比”,合也。“大”者,律法之大纲。“小”者,问刑之条目比例也。察其大则无游移之弊,察其小则审细微之别,两者兼合乃定其罪案也。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成狱辞”者,谓如前法慎听,情理得而定其爰书也。“史”,掌刑名之吏也。辞成于吏者,盖秦制,秦人以吏为师,故重也。“正”者,秦狱官名;在周则士师,今则大理评事之属也。“棘木”,在王之外朝,库门之外,皋门之内,植九棘焉。“三公参听”者,会正与司寇同听之;若今制朝审是也。其有枉纵者则驳正之,无所驳正则狱成而将即刑矣。“又”,本“宥”字之误。“三宥”者,一曰不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王更令群臣察犯者之莫有此三者否,无可宥而后刑杀之也。“制”,决也。

  凡作刑罚,轻无赦。

  “作”者,以意作之;谓五刑五罚之外,别制刑具及增减罚锾也。虽所作者轻,犹必诛而无赦,其酷重殃民者愈可知已。盖刑以惩恶,先王不得已制为定法,固有不必尽用者,苟惟一时之嗔怒,为机巧苛暴而莫之禁,则人操杀人之权而害有不可胜言者。后世笞杖之外,别有夹拶、竹篦、木棒,以为有司饰怒之具,更立罚谷、罚木之法,恣墨吏之囊橐,诬上行私,毒遍天下,其亦可哀也夫。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侀”者,冶人之模也。设其侀模,而器之大小方圆,一因之以成而不变矣。狱辞一定,则生死伤全,于斯而决,是以审法,原情,准理,必交尽而后敢成,惧其不可改也。

  右第二十五章。此章记刑法之制,亦简不肖以绌恶之意。刑之与礼,相为出入,而不肖之尤,非刑罚无以惩之。惟一以仁恕公慎行之,则绌恶即以崇德,而交相为用矣。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析言”者,横执先圣之法言、据一字一句而倡为教宗也。“律”,法也。“破律”者,坏先王立教之常法,荡闲越检以诱人易从也。析言则名爽于实,破律则恣作不忌,生于言而成于政,异端之所以为天下贼也。凡右顺左逆,“左道”,逆道也。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淫声”者,轻损律吕,过为清哀之音也。“异服”,制度诡异以自标致也。“奇技”,机巧非常之术。“奇器”,形模纤怪之器。“疑众”,谓使人惊羡,反疑先王之制为不善也。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伪”者,本以窃名觊利为心而假托于道也。“坚”而“辨”,则人不易测矣。“非”者,邪说诐行。“博”,以济其辨。“泽”,美润意以饰其坚也。“疑众”者,令众人疑之为君子。此乡愿之实而行异端之教者也。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假”,谓心为奸利而托术以行也。“疑众”者,使众无定志,见义不为,枉道避祸。

  此四诛者,不以听。

  “以”,用也。“听”,谓许其申诉。凡此四者,智力足以文奸,从而听之则邪说得逞,小则幸免,大则反为所惑矣。异端邪说之兴,揆其所自,皆缘名利之私,而及乎人之已后,则迷妄狂逞,不复自知其陋,而雄长乎俦伍之中,非圣惑民,生心害政,无所不至矣。朱季友、李贽之所以允即天刑,而莫之恤也。抑时日、卜筮,先王之所不废,且其说浅鄙,宜若无大害者,而必置之上刑,将无过与?乃先王之为此者,习有世业,官有恒守,用之有时,决之以义,而后世术家之言,多设拘忌,不顾事理之缓急;尤其大者,莫如择葬地、葬日之法,繁立死亡破败之名、以怖庸愚,卒至露其亲之骴赂,为虫兽野烧之所残灼;抑或已葬而迁,刲裂白骨,为灰烬,则其罪恶之大,直不容于死,然后知先王制法以遏乱原,刑虽重而非过也。后世天子颁历,不以农事功役之兴辍为重,而登术士建、除、德、贵、刑、厌、宜、不宜之猥说,率天下以从觊幸规避之邪恶。教之衰也,有自来矣。

  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

  “凡”,谓上四诛之禁也。四者之禁,本以齐民,不但为之首者杀无赦,虽愚民无知而误习之,疑在过失之科,可从末减,而无从之者,则首者之邪不成,故不以过误而矜宥之也。

  右第二十六章。此章记一道德以同俗之制。邪说息,则正道自明,而风俗美矣。

  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粥,余六反,下同。

  “金璋”,以金饰璋为裸器也。圭、璧、金璋言“有”者,先世受赐有之,子孙贫贱而粥之也。“宗庙之器”,祭器。凡圭璋、车服、祭器,或贫者须粥,则入于玉府、泉府,官为售之也。“牺牲不粥”,谓皆须自豢养,不买之以充也。重器、利器,威福所凭,粥于市则亵之矣。

  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中,如字。量,吕张反。

  “用器”,谓农工之器及盘盂筐筥之属。“中”,当也;谓恰合也。“兵车”,兵及车也。上言“戎器不粥”,而此得粥兵者,戎器,甲胃,戎车,此则民间所用弓矢剑矛以佩以猎者也。“车”,大车。“数”,升缕之多寡也。凡八十缕为升,升之多寡,寡不过衰,多不过朝服也。“幅”,广二尺二寸。“量”,亦度也。“奸色”,间色。“乱正色”,染令似正色也。凡此皆以一制度而利民之用也。

  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

  “成器”,谓裂锦文为帷帘,剥珠玉饰器玩也。不粥者,以纳民于俭。“饮食”,人当自炊烹之,不粥者,训勤也。

  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中,如字。

  “五谷不时”,谓新谷郁养强熟者。“孰”与“熟”通。凡此皆欲使长养成用而惩其暴殄也。

  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识,申志反。

  “关”,司关,亦或谓之关尹,处界上关门。“讥”,诘也。本国之人衣服既使有章,自远来者或服非法之服,则令改服而人,恐其导民于奇衣也。“异言”者,声音称谓之不同,自远来者,各如其方言,虽不能令改易,必辨其所自来而记之,则知其为何方之人,有犯则便摄按之也。

  右第二十七章。此章记齐八政以防淫之制。略举其大端,而其他可以类推也。

  大史典礼,执简记,奉讳恶;天子齐戒受谏。大,他盖反。恶,乌路反。齐,侧皆反。

  “典”,司也。“礼”者,立国之大经大法。“简记”,以简牍记人君之言动也。“讳”者,日月星辰之眚异,国所秘忌。“恶”者,水旱凶札之菑害,可骇恶者也。“奉”,谓有则进闻之君,令修德以弥灾也。皆岁终汇闻之,而王齐戒以受之。盖人主之职,守礼法,慎言动,谨天戒,犹冢宰三司百官之有岁成也。一以百官受质之礼受之,立敬自上,而下莫敢不敬也。

  司会以岁之成质于天子,冢宰齐戒受质。会,古外反。

  “司会”,冢宰之属,掌六典以贰冢宰。“成”者,所举行之绩,如今磨勘刷卷之法也。冢宰之所以治百官者,一岁之所行,司会皆勾稽其事效之举废,籍之告于王,听殿最焉。冢宰不自质而司会质者,既所以尊冢宰,抑以旁稽而便于纠按也。“受质”者,王受其成而质正之,因以报下而行其殿最,冢宰受而承之也。一岁之功过,王命之予夺,皆于此焉。故齐戒而受,示省过奉法之意。

  大乐正、大司寇、市,三官以其成从质于天子,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齐戒受质。

  大乐正司教,故从大司徒。大司寇司刑,兵刑用合,故从大司马。市司财用,故从大司空。“从”者,司徒、司马、司空各以其成质于天子,而三官各因以其成附之而质也。三司既各有其质而又遥领三官,若今钦天监、行人司遥属礼部之类。言“从”,则三司之自以其成质于天子可知。言三司“齐戒受质”,则三官之亦齐戒而受亦可以互见矣。

  百官各以其成质于三官,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质于天子,百官齐戒受质。

  百官之所司,分职不一,而其大纲则教也、刑也、用也而已。故其成质于乐正、司寇、市,三官各为稽勘,乃以升于三司而质于天子。百官之务繁,故以次质正而后天子听之也。此章所记与《周礼》多不合,惟司会一官则与《周礼》无异。若此类,皆汉之博士酌三代之制而参互成之,为一王之法,不必辨其孰为夏,孰为殷、周也。

  然后休老劳农,成岁事,制国用。劳,力报反。

  “休”,养也。“劳农”者,蜡而饮烝也。“成”,颁成式也。“岁事”,来岁之事。“国用”,来岁之用也。凡质成之典,于岁终举行;今岁之政已登,来岁之事未致,故以其暇行养老劳农之事,与民休息,而预定来岁之政令,以待施行也。

  右第二十八章。此章记岁终质成之制,盖亦一道德、齐八政之意。而章末言休老劳农,则以起下章养老恤孤之旨。盖百官之治,岁有恒考,而天子躬敬于上以使莫不敬,则治统一而道统亦一。一岁之成,又莫非八政之绩,一质于王,则守法趋事,政不乱而俗不淫矣。

  凡养老,有虞氏以燕礼,夏后氏以飨礼,殷人以食礼,周人修而兼用之。食,祥吏反。

  养老之礼,记传不一,要即以下文证之,则国老、庶老之养是已。“燕”者,一献之礼,献酬毕,坐而饮酒无算爵,其义主于爱。“飨”者,体荐而不食,爵盈而不饮,立而不坐,其义主于敬。“食”者,以食为主,酳而不酢,侑以币,为义主于惠。兼而用之者,合三者而损益之,始以飨礼接之,次以食礼养之,终以燕礼乐之也。

  五十养于乡,六十养于国,七十养于学,达于诸侯。

  “乡”,乡学。“国”,小学,在国中。“学”,大学也。五十则可养于乡矣,六十则可养于小学矣,七十则可养于大学矣。乡之养,乡大夫主之;小学之养,大司徒主之;大学则天子之所亲养也。必于学者,立教之本从孝悌始也。“达于诸侯”者,诸侯养老之礼上均于天子,孝为德本,无贵贱一也。

  八十拜君命,一坐再至,瞽亦如之。九十使人受。

  养老之礼虽致敬爱而献酬繁,至八十则年弥高而不当复烦其筋力,故天子使人具飨食之牢鼎羞币,致于其家以养之。“拜君命”者,必再拜稽首而重烦老者之兴伏,故一跪而首再至地,示有再拜而已,抑不稽首也。瞽难备礼,其拜君命亦然,皆所以优之也。九十则使其子弟拜受,不亲拜矣。

  五十异,六十宿肉,七十贰膳,八十常珍。九十饮食不离寝,膳饮从于游可也。

  “”,粮也。“异”者,精疏异也。“宿”,预具也;每日皆预具之,不使绝肉也。“贰”,副也;食辄有副,以待少顷之复进也。“珍”,八珍,详见《内则》。“常”者,恒具之也。“游”,偶有游观也。膳饮从游,君子所耻,惟至九十斯可矣。自此以下六节皆言老者需养于其家之事。惟王者躬行于上,而修明其礼以敬国人,抑必家给人足,俾足以尽其仰事之实。孟子所谓“制其田里,教之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正此之谓。不然,徒修庠序养老之文而冻馁积于下,亦何以为王政哉!

  六十岁制,七十时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惟绞衾冒,死而后制。

  谓送终之具也。“制”者,子孙为制之。岁、时、月,各有所制,先其重且难者,后其轻且易者,到于八十而备矣。“日修”者,频展视之,缮治其未致者也。“绞”,用幅布,裂其末以收束敛衣,使坚实。“”,罩被,在绞内,大敛用之。“衾”,敛衾,敛毕以覆尸者。“冒”,所以韬尸者,在绞外,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以杀韬尸而上,次以质韬之而下。四者所谓一日二日而可为,故不忍预制之也。送终之具,必于预制,盖不特致慎以勿悔,而触目惊心,深动其爱日之诚以尽其孝养者,自有不容苟焉者矣。

  五十始衰,六十非肉不饱,七十非帛不暖,八十非人不暖,九十虽得人不暖矣。暖,况远反。

  言其需养之日甚也。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七十不俟朝,八十月告存,九十日有秩。朝,直遥反。

  “杖于乡”者,饮射则杖也。“杖于国”,见士、大夫而杖。“杖于朝”者,对君而杖;《祭义》云“七十杖于朝”,与此异者。彼谓致仕者,此则致仕不听而尚立于朝者也。“珍”,美膳也。天子就问,则诸侯可知已。“不俟朝”者,时或朝君,不待朝礼毕而先退也。“告存”者,以君命往存问而致膳饩也。“秩”,常也;谓日致膳羞以为常也。

  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七十不与宾客之事,八十齐丧之事弗及也。政,诸盈反。与,羊洳反。齐,侧皆反。

  “力政”,力役之征。“服戎”,任戎事。先停力政后免服戎者,力征劳久,戎事劳暂,而兵戎为国之大故也。“宾客之事”,谓为使介若摈。“齐丧弗及”者,老而传,则不为丧祭之主,君有丧祭亦不执事也。

  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惟衰麻为丧。

  “爵”,始命为大夫。“亲学”,谓入学肄习。“惟衰麻为丧”,饮酒食肉处于内也。

  有虞式养国老于上庠,养庶老于下庠。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虞庠在国之西郊。

  “国老”,七十以上;“庶老”,六十以上;皆齿德并优者。“养”,上文所谓“燕”“飨”“食”也。“上庠”“东序”“右学”“东胶”,皆大学。“下庠”“西序”“左学”“虞庠”,皆小学。“右”,西也。“左”,东也。“郊”,近郊,在王城二十五里之内。四代大小学之异,或东或西.或国中或郊外,因时王之制,其实一也。

  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夏后氏收而祭,燕衣而养老。殷人冔而祭,缟衣而养老。周人冕而祭,玄衣而养老。

  “皇”“收”“冔”“冕”,皆冠名。祭言冠以统衣,养老言衣以统冠,互文也。“深衣”“缟衣”,大略相同,皆白布为之,裳不殊色。“燕衣”,君与群臣燕之服,与“玄衣”皆缁衣素裳,其冠则皆玄冠也。四代文质之异,虽所尚不同,而祭则尽饰以崇其先,养老则虽天子而服士服,不以贵临之,其义一也。

  凡三王养老皆引年。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政,与“征”同,诸盈反,下同。

  “引年”,谓称引比户而算其长老之年齿也。既行养老之礼,则因遍考国中老者年之递增,以复除其征役,使得自养其老也。“其家”,谓其众子若孙籍夫家之征者。七十以下则书其年,以待及期而复除。

  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政。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将徙于诸侯,三月不从政。自诸侯来徙家,期不从政。养,余亮反。齐,子斯反。衰,七雷反。期,居之反。

  此承上引年复除而推言凡所复除之政,以明恤孤独逮不足之制,与养老同者也。“一人”,谓若无子孙则其亲属收养之者。“诸侯”,以王畿言,在侯国则邻邦也。“将徙”者,有故而迁,先告于乡,遂,因除其三月之征,悯其将去之劳也。“自诸侯来徙”而言“家”者,必其定志立家于此,而后复除之也。“期不从政”,以使得治其生计也。

  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矜,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矜,与“鳏”同,古顽反。少,诗照反。

  “天民”,天下之民也。“饩”,以廪粟。

  喑、聋、跛、蹙、断者、侏儒句,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断,都管反。食,祥吏反。

  一足废曰“跛”。两足痹曰“蹙”。“断”,折也;谓脊折而伛者。“侏儒”,短小不成形者。“器”,能也。“食”,稍食。矜不成人者,不忍绝之于人理,皆使执事于百工之肆,随能致功而受稍食。《国语》所谓“侏儒扶庐,矇瞍修声,聋聩司火”是已。此二节所谓恤孤独以逮不足也。

  道路,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车从中央。

  道有三途,车辙两旁,徒行之路也。“男子由右”者,地道尚右也。“左”“右”皆以路门为准,东为左,西为右。记此者,以志道路之有常,起下文让行分任之意。

  父之齿随行,兄之齿雁行,朋友不相逾。轻任并,重任分,斑白者不提挈。

  “雁行”,迤而相次也。“不相逾”,并行也。“任”,所负荷也。“并”,谓己先负任,又取长者所任合而负之也。“分”者,亦己先负任,不能复并,为长者减半代负之也。此谓遇于道而代之。“斑白不提挈”,则子弟必代之,不使提契于道也。此言人君养老以至孝,则民皆感发兴起而老老长长之教达矣。

  右第二十九章。此章记养老恤孤之制,盖立教之本而六礼七教之所自惇也。

  君子耆老不徒行。庶人耆老不徒食。

  “君子”,有爵者。“徒行”,无车。“徒食”,无肉。老者以安饱为宜,不特为之子孙者当致孝以奉之,而苟所得为过于俭吝,以自劳困,亦非所以崇天年而自安其土也。

  大夫祭器不假。祭器未成,不造燕器。

  “祭器不假”者,天子之大夫及诸侯之大夫有采地者也。诸侯之大夫无采地者,则以渐成之,“未成”,假之可也。不先造燕器,以专力于祭器,期必成尔。“燕器”,宾客之器;“不造”,则己所服用可知已。先王为天下制用,酌奢俭之中,使各修其应得,所以顺人情,行典礼,纳诸无过不及之地而为荡平之矩也。

  右第三十章。此章承上章养老致孝而推言之,以记王者为下制用之礼;盖亦修礼明教齐政之事。文虽略举,而因此准之,则王制之施于下者可类通矣。

  方一里者为田九百亩。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里”,皆以田言之,九百亩为一里。地形龃龉,各截补如数也。凡此诸数,皆以开方法准之可知。九十亿者,十万为亿,九百万也。九万亿者,巨万为亿,九万万也。凡数有小有巨,十千为万,十万为亿,谓之小数。十千为万,万万为亿,谓之巨数。万亿者,别于小亿之名,犹言巨亿,以小亿计之,为九千亿,非谓万其亿也。记此以为建国受禄之张本。

  自恒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不尽恒山,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断,都管反。

  恒山,在今山西浑源州。南河,河在南,在今卫辉、怀庆之间。江者,滨江为界,在今湖广荆、岳间。衡山,在今湖广衡山县。东河,河在东,在今河南归、睢间。东海,海在东,在今山东沂州、直隶、安东间。西河,河在西,在今山西河曲县境。流沙,在今甘州卫西。“近”,不足;“遥”,有余也。“不尽”者,谓中国之地,北有幽、蓟、忻、代,南有零、桂,东有登、莱,西有酒泉,不尽于上所记,而以此为率也。“八十万亿一万亿”,谓八十一万万也。再言“万亿”者,记巨数之法不以十统万亿,故别言之也。

  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泽、城郭、宫室、途巷,三分去一,其余六十亿亩。去,起吕反。

  “方百里”,谓侯国也。“沟泽”,田间水道。“涂”,经涂。“巷”,曲巷。“去”,除也。此据建国之异说而言之也。封建以田制国,方百里之国授以提封万井,而山林、泽沟、城巷、官室不在算中。若以地界为率,则山泽所占广狭之殊相去倍蓰,或不逮三分之一,或倍过之,何以为准?且建国必因山川之形势,而非可蓦山跨水以求其必方。记者因世儒拘方之传说有如此者,聊为记之,实不然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当,丁浪反。

  “今”,谓汉文武帝时;汉承六国亡秦之敝,苛取于民,短狭其步亩以厚敛之。文帝之世,群臣请改其制而谦让未遑,惟蠲除以为惠而已。至孝武之时,乃反古步法而加二百四十步为亩,施及于今矣。司马温公云周尺当今尺五寸五分弱,则八尺者宋尺四尺四寸弱,适当中人之一步矣。“东田”,犹言南亩,汉人名田之辞也。“百亩”,以开方积实算之。“百里”,以一方广径算之。然此所记,以其法算之而加减焉,皆不合,未知其解,或传写之讹也。今以开方算百亩,则古田百亩当汉初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以一方广径之积算百里,则古百里当汉初一百二十五里。若以开方计百里之田,则古百里之田九十亿亩当汉初田一百四十亿六万二千五百亩,以里法约之,得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井也。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余方百里者七十。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者四十,其余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余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六十。

  此言八州州方千里封国之制,以开方积实法除之可知。大国三十,每国去田九百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次国六十,每国去田四百四十一万亩,共去田二万六千四百六十万亩。小国百二十,每国去田二百二十五万亩,共去田二万七千万亩。凡二百一十国,共去田八万零四百六十万亩,余田九千五百四十万亩。以里计地者,实以田计封,皆取足于九万亿亩之中者也。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余以为附庸、间田。诸侯之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间田。

  “名山大泽不以封”,则方百里为田六十亿万之说不立矣。以间田禄有功之侯,所谓加地进律也。“削地”者,不敬之罚。间田之赋税,当其未赐则天子收之。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九,其余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余方百里者八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公地九,去田八千一百万亩。卿地二十一,去田九千二百六十一万亩。大夫地六十三,去田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万亩。共去田三万一千五百三十六万亩。余田五万八千四百六十四万亩,则以共官御及禄士。

  右第三十一章。此章释第三章分地建国之制而以算法详之者也。自第三十章以上皆《王制》之正文,此章以下至末,则因前文名例之未悉者而为释之。古之著书者具有此体,前为经而后为传也。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八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人。食,祥吏反。

  “诸侯”,侯国也。每食一人,给粟三十六鬴。其授田者,每食九人,而当公田百亩,则授以一井之地,以其公田为禄入也。

  次国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国之卿。

  食百四十四人。

  右第三十二章。释第一章侯国授禄之制。

  天子之大夫为三监,监于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于方伯之地。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天子之县内,视元士。下“监”字,古衔反。为,于伪反。朝,直遥反。

  三监之禄,薄于内大夫者,重内而抑外也。其爵尊于内大夫者,重王命也。“汤沐”,谓为次舍,治仪容也。“视元士”者,如附庸,方三十里,为田八十一万亩。

  右第三十三章。释第三章第四章之制,而详其禄赐之等。

  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

  “世子”,元子之誓于天子者。“大夫”,谓天子之大夫也。“使”者,授以职而为士。“爵”,乃进为大夫。“德”者,立身制行之善。“功”者,当官任职之绩。此通大夫、士之子而公选之。

  未赐爵,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

  谓诸侯之嗣子初即位者。“赐爵”者,朝于天子而后命之。“视元士”,谓车服礼秩之等。“君其国”者,主祭祀,临臣民也。

  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内诸侯禄也。诸侯之大夫不得视之。

  右第三十四章。释第六章内外嗣禄之异制,而推广言之。

  六礼:冠,婚、丧、祭、乡,相见。冠,古乱反。

  “乡”有饮有射而通为一者,射亦必燕也。“六”者,天子达于士庶之礼,故司徒设之,以教士而节民性也。

  七教: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长,丁丈反。

  七者性所具知具能而以为教者,盖修率性之道而即教也。

  八政:饮食、衣服、事为、异别、度、量、数、制。

  “饮食”有节,“衣服”有章。“事为”者,四民之业。“异别”者,男女之防。“度”以知长短。“量”以计多少。“数”以记分合。“制”者,宫室、车器、质文、尊卑之则也。八者皆有画一之制,所谓“齐之以防淫”也。

  右第三十五章。此章因第二十二章有其目而未详,故列言以释之。此篇之义以前七章为立教之统宗,第二十二章为立教之纲领,故记者详为释之以附其后,而此篇之旨趣要归亦可因是而见矣。

  《礼记章句》卷五终 船山遗书(全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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