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伪造现场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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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伪造现场的从犯
案件回溯
某派出所接到了一个匿名报警电话,称一位居民郝某酒后失足,不幸摔死在家中,但是尸体上有很多可疑的伤痕。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刻来到了郝某家进行调查,发现郝某的死因确实存在很多疑点,再加上郝某的妻子龚某神色慌张,答话语无伦次,所以民警将龚某带回了派出所进行审问。经过审问后,龚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龚某与丈夫郝某多年来感情不和,长期分居,龚某还和一个熟人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郝某对此略知一二,更是对龚某产生了强烈的憎恨,一有机会就对龚某又打又骂。在案发当天,郝某在午饭时喝了一些白酒,借着酒劲对龚某进行了毒打。龚某在挣扎的过程中,将郝某推倒,郝某的头部撞到大理石茶几,当场昏迷。龚某见到这种情景,索性一不做二不休,用电线将郝某勒死。
事后,龚某为自己的冲动后悔不已,她为了掩盖罪行,就打电话联系了王某,求他帮助自己处理尸体。王某本不愿意牵涉到此事中,但经不住龚某的苦苦哀求,就和龚某一起想办法伪造现场。王某先用漏斗在郝某口中灌入大量白酒,造成酒醉假象;又将郝某的尸体放在屋内的楼梯底部,造成了意外跌落身亡的假象。没想到听闻郝某的死讯后,一位亲戚前来吊唁,却发现了郝某颈部的痕迹,继而产生了怀疑,才通知了警方。
龚某认罪后,王某作为从犯,也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但是王某坚决不肯认罪,他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一再声称自己没有构成犯罪,理由是刑法中没有“伪造现场罪”的明文规定。王某的言论看似有理,但审讯人员立刻指出了其中的推理错误,让王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那么,你知道王某的言论存在什么样的推理错误吗?
推理分析
王某的推理过程实际上是这样的一个三段论:
凡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伪造现场罪;
所以,伪造现场不能被认为是犯罪。
这个三段论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它出现了“四概念”的问题。在大前提中,“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指的是独立的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等;但是在小前提中,“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指的是具体的犯罪行为,如谋杀是如何具体实施的等,有些行为在刑法中确实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这种行为不是犯罪。
所以,王某从自己的推理中得出的结论纯属诡辩。事实上,王某明知龚某对丈夫实施了犯罪行为,还帮助其毁灭、伪造刑事证据,已经构成了《刑法》第306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以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罪案终结:破案专家的超级推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