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个别重置购买力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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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兰、澳大利亚、美国和其他国家,大多数开始实行把通货膨胀的结果在财务报表中加以重报的企业,都已使用当期成本或重置成本而不使用代表综合物价水准变动的单一指数。可是,这些企业的大多数都把这项程序视为物价水准变动的调整和资本购买力的调整。依照这种观点,这些企业都把权益的调整视作资本的重报或“重计价盈余”(revaluation surplus),而不视作持产利得和损失。
个别重置成本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的个别重置购买力这一论点含有一定的真理成分。当个别或组别物价指数用来把历史成本调整为当期重置成本基础时,其结果就是按同一个别购买力的美元所重报的成本的最大近似值。这一结果可能和企业使用单一投资指数来衡量其购买力相似,如果该企业在实际上确实再投资于同一类型的投资货品。必须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物价指数是用来衡量个别购买力而不是用来得到当期价值的;所以,这一调整不会产生持产利得和损失。
有几位学者,例如丽格·S·盖因瑟(Reg S.Gynther),曾经建议使用以长期资本保持或经营能量为根据的重置成本。不过,这些建议都和个别重置购买力概念相似。那就是,它们都基于按生产能量的资本保持概念,而不是基于按个别或综合购买力的资本保持概念。另一种说法就是,收回的美元必须足以购买个别资产或相等的生产能量——个别购买力概念。这项假设是这样作出的,只要企业能用同一类型的资产来更新它们的资产,资本就得到了保持。尽管企业不一定必须更新个别资产,个别重置成本(或使用个别物价指数重报的成本)却在总体上可以用来代替企业的购买力。
从机制性观点来讲,个别购买力概念由于缺乏重置成本计算的精确性而比综合购买力为差。这一不足之处并不因为不能用精确和一致的方法把技术上的变革加到概念中去,而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如本章以前所指出的,就机制性观点来讲,货币性项目的购买力利得和损失不应包括在内。例如,在英国,**主办的桑迪兰德委员会的主张就是如此。
可是,盖因瑟建议,货币性项目的利得和损失可以用代表货币性项目所包含货品的物价变动的个别物价指数来计算。例如,应收账款的利得和损失可以用企业综合购买的商品的物价指数来计算。对于现金项目,可以用代表物料、工资和营业费用的物价指数来计算。这一方法是同重置成本法相一致的,但更广泛的指数很可能更为合适,因为货币性资产一般不是为个别购买而持有,而货币性负债一般也不是用来为个别项目提供资金的。
从解释性观点来说,个别重置概念似乎比综合购买力概念更恰当。那就是,使用个别物价指数重报或代之以当期成本计量很可能比按综合购买力指数调整的历史成本更接近于当期价值。可是,应用于个别重置成本的传统分摊和摊销程序削弱了所产生的数字和当期价值之间达到一致性的可能。
从行为性观点来看,支持重置成本概念的人们认为,具有竞争性优点的论证很少。可是,在使用规范性投资决策模式上,劳伦斯·雷弗辛(Lawrence Revsine)在其所著《重置成本会计》中建议,重置成本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足以预测未来营运现金流量的信息,从而提供潜在的未来股利贡献。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