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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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置法是指以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作为本期的折旧费用。对于一个大型的并拥有大量相同资产的企业,其固定资产的重置通常是有规律的,因而可用重置费用替代折旧费用。其具体方法是将重置成本计入本期费用,不论各会计期间重置成本发生多大的变化,均不变动固定资产原始成本的账面价值。一种改进的重置法则是设一个准备账户,并在企业的早期提取折旧费,直至固定资产的重置费用达到一个比较固定的水平为止。
人们普遍认为重置法是过时了,但在铁路上对枕木、铁轨、垫板和道碴仍在使用重置法。在现行财务会计实务中,与重置法相类似的另一种做法是,将正常的修理费计入费用,而总成本中的重置部件的成本则仍维持其原始成本。有一个有关使用重置法的例子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中所建议的,即对于不能具体辨认或没有确定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其发展或维护成本可以不必采用摊销的方式。这项意见对以本期支出所维护的无形资产特别适用。就某种意义来说,整个资产因本期广告费和研究费等支出而得到重置,资产的原始成本继续保留在账面上,重置支出则列为本期费用。重置法的主要优点是容许费用按现行成本出账,这和后进先出法的效果相似。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