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综合购买力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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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单一物价指数来呈报财务报表的大多数建议和研究,都表明或认为这种指数应当用来计量综合物价的变动,以反映综合购买力变动即美元的综合价值变动。例如,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说明》第3号就指出:
按综合物价水准重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使用综合物价指数(不是个别货品或劳务的物价指数)来编制。……综合物价水准重报程序的目的在于按美元的综合购买力变动来重报历史美元财务报表。这一目的只有使用综合物价水准指数才能达到。
从机制性观点来讲,除了以下两点外,综合购买力制度似乎是合理的和协调的:① 货币性和非货币性项目的区分是任意的;② 货币性项目要重报两次,一次按综合购买力变动呈报,再一次按票面或当期价值重报;而非货币性项目则只按综合购买力来重报。可是,应当确认,这种重报仅仅在计量的尺度上发生了变动,在机制上仍然带有历史成本会计的一切缺点。
从解释性观点来说,综合购买力通常都被理解为可以用来取得国民经济中一切或任何货品和劳务的综合资力。不过,这种解释并非想要以之代表当期价值,只是使历史成本按综合购买力加以重报而已。可是,由于历史成本虽然代表某一个别项目所支付的美元数额,其重报数额却并不代表在已知当期物价水准和当期物价结构情况下对该项目所支付的数额,因而解释上仍然存在困难。而且,由于并非想要以之代替当期价值,就难以对它附加任何当期市价或实用价值的解释。
对按综合购买力重报的主要批评之一是这一概念太广泛了。个人和公司都根据他们通常所购买或者想购买或出售的项目来考虑购买力。就综合购买力这一概念来说,一种看法认为,投资者在投资时具有自由选择其投资途径的权利,而当通过产品或劳务的销售,其资本得到回收时,他就又具有花用其资金的自由。那就是,企业的经营周期被假设为从现金流向非货币性资产,再流回为现金,然后这项现金又可供投资者自由花用。这是一种一次性经营的概念,而这一概念是和大公司企业不相称的。另一种看法是企业把它的资本持续而有选择地投资和再投资于各种类型的货品和劳务。可是,意图和技术力量通常却限制了它所要购买的货品和劳务的类型。
从行为性观点来看,投资决策的恰当性也不易找到根据。可是,作为研究成果,彼得逊(Russell J.Peterson)在其所著《按综合物价水准重报的有价证券投资组合分析》中建议,“……如果人们承认公布的财务信息是投资决策的输入信息,那就说明对选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迪克曼(T.R.Dyckman)在其所著《投资分析与综合物价水准调整》中也断言,按物价水准重报的报表能够影响有关的投资决策,但这种影响不大。在英国,作为研究成果,莫理斯(R.C.Morris)在其所著《通货膨胀会计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中则断言,很少有迹象表明按通货膨胀率调整后的收益数字会对市场有所反映。按综合物价水准重报的恰当性之所以缺乏支持,可能是由于这几种因素:① 不能规定投资决策的模式;② 提供的信息可能已为市价以及根据和有效市场一致的其他来源制定的决策所取代;③ 重报数据缺少可解释性。当然,进一步的研究也许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