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归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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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推理是指从详细的观察和计量中引出一般性结论。然而,由于演绎法提供准则以选择研究用数据,要使归纳法脱离演绎法,是不可能的。只有在经过适当抉择的少量观察以后,才能作出关于全部领域或一批类似情况的概括。这些概括日后还要受进一步实验和观察的证实或驳斥。因此,所有根据归纳程序导出的原则,在概念上可能是不真实的。
在会计上,归纳程序就是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观察。如果能够发现其中经常出现的关系,就可加以概括。从而,特别是如果观察者不让他自己为现行原则和实务所影响的话,也就可以导出新的观念和原则。例如,通过对许多企业的观察,人们可以发现过去销货的历史趋势,比之过去收款有先有后的实际记录,也许是未来时期中将从顾客那儿收到现金的更好预测。虽然日后可能未必全部如此,但一般性结论仍可从这一事实中,即从以前几年所呈报的收入中得出,这在呈报程序上是有相应关系的。
但是,观察者仅仅查看原始数据,并不意味着他就不需要一些原始的设想和概念。一个人只要在观察什么事物这一点上作一选择,就反映了他对该相关事物的预想概念。例如,如果将他自己限制于企业的财务数据,他就要引用关于会计环境的某些假设。如果他进一步将自己限制于只观察财务上的经济业务,他便可能只证实现有的实务。
归纳法的优点是它不一定为预想的模式所束缚。研究工作者可以自由地进行他所认为恰当的任何观察。但概括一经得出或原则一经制定,他们就应该用演绎法的逻辑程序来加以证实。不过,归纳法的主要缺点则是观察者很可能受事物的相互关系以及哪些数据为什么应予以观察这样一种潜在意识所影响。
归纳法的另一缺点是,在会计上,各个企业的原始数据很可能都是不同的,其关系也可能不同,从而难以进行概括和引出基本原则。例如,销货收入总额与销货成本总额之间可能在一些企业中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但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历史毛利概念必然是在所有情况下预测企业未来经营的一种良好衡量标准。
归纳法和演绎法两者的理论都可能是描述性的(如实的)或规范性的。描述性理论(descriptive theory)试图提出和说明哪些财务信息及其应如何展示和传送给会计数据使用者。规范性理论(normative theory)则试图规定哪些数据应予传送及其应如何予以展示;那就是,规范性理论试图说明的是“应该是什么”,而不是“是什么”。从性质上来讲,归纳法的理论都是描述性的;但不能因此就说演绎法的理论必然是规范性的。在使用归纳程序从特定的观察中进行概括时,描述性的结论不应与规范性的标准相混淆。那就是,“存在什么”不一定就是“应该是什么”。规范性的结论可以从那些含有归纳推理的命题和演绎推理的理论中,或者从那些含有规范性或价值判断的命题和演绎推理的理论中引出。但是,当规范性的命题包含在某一理论中时,就应该明确地指出它们可予接受的依据。井尻所著的《会计计量的基础》是一种以归纳推理命题和演绎推理理论两者为依据的描述性理论的例子;雷蒙德·J·钱伯斯(Raymond J.Chambers)在其所著的《会计、计价与经济行为》中则是一种使用归纳推理命题和演绎推理理论的规范性理论的例子。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