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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的提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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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债券在未到期前可以提前按溢价赎回,而债券的赎回价格低于债券的市价,公司赎回债券通常是有利的。当该项债券是从企业的可用资财中偿还时,其赎回溢价和未摊销折价的总和,就代表按超过原始“成本”(即摊销后的约定价值)的现行价值赎回债券的已实现损失。也就是说,市场利率降低,而债务的现行价值上升了。但是,如果当市场利率变动时,并未按现行价值入账的话,则其全部累计持产损失,须于债券赎回时入账。如果每期都是按现行价值入账的,其持产损失应于市场利率发生变动时逐渐予以入账,并且该项债券的价值也已达到或超过赎回价格了。在这种情况下,其现行价值超过赎回价格的数额,只应相等于取得该项资金所花的成本,或企业不能利用时机时所花的成本。但是,在报表上,该项债券的负债,则不应高于赎回价格,因为它是赎回债券的最低数额。

  当以举债偿债方式赎回过去所发行的债券时,其账务处理与上述很相似。新发行的债券应按其发行价格入账,因为这是该项债务的当时价值,从而反映了现行市场的利率。其全部未摊销折价和赎回溢价则应记作偿还期间的已实现持产损失,并在收益表中作为非常损失来呈报。

  将未摊销折价和赎回溢价作为损失而直接从收益中减除的做法,从经济意义来看是合理的,这是因为,债务的价值在不断地变动,因而账面价值也应随时进行调整,如果在账上不随时予以调整,则其全部持产损失在债券到期时就不应继续留在账上了。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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