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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婚姻

  第10章

  婚姻

  在本章里,我只想对与孩子无关且只是作为男女关系的婚姻展开讨论。诚然,婚姻与性关系不同,事实上,它是一种法律制度。在大多数社会中,婚姻还是一种宗教制度,但是,主要的还是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所包括的行为,不但在原始人中存在,就是在类人猿以及其他的各种动物中也是存在的。动物也有和婚姻一样的行为,因为在养育幼子时,雄性的合作是必要的。通常,动物的婚配是一夫一妻的,按照一些权威人士的说法,在类人猿中,情况尤其如此。如果这些权威人士的话是可信的。幸运的动物们似乎并不存在那些困扰人类社会的问题,因为雄性动物一旦配对,就会失去对于其他雌性动物的吸引力;而雌性动物一旦配对,也会失去对于其他雄性动物的吸引力。因此,在类人猿中,虽然没有宗教的影响,但它们却是没有罪过的,因为本能已足以产生道德规范。

  有证据表明,在最原始的野蛮民族中也存在着类似情形。据说,澳洲丛林中的居民是绝对忠实于一夫一妻制的。而且据我所知,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迹)对他们的妻子极为忠实专一。甚至在开化的人们当中,有时也隐约可以看到一夫一妻本能的痕迹。谈到习惯对于行为的影响,我们也许会感到难以想像,因为一夫一妻对于本能的约束不是万能的。但是,这正是人类智力的特点,并由此产生了人类的罪恶以及智能——即所谓打破旧习惯和创造新行为的想像能力。

  首先破坏原始的一夫一妻制度的东西,大概要算是经济动机的侵扰。这种动机对性行为的影响,是极为有害的,因为它可以用奴隶制的或买卖的关系取代以本能为依据的关系。在古代农业和畜牧业社会中,妻子和孩子都是男人的私有财产。妻子要替他干活,孩子在五六岁之后,也开始在田地里或畜牧场上派上用场。因此,那些有能力的男人总是以获得尽可能多的妻子为荣。因为女性的数量有限,一夫多妻制很少成为社会的普遍模式,所以仅仅成为首领和富人的特权。众多的妻子儿女是一种财富的象征,那些占有者的特权地位也因此而更高了。这样,妻子的主要功能就成了赚钱的家畜的功能,而她的性功能则变成次要的了。在这个阶段的文明时期,男人休妻通常是轻而易举的,虽然他必须偿还她的嫁妆。然而,总的来说,妻子休掉丈夫是根本不可能的。

  大多数半开化的社会对于通奸的态度也是根据这种观念的。在非常低级的文明阶段中,通奸有时是默许的。据说,萨摩亚人在外出时,十分希望他们的妻子当他们不在家时能够寻求安慰自己的方法。但是,在较高级的文明阶段中,女人与人通奸会被判处死刑,如果不被判死刑,至少也要受到极为严厉的惩罚。在我年轻的时代里,一般人都知道芒戈·帕克描写的关于摩包君波的记事。可是最近几年,我发现一些很有文化修养的美国人竞把摩包君波视为刚果神,这种无知使我感到很痛心。事实上,他并不是神,且和刚果毫无关系。他是上尼日尔人杜撰的一种妖怪,目的在于恐吓那些犯罪的女人。芒戈·帕克关于他的描述,暗示了福耳特尔对于宗教起源的一种观念。这种观念一直被那些现代人类学者谨慎地回避着,因为他们无法容忍理智的罪恶行为去侵扰野蛮人的行为。一个男人和别人的妻子通奸,当然是犯罪。但是他和一个未婚女子通奸却不会受到指责,除非他毁掉了她在婚姻市场上的价值。

  随着基督教的产生。这种观点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从此,宗教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极大提高。破坏婚姻的法律的行为会受到指责,但不是由于经济财产,而是由于忌讳。和另一个人的妻子通奸,当然是对于那个人的犯罪,但婚姻以外的性交行为也是对上帝的犯罪,而且按照教会的观点,是更为严重的犯罪。由于这个原因,以前男人虽有轻易休妻的权利,现在,离婚却成了一件离经叛道的事情。从此,婚姻就成了一件神圣而关于终身的事了。

  对于人类的幸福,这是得还是失?这是很难说的。在农民中,已婚妇女的生活通常是很不幸的,而且一般说来,在文盲的农民中,已婚妇女的生活,乃是最不幸的。在最野蛮的民族中,一个女人在25岁时就已经人老珠黄,是不能企望有任何姿色了。那种把女人当家畜的观念,对于男人无疑是乐事,但对女人来说,则仅仅意味着不停地劳作和艰苦的生活。虽然基督教在某些方面使妇女的地位变得更为低下,尤其是在那些有钱的阶层中,但它至少承认,女人在神学上是和男人平等的,并且还反对将女人当成男人的绝对财产。当然,一个已婚女子没有提出离婚而改嫁他人的权利,但她可以离开自己的丈夫去过一种宗教生活。总的来说,按照基督教而非前基督教的观点,妇女更容易提高自己的地位。

  如果我们能够纵观整个社会,也就是弄清楚能够给予婚姻幸福和不幸的各种情况,并加以反思,那么,我们将会得到一种不可思议的结论:越是有文化的人,就越不能与他们的伴侣共享白头偕老的幸福。虽然爱尔兰农民的婚姻至今仍由父母包办,但据了解他们的人说,他们总的来说是幸福的,而且他们的夫妻生活是纯洁的。从整体上说,婚姻在那些没有多少差别的人们中,是极容易的。如果一个男人和其他男人没有多少差别,而且一个女人和其他女人也没有多少不同,那就不会存在因没有和其他人结婚而后悔的理由。但是,如果人们的情趣、追求和事业存在着千差万别,那么,他们就会要求他们的伴侣情投意合。当他们突然发现所得到的与所期望得到的相差甚远时,他们就会感到心理不平衡。教会对于婚姻的观点完全是从性的观点出发的,因此,它看不到伴侣与伴侣之间不完全一样的原因。它总是主张永久的婚姻,但它却没有感觉到,这永久的婚姻意味的乃是痛苦。

  造就幸福婚姻的另一个条件是,单身或独处女人的稀少及男人与其他女人社交机会的匮乏。如果除了和自己的妻子之外,再没有和其他女子性交的可能,那么,大多数男人都会满足于现状,除了反常的不良情况,他们会觉得这是完全可以忍受的。对于妻子也是如此,尤其是对于那些从不奢望婚姻会带来很大幸福的女人。这就是说,如果双方都不奢望从婚姻中得到更大的幸福,那么,婚姻也许可以称得上幸福快乐。

  因此,社会风尚的稳定也是可以防止所谓不幸的婚姻的。如果我们认定婚姻的契约是最终的和无法改变的,那就没有什么能刺激我们去胡思乱想,以至认为可以得到更热烈的幸福。在这种思想之下,为了保证家庭和睦,无论丈夫或妻子,只要他们与人们所公认的道德标准(不管这标准如何)相差不远就够了。

  在当今世界有文化的人们中间,那些可以造成所谓幸福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因此,那种历经数年而仍然是幸福的婚姻。是非常罕见的。有些不幸福的原因与文化有关,但是,如果男女双方比现在更有文化,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让我们首先讨论一下后者。在这些因素中,最主要的是不良的性教育,而这种性教育在富人中间,比在农民中间要普遍得多。农家子弟很早就对所谓生活的事实司空见惯,因为这些事实,他们不但在人类中看到,而且在动物中也可以观察到。因此,他们既不是无知,也不过分讲究。相反,那些受过精心栽培的富家子弟却对关于性问题的实际知识一无所知。即使那些最现代派的父母,虽然他们根据书本教育子女,但他们无法使自己的子女见识到农家子弟早已熟知的现实中正常的亲昵行为。

  基督教学说的胜利是:男女结婚之前,双方都不曾有过性的体验。但是,十分之九的结果都是不幸的。人类中的性行为并非本能的,因此,没有性体验的新郎和新娘,也许会对于这一事实毫无所知,以至感到羞耻和不快。如果仅仅是女方无知,而男方已经从娼妓那里得到了相关经验,那会稍好一些。大多数男人都不知道,求爱过程在结婚之后仍是必需的。而许多大家闺秀也不知道,如果她们害羞,把自己的身体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对她们的婚姻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其实,这一切可以通过良好的性教育去解决。事实上,现代青年所受到的性教育,比他们父母或祖父母所受到的教育要好得多。在过去的妇女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信念:因为她们从性中所得到的快感要少些,所以她们在道德上比男人高尚。这种态度使得夫妻之间无法形成坦率的伴侣关系。其实,这种态度的本身就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不能从性中得到快感,暂且抛开道德不谈,这种失败实属生理或心理上的缺憾,正像不能从食物中得到快乐一样。这种希望早在100年前就被人们寄托在漂亮的女性身上。

  但是,我们很难消除那些造成现代婚姻不幸的其他原因。我认为。那些放荡不羁的、有文化的人,无论男女,就他们的本能而言,一般都是主张多配偶的。他们也许会深深地相爱,而且在若干年里只钟情于一个人,但是性的爱抚迟早会失去热情的锋芒,于是他们就开始在别的地方寻求恢复那原有的冲动感。当然,为了道德,我们可能会控制这种冲动感,但是我们很难阻止它的产生。随着女性自由的提高,私通的机会较之以前大大增加了。机会产生意念,意念产生欲望,如果没有宗教上的顾虑,欲望就会付诸实施。

  婚姻因为妇女解放而在许多方面变得更加难以维持。以前。妻子必须顺从丈夫,而丈夫却不必顺从妻子。现在,许多妻子根据妇女对于个性和事业的权利,不愿意过分地顺从她们的丈夫,而那些仍在向往男性统治旧传统的男人,却又看不到他们应当顺从的理由。这种现象的产生与私通有很大的关系。过去,男人偶尔越轨,他的妻子是不知情的;即使她知道了,那男人只需要承认他错了,并使她相信他会悔过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妻子通常是贞洁的。如果她不贞洁,而且这一事实又为她丈夫所知,就会导致婚姻破裂。现代的许多婚姻表明:虽然夫妻间从未有过公开的争吵,但是,却有一种无需相互间的忠贞而仍然存在的嫉妒本能,往往会使亲密的关系难以持久。

  在现代婚姻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困难,那些最能意识到爱的价值的人对此感受最深。爱会发展,只要它是自由和自发的:如果认为爱是一种责任,它就会消逝。如果有人说,爱某某人是你的责任,无疑这会使你去恨他(她)。如果把爱情和法律联系在一起,婚姻就成了一件两败俱伤的事。雪莱说:

  我从没有和那伟大的宗教发生过关系,

  因为按照那伟大的宗教的伟大的教义,

  谁都只能从那人群中选出一男或一女,

  不论其余的是何等的聪明何等的美丽,

  我们却只能从惨淡记忆中把他们忘记,

  啊,这就是当今所具有的道德和法律。

  在这条路上行走着可怜而疲倦的奴隶,

  唉,他们终于来到坟墓似的家庭那里,

  这家庭从来立足于这世界的大道上面,

  带上被束缚的朋友或许是吃醋的劲敌,

  从此踏上那漫漫的旅途既遥远又迷离。

  毫无疑问,由于婚姻而拒绝来自他人的一切爱情,这就意味着减少生活体验、同情心以及和有价值的人接触的机会。以最理想的观点为根据,这是在摧残人生中最美好的经历。就像一切含有约束性的道德那样,这会助长所谓警察的人生观——一种总是在寻找禁止这事或禁止那事的机会的观念。

  由于这些原因(许多原因与美好的事物有联系),婚姻就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如果我们要使婚姻不成为幸福的障碍,必须找到一种新的方式才行。人们时常提到一种解决方法,事实上,这种方法已在美国广泛运用,那就是容易实现的离婚。当然,我和其他人同样主张,只要其理由超越英国法律允许的范畴,就应当准许离婚,但我并不认为容易实现的离婚是解决婚姻痛苦的最佳方法。即使双方的品行都很端正,对于没有孩子的婚姻,离婚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但是,如果有了孩子,按我的看法,婚姻的稳定性就将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我在讨论家庭时,将要谈到这个问题)。我认为,如果婚姻已经导致生育,而且双方对于婚姻的态度是理智而高尚的,那么,我们就应当希望这个婚姻是能终身维持的,但是,这并不排除婚外性关系的存在。如果一个婚姻在起初的时候是有热烈的爱情的,而且产生了双方所期望和喜爱的孩子,那么,这种婚姻应当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深切的关系,使他们感觉到,在他们的伴侣生活中存在着一种极其宝贵的东西。即使在性欲衰退之后,即使在一方或双方都感到自己的性欲只有为他人才会存在的时候,也是如此。

  嫉妒是美满婚姻的天敌。嫉妒,虽然属于一种本能的情感,但也是可以克制的,只要我们承认它是罪恶的,并且不把它当成是正当的道德上的愤怒体现。一种持续多年,而且有过许多深切经历的婚姻生活,它具有爱情初期所不具有的丰富内容。尽管爱情初期可能是非常快乐的。

  因此。有文化的男女只要满足了以下几个条件,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从婚姻中得到幸福:第一,双方必须有绝对平等的观念;第二,对于相互间的自由不能乱加干涉;第三,身体或肉体必须亲密无间;第四,对于各种价值标准必须有某种共识,如果一个人以金钱为价值,而另一个人却以高尚的事业为价值。则是不幸的。只有具备了以上这些条件,我才相信婚姻是两个人之间最高尚和最重要的关系。以前这种关系之所以很少实现,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都把自己视为是对方的警察的缘故。因此,夫妻双方就必须明白,既然婚姻有实现它的可能性,那么,无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他们在各自的私生活中都必须是自由的。 性爱与婚姻(经世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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