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客户投诉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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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客户投诉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 客户投诉处罚责任归属
凡发生客户投诉案件,经责任归属后,对责任部门或个人处以行政处分,对退回的产品,给予1个月的转售时间。如果售出,则以甲级售价损失的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至个人或组。未售出时以实际损失金额依责任归属分摊。
第二条 客户投诉实际损失金额的责任分摊计算
由总经理室每月8日前汇总结案,制造部依发生原因归属责任,若系个人过失则全数分摊该责任人,若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同一部门或跨越部门)则依责任轻重分别判定责任比例,以分摊损失金额。
第三条 处分标准
经判定后的个人责任负担金额如表8-2所示。
表8-2 行政处分标准
第四条 客户投诉行政处分判定项目补充说明
1.因财务错误遭客户投诉者。
2.因票据错误或附件等资料错误遭到客户投诉者。
3.未依制作规范予以备料、用料遭到客户投诉者。
4.成品交运超出应收范围未经客户同意遭到客户投诉者。
5.经剔除的不合格产品混入正常品缴库遭到客户投诉者。
6.擅自减少有关生产资料者。
7.业务人员对于特殊质量要求,未反映给有关部门遭到客户投诉者。
8.订单误记遭到客户投诉者。
9.装运错误者。
10.交货延迟者。
11.交货单错填者。
12.仓储保管不当者。
13.外观标志不符产品实际规格者。
14.检验资料不符产品实际者。
15.其他。
以上情况一经查证属实,依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并上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公布。
第五条 行政处罚
1.警告一次,处罚400元以上。
2.记小过一次,以每基数处罚800元以上。
3.记大过以上者,以当月效益奖金全额处罚。
第六条 以上处分原则,执行时由总经理室依照《客户投诉损失金额核算基准》初步确定,并上报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公布。 客户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