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客户营销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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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客户营销事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用来规定本公司与客户展开销售相关的业务处理方式。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除直接从事销售工作者外,凡与此有关联者,一概包含在内。
第三条 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应服从公司规定的组织安排,在所属主管的监督指导之下,与同事互相协助,维持工作部门的秩序,对外方面不可有失公司的形象。
第四条 客户代表除遵守本规则及其他规定外,对于公司临时发出的通知或规定,也应视同本制度遵守。
第五条 销售活动须积极进行,促进公司业务的进展。
第六条 对销售业务人员,应尽快建立连带保证制度。
订货受理与交货
第七条 客户代表对对方的经营状况和付款能力等,应做事前调查,并衡量本公司的生产能力是否满足对方的生产要求,再决定是否受理订货。
第八条 客户代表需做好下列三项调查,并将内容报告给所属主管人员:
1.如为第一次交易者,应就其负责人、经历、性格、资金、往来银行、每月生产能力及交易能力、从业人员数目、有无与本公司的竞争同业交易、业务内容等进行调查。
2.调查下订单者与本公司的关系及以往的订货实绩、付款情况;
3.调查与下订单者有交易关系,并为本公司竞争对手的同业者。
第九条 订货情报应快速取得,并在所属经理的指示下快速展开有效率的销售活动。
第十条 在提出估价单时,应先取得所属主管的认可。
第十一条 在受理订货时,除了应遵守公司规定的售价及交货期间外,需确实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品名、数量、规格及合同金额;
2.具体的付款条件,如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支票日期、收款方式等;
3.交货地点、运送方式、距离最近的车站等交货条件;
4.安装、运转及修理等所需的技术派遣费的协定;
5.除特殊情况以外,从订货受理到交货之间的期限,一般以3个月为限。
第十二条 订货受理报告书连同订购单及契约书等证明订货事实的资料,需一起提交给所属的主管。
第十三条 区分客户
1.订货受理报告书中如果是老客户,应依据交货日期记明目前的未付款项余额。另外,尚需注明交易前或交易中是否有意外事故发生。新客户则重新处理,老客户如曾有不良记录者应予以指明。
2.对于订购者是新客户还是已有往来的客户须清楚注明。
第十四条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合同时,应先确认工程现场及相关规格设计、施行范围等事宜。
第十五条 在受理订货或订立合同时,应依照下列四项条件选择缔结付款条件和交易公司:
1.与新客户的交易,原则上在交货时收取现金。
2.对于以往一向忠实履行付款条件的老客户,可依照惯例认可本交易,但仍要规定在6个月内收回货款。
3.即使是已有往来的客户,仍应依照其付款能力的好坏,采取由交货处代理受领或直接契约的方法。
4.对于过去曾发生过不信守合同或支票不兑现行为的客户,一概不接受代理受领以外的订货方式。
第十六条 交货后,若基于客户的要求或其他情况的需要,需免费追加零件或机械器具等物品,须事前提出附有说明的相关资料给总经理,由总经理做出规定。
第十七条 因前项而发生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另订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 客户代表对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应提出下列资料,经由所属主管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1.每日的活动情况;
2.3个月内的订货受理内容报告;
3.收款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前项提出的报告,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后,设立季度的营业方针计划,并对成果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订货通知
1.管理或生产部门针对生产能力进行评估,再依据订货受理报告书中的条件及内容,做好确认之后,迅速发出订货确认的通知或变更通知给负责人员。
2.受理订货人员在收到前项变更通知后,须立即与订货者联络,并设法努力与订货人交涉,使订货条件符合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应针对订货受理及交货等状况加以分析、调查,并负责督促交货事宜。
第二十二条 销售价格表客户代表须随身携带,但不可借给或流传到第三者手中。另外,未经公司许可借出的图表等资料,也必须设法回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产品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关于奖金制度,公司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及代理店或特约店。
货款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受理订货者对货款回收事宜负责。
第二十六条 负责回收货款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1.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在交完货后应立即开出清款单,在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第二十七条 负责货款回收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者3个月间的收款预定表提交给所属主管。预定表的要点如下:
1.管理部门依据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加强督促收款业务;
2.以每月的10日、20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货款已无收款可能时,负责人员须从其薪金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20%的金额,作为赔偿。
第二十九条 交货后半年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视为不良账款,由负责货款回收人员从其薪金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金额的10%赔偿给公司。如在实施上述规定后的两个月之内,该货款的总额已获回收,则负责人员赔偿金的50%应退还。
第三十条 回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并且回扣的对象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按合同规定,并须经公司许可后付与回扣,且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 销售佣金的处理原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条件施行。
退货及折扣
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时,应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并待管理部门做出决策通知后,始可更改订货单或按通知要求处理退货事件。
第三十四条 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合同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所属主管。如果事情的责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金中扣除包装费、运费及机器调整费等必要的费用,作为对公司损失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 如货品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则应将对方的相关资料连同合同书和订单等提交给所属上司。同时确定被打折扣的原因,并要从相关责任人员的薪资中扣除相应比例的金额给公司。
技术派遣
第三十六条 派遣技术人员到其他公司服务时,须事先附上对方公司的要求书,转交所属主管,取得其许可,并提出派遣委托书始准派遣。
第三十七条 关于技术派遣须依照另行规定的公务规章实施。
经费预算
第三十八条 销售活动经费预算应于每月25日决定。
第三十九条 销售经费的认可只限于前条规定的范围内,超出此限者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 在申请各项销售经费的支出时,各负责人员应于规定的期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并提交给所属的主管,取得其认可。
第四十一条 各项销售经费须在付款账目中分别记入规定的计账科目,并依照规定的格式提出申请。
第四十二条 各项销售经费的支付采取结算与预付两种方式,但必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预付方式付款只限于事前由公司认可者;
2.结算方式的付款须附上收据证明。
第四十三条 各负责经理对于预算及各项销售经费的运用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客户管理必备制度与表格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