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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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考古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良渚遗址重大考古成果持续发现,这要求我们建立健全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断加大良渚遗址保护管理力度,处理好良渚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良渚遗址的可持续保护管理。
一、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沿革
回顾历史,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自1936年良渚遗址发现以来,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发展演变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余杭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解放前,余杭市文博工作无专门管理机构。解放后,1950年3月,建立杭县文化馆,兼管文物工作。1957年,杭县人民政府设立了负责全县文物保护管理的专门机构——杭县文物保护管理小组,由组长金凤梧(文教副县长兼)、组员曹庆南(文教科长)、屠再华(浙江省驻杭县电影三级管理干部兼文教科文化干事)三人组成。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文物工作停顿。1976年10月,恢复原机构并更名为余杭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市文化馆。1986年,余杭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单独建制,隶属市文化局。
余杭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为当时余杭市的文物事业议事协调机构,属文物事业单位。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1971年,配备专职文物干部1名,1984年增至3名。1986年后,逐步增加,至1998年底,有工作人员11名。余杭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在余杭市文化局领导下,行使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能,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文物的法律、法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掌握全市的文物资源、文献资料和征集历史、革命文物;保护文物古迹和名胜景点;管理和修缮市境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纪念地;对已暴露危及安全保护的遗迹、墓葬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筹建博物馆和对文物点管理所的领导;有关文物事项的调查研究;进行文物法规宣传,利用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配合协助公检法部门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等。
1988年,余杭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因保护良渚遗址成绩显著,受到余杭市委、市政府表彰,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二)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
为切实保护好良渚遗址这一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各级成立了保护工作机构。
1.浙江省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
1995年5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了“浙江省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其职责是从宏观上对良渚遗址群的规划、保护、管理、发掘、研究和利用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文物局。
2.余杭市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
1996年,余杭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5〕133号文《关于良渚遗址群保护规划的批复》精神,决定成立余杭市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和处理良渚遗址群保护工作的有关事宜。
3.乡镇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
良渚遗址分布最密集的原良渚、安溪和瓶窑三镇,从1980年开始,均建有“文物管理小组”,分管镇长任组长,由文化、政法、联防、城建、土管等部门人员组成。1992年进行了调整。1996年,根据省、市名称,统一定名为“良渚遗址群保护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按浙江省制定的保护规划,把良渚遗址的保护,列入镇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对镇内遗址实行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浙江省《良渚遗址群保护规划》,修订本镇的城镇和村镇规划、经济开发区等基建项目;对镇、村文物保护组织及业余文保员队伍进行管理;依法制止和打击本镇内的盗挖、贩卖、走私文物犯罪活动。
良渚街道和瓶窑镇现已重新修订了城镇建设规划,瓶窑经济开发区迁移出良渚遗址保护区;位于良渚古城莫角山遗址内的长命印刷厂,服从保护良渚遗址的大局,投资400余万元,易地建造了新厂房。
(三)余杭市良渚文化遗址管理所
余杭市良渚文化遗址管理所于1987年5月成立,所址设在瓶窑镇良渚古城反山遗址内。隶属余杭市文化局管辖,所长由市文化局局长兼任。编制2名,归余杭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良渚文化遗址管理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良渚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当地政府制订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动土工程申报前的现场踏勘;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打击盗挖良渚遗址和贩卖、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配合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良渚工作站进行良渚遗址的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该所成立以来,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宣传;组建和调整了良渚遗址重点乡、镇的文物保护网络,加强了良渚遗址内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协助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良渚遗址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办理良渚遗址范围内基建动土工程审报项目;配合公安、工商、土管等部门打击盗挖、贩卖文物的犯罪活动,制止在遗址内违章建筑等不法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反映遗址内的动态情况;对良渚遗址范围内的每个遗址状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写出了详实的调查报告。对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良渚遗址管委会
2001年,良渚遗址管委会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成立,是良渚遗址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正局级参公事业单位。良渚遗址管委会在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项保护、管理规划框架下,开展良渚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等工作。良渚遗址管委会同时还负责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内其他文物保护、城乡规划、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及其他工作的协调与监督工作。良渚遗址管委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接受国家文物局和浙江省文物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辖办公室、规划建设局、文物与遗产管理局、文化产业局、财政局等五个内设机构,以及良渚博物院(良渚研究院)、杭州良渚遗址遗产监测管理中心、杭州市大观山果园、杭州良渚遗址管理所、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等下属企事业单位。
良渚遗址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2013年12月9日公布。]:
1.组织良渚遗址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对涉及良渚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3.会同有关部门对良渚遗址内的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4.负责良渚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5.组织良渚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6.其他与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良渚遗址的保护地位
良渚遗址涉及的保护称号包括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拥有专项法律保障。
(一)世界文化遗产
良渚遗址于1994年、2006年和2012年三次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2019年7月6日,良渚古城遗址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规定了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原文化部颁布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以及国家文物局颁布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2006年)规定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要求。
(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良渚遗址于199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19年,鲤鱼山-老虎岭水坝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地位和保护管理要求。浙江省制定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为了加强对良渚遗址的保护,2002年,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并根据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工作的实际,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201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三)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61年4月15日,《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文化字164号)[ 《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一批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文化字164号)原件现收藏于浙江省档案馆。],将良渚遗址列为浙江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措施
良渚遗址管委会依据相关国际遗产保护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良渚遗址的保护措施,执行遗址管理。主要执行手段包括: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编制保护专项政策法规、编制并执行遗址保护及相关的专项规划,以及加强保护管理监测等。
(一)保护管理体系
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体系依托我国文物行政管理机制,与现行管理层级结合,纳入国家、浙江省、杭州市、良渚遗址管委会4级管理框架。其法律法规保障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组成。在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中,根据《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等阐述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上述保护管理体系有效保障了良渚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利于良渚遗址的长期保护。
(二)主要保护管理措施
良渚遗址的主要保护管理措施包括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规划,开展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实行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城市发展反哺遗产保护机制,专业知识培训,资金来源和保障,人员配置水平等几方面。
1.制定并执行专项保护管理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该规划是目前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规划根据世界遗产保护的标准与要求,在遗产地面临经济社会发展与良渚遗址保护的突出矛盾下,从良渚遗址的整体保护目标出发,统筹协调安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对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研究、环境整治、居民社会调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划定了保护区划、制定了管理规定,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措施、实施计划和规划实施保障。该规划自2004年形成初稿以来,已对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2013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实施后,措施落实和执行力度全面推进,成效显著。该规划将随着良渚遗址考古研究工作的不断推进,适时不断修编,以适应良渚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良渚古城外围水利工程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该方案针对2015年新发现的良渚古城外围水利工程遗址中的谷口高坝和平原低坝,划定了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并提出了管理规定,内容涉及对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活动的控制、生态资源保护要求以及同上位规划的衔接要求等。该方案于2017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目前,谷口高坝和平原低坝已被公布为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等级的保护。同时,《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已提出修编计划,将把包括谷口高坝和平原低坝等在内的近年新发现的良渚古城外围水利系统中的人工遗址,全部纳入其保护体系中。
《良渚古城遗址管理规划(2017-2035)》。根据世界遗产保护的标准与要求,围绕与良渚古城遗址的突出普遍价值相关的遗产要素、遗产价值保护管理需求,在《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的保护要求框架下,良渚遗址管委会组织编制了《良渚古城遗址管理规划(2017-2035)》,于2017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管理规划立足于遗产价值载体的完整保护进行编制。通过对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的综合策划,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措施与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和遗产地的其他相关规划,如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时,在有效保护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对遗产保护与遗产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关系提出规划要求和对策,为系统开展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的良渚古城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实施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除保护称号涉及的专项保护规划外,良渚遗址所在地各类现有规划均包含与良渚遗址保护相关的衔接内容。这些规划主要包括:《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6年修订)、《杭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02-2020)》、《余杭区域总体规划(2015-2040)》、《余杭区瓶窑镇总体规划(2014-2030年)》、等等。
良渚遗址管委会依据国家关于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程序,执行保护措施、项目的审批、实施、监测和反馈程序。
2.编制并执行专项保护管理法规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是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的专项法规和主要依据。《条例》于2002年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2013年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吸纳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中的管理规定和主要保护管理措施。《条例》明确了:良渚遗址管委会是良渚遗址的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杭州市和余杭区人民政府将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特别是《条例》规定,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实行规划保护制度,将良渚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五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三类环境控制区,分级分类制定并实施管理措施。
3.开展文物保护“四有”工作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四有”工作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管机构或专人管理。良渚遗址文物保护“四有”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对良渚遗址的全面保护管理。2017年,谷口高坝、平原低坝纳入良渚遗址管委会的管理范畴。
(2)2013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良渚遗址”的保护区划。2017年,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良渚古城外围水利工程遗址”的保护区划。
(3)设置文物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向公众标明文物保护地位。
(4)按规范建设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建设遗产档案中心,并按监测周期定期更新各类遗产档案。
4.实行遗址保护补偿机制
良渚遗址管委会自2004年以来,对《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中划定的保护范围内村(社区)的集体经济进行补偿奖励,出台了《良渚遗址保护区文物保护补偿办法》,对相关行政村(社区)提出了文物保护的具体目标要求,明确了考核细则。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逐步有序地鼓励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努力取得遗产保护和民生改善的最大平衡、良性发展,出台了《良渚遗址农村私人住房外迁鼓励补偿办法(试行)》,对符合要求的良渚遗址所在地外迁农户给予土地保障和文物保护搬迁资金补偿。
为了在搬迁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维护相关居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良渚遗址所在的良渚街道办事处和瓶窑镇政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在土地补偿、人员安置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以及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补偿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评估办法和完善的补偿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并与居民、企业签约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在经济补偿的同时,遗产地为搬迁居民规划了多个安置点,随着搬迁工作的开展,部分安置点建设已经启动或竣工,部分搬迁居民已入住。安置点的选址均满足遗产保护要求,其规模依据现有人口规模和人口增长预测确定。
5.实行城市发展反哺遗址保护机制
2013年以来,余杭区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确定将良渚古城遗址缓冲区外城市开发所得的部分财政收入,用于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余杭区人民政府在远离遗产缓冲区外的2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中,按不少于收入总额10%的比例划转,用于良渚遗址居民搬迁和环境整治等大规模工程,为良渚遗址的保护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
6.专业知识和保护管理技术的培训
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人员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文物局和浙江省文物局的专家库、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以及国内各专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工程设计单位等。良渚遗址保护与管理所涉及的专业领域主要包括历史学、考古学、博物馆学、城市规划学、地理学、地质学、生态学、旅游学、法学等。
良渚遗址管委会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人员,通过日常学习、定期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高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培训内容涉及文化遗产综合知识、文化遗产保护、文物执法、文物安防、文物信息管理、遗产监测管理、档案记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博物馆讲解、消防安全、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遗址公园工作等。良渚遗址管委会通过专业培训、专家咨询、专业机构合作,以及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保护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已建立起一支由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考古与文物、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旅游服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7.良渚遗址遗产监测管理
(1)衡量保护状况的主要指标
良渚遗址的主要监测指标主要针对遗产的保存与保护、遗产影响因素、遗产管理保障和遗产利用4个方面制定。其中,遗产的保存与保护监测包括遗存物理属性、历史环境物理属性、本体及环境干预措施影响程度等相关指标;遗产影响因素监测包括开发压力、环境条件、自然灾害、旅游压力等相关指标;遗产管理保障监测包括保护与管理区划、管理规划、区内及周边相关规划、管理工作等相关指标;遗产利用监测包括遗产展示与学术交流、利益相关者等相关指标。为适应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管理的要求,2017年6月2日,经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良渚遗址管委会建立杭州良渚遗址遗产监测管理中心,以系统开展上述4个方面的遗产监测。该中心设在良渚古城遗址城址区南侧中联园区内,与良渚遗址考古与保护中心毗邻。其档案库房用于保存遗产监测数据及档案。良渚遗址管委会已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良渚古城遗址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方案》,已构建起支撑监测运行环境及监测数据收集处理的监测预警体系,并通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评定验收。
(2)遗产监测的行政安排
按照《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的要求,良渚遗址的遗产监测实行国家、省、遗产地三级监测制度。监测方式包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国家文物局负责监督监测工作的开展;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遗产地的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 反应性监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际咨询机构及其它部门递交的有关濒危世界遗产保护状况的报告。];遗产地的日常监测由良渚遗址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分类分项建立监测档案,定期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分析报告,同时与地方的气象、水利、土地、林业、农业、规划、旅游等部门建立联动关系,形成综合监测体系。良渚遗址的监测工作主要包括遗产保护专业监测类、常规监测类2大类行政安排。
遗产保护专业监测项目的行政安排。遗存物理属性、历史环境属性、本体及环境干预措施影响程度、本体干预措施影响程度、旅游压力、保护与管理区划、管理规划等项目,以及开发压力、自然灾害、管理工作、遗产展示与学术交流、利益相关者中的部分内容,属于遗产保护专业类监测项目,由良渚遗址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并组织和汇报监测结果、建立档案。
常规监测项目的行政安排。环境条件、区内及周边相关规划等项目,以及开发压力、自然灾害、管理工作、遗产展示与学术交流、利益相关者中的部分内容属于常规类监测项目,由良渚遗址管委会负责,与杭州市、余杭区的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建立联系,定期提取相关监测资料并建立档案。
已有的良渚遗址监测报告主要包括5大类: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遗产监测记录;考古发掘和研究报告、保护规划和保护工程档案、环境条件监测报告。
良渚遗址已有的主要监测报告
序号报告类别报告名称建立年最近更新年编制单位
1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20022016良渚遗址管委会
2遗产监测记录良渚遗址日常监测记录20062016
3良渚古城遗址月度监测记录20102016
4莫角山遗址月度监测记录20082016
5反山遗址月度监测记录20082016
6瑶山遗址月度监测记录20082016
7塘山遗址月度监测记录20082016
8良渚古城遗址年度监测记录20072016
9反山遗址年度监测记录20072016
10莫角山遗址年度监测记录20072016
11瑶山遗址年度监测记录20072016
12塘山遗址年度监测记录20072016
13考古发掘和研究报告良渚遗址群考古报告之一:瑶山2003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14良渚遗址群考古报告之二:反山2005
15良渚遗址群考古报告之三:良渚遗址群2005
16良渚遗址群考古报告之四:庙前2005
17良渚遗址群考古报告之五:文家山2011
18良渚遗址群考古报告之六:卞家山2014
19良渚遗址群考古报告之七:良渚古城综合研究报告2019
20保护规划和保护工程档案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2011年环境整治工程2011浙江南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1良渚古城防洪工程——原有河道疏浚方案2015浙江省古建筑设计研究院
22良渚古城遗址反山遗址保护展示方案2016
23良渚古城遗址综合管理设施方案——何村、雉山下、反山服务点项目2016
24良渚瑶山遗址整治方案2016
25良渚古城遗址莫角山展示点项目2016
26环境条件监测报告余杭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20102016余杭区气象局
27遗产区气象监测数据20052017
28遗产地雨量监测年度数据19512016杭州市气象局
29良渚港水位监测年度数据20112015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30东苕溪瓶窑站水位监测年度数据19512016
31遗产地水体质量监测年度数据20062016余杭区生态环境局
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遗产地需要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遗产地保护状况评估报告,国家文物局也要求遗产地每年提交一次年度报告,这些评估报告都要建立在科学的日常监测数据基础之上。良渚遗址分布范围广、遗存要素多、周边环境复杂、建设压力大,必须规范有序地对遗址执行日常监测保护任务,并采用高科技手段,确保遗产本体及其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管理。
土遗址受土这一材质的物理、化学性状决定,是文物保护工作中最为困难的类型之一。特别是以良渚古城遗址为代表的潮湿环境下的土遗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更为复杂恶劣,容易遭受遗址发掘后失水产生的干燥开裂和坍塌,以及过饱和水渗出对遗址的侵蚀。杭州良渚遗址遗产监测管理中心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还根据遗产价值和问题导向,不断地开展专项监测和监测数据的分析与评估,如针对南方潮湿土遗址保护的国际难题,确定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开展长期的专项性监测和数据分析研究[ 针对潮湿环境下土遗址保护的难题,良渚遗址管委会已委托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制《良渚遗址南部城墙剖面保护方案》和《良渚遗址老虎岭堤坝剖面保护方案》,为破解这一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此外,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开放后,对旅游和游客的监测是世界遗产委员会关注的方面,也是良渚遗址监测管理需高度重视的新情况。
良渚遗址监测管理还将持续对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成果,实施集中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并电子化,形成系统完备的良渚遗址世界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充分运用5G技术进行良渚遗址保护与监管,采用5G+无人机进行实时巡逻与良渚遗址本体数据监控采集,运用5G+无人车在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内实现无人驾驶,并基于5G物联网,实现井盖、垃圾箱、智能路灯、指示牌等多设备联网,实现良渚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精细化管理。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展示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成果,组织遗产保护宣教活动,着力打造科技化、研究化、国际化、社会化、系统化的遗产监测管理体系,确保世界文化遗产良渚古城遗址得到永续保存。
8.资金来源和水平
良渚遗址的保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据2010—2016年统计,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拨款支持,获得稳定的保障。其中:
保护管理机构的日常运行和维持费用,来自杭州市和杭州市余杭区的财政资金。
有关文物保护的工程和专项咨询费用,来自国家文物局的专项资金。
居民搬迁、环境整治的大量经费,来自良渚遗址外城市开发所得的部分财政收入。
良渚遗址保护、研究、传承、利用工作经费保障充足、规范,各级财政已先后投入100多亿元,用于良渚古城遗址申遗和良渚文化国家公园建设,能够有力地支持和保障良渚遗址保护、研究、传承、利用各项工作。
9.人员配置水平
良渚遗址管委会的现有人员配置合理,以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人员等为主,专业结构上以文物与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历史学、文化产业发展、城市规划与设计等专业为主。在现有培训体系和相关专业机构的知识、技术支持下,能够满足遗产保护、研究、传承、利用工作的需求。在保护管理机构自身建设方面,仍需补充遗产保护、文创产业发展、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实现良渚遗址保护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良渚遗址的价值探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