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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国司法体系的美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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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国司法体系的美国化

  法国企业从伊朗撤出是在美国的严密监视之下进行的。近些年来,法国的司法体系已经被美国监控了。在美国眼中,法国司法制度中的反腐败条例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中最为宽松的。自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以来,只有很少的法国企业因海外腐败被提起公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法国的第三阶段报告显示,2000—2012年仅有三起涉法的公开诉讼。这确实太少了,因涉嫌腐败被起诉的法国企业数量甚至用一只手就能数出来!这一系列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都给美国加强对法国企业的监控提供了理由。法国一位法官、经济案件专家承认:“法国在反腐领域确实落后美国很多年。”

  “石油换食品”丑闻就是体现法国司法部对涉嫌腐败的企业态度宽松的典型例子。“石油换食品”本是联合国在1996—2003年实施的一个人道主义计划,目的是使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在国际经济制裁、物资禁运的背景下,通过出售石油购买食物来缓解伊拉克人民食不果腹的痛苦。而就在2003年美军入侵伊拉克之后,一些有关“石油换食品”计划的可疑文件被曝光,美联储前主席保罗·沃尔克开始调查有关企业和伊拉克政府之间的贿赂事件。这起调查揭露了一个庞大的贿赂体系,其中有伊拉克高层借此牟利,并最终为萨达姆在联合国的游说提供资金。沃尔克的调查报告指明,在66个国家中共有超过2 200家企业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使伊拉克政府最终获取数亿美元的现金回扣。许多政治人物,如法国前内政部长夏尔·帕卡以及知名企业道达尔纷纷成为调查对象,该调查还引发了法国国内的一起诉讼,但2013年法院宣判被告无罪。之后法国检方提起上诉,一些企业以及商人被判罚款,石油巨头道达尔被罚款75万欧元,涉案自然人被罚款5 000欧元。道达尔不服判决,上诉到法国最高法院,但于2018年5月败诉,罚款于是就这么落定了。对一家年利润达90亿欧元的跨国公司处以75万欧元的罚款,这无疑是荒谬的。而且,对公司高管几乎没有任何惩罚!更夸张的是,瑞士企业维多集团因贿赂被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罚款30万欧元,而美国基于同样的事实对其罚款1 750万美元!在美国人眼中,法国这一处罚简直是在“过家家”。法国国家反腐局负责人夏尔·迪谢纳也认为:“法国确实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去追究和谴责那些腐败行为。”此后,法国不断增强本国反腐的法律武器库,2014年国家金融检察院建立,2016年《萨潘第二法案》出台并成立国家反腐局,随后的历史篇章会告诉美国人,法国人的反腐任务,不需要由美国人来做了。

  法国反腐法案《萨潘第二法案》:法国开始向国际反腐标准看齐

  《萨潘第二法案》是一部内容广泛、标题宏大的法案,旨在提高企业经营透明度、反腐败力度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该法案是在美国的压力下投票通过的,似乎是对美国域外法权的某种回应。法国借此意图传递的一个明确态度是,法国人有能力制定自己的政策,美国当局须停止对法国企业“漫天要价”,如果法国企业的腐败属实,那么也应该由法国经济与财政部来收取罚款,轮不到美国插手。勒鲁什和伯格的报告指出,这个法案对企业所处罚款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举个例子,法国巴黎银行因被指控与被美国采取禁运措施的国家(如伊朗和苏丹)有私下往来而被美国司法部罚款,高达89亿美元的罚款从法国巴黎银行被提走并最终落入了美国政府之手,这笔罚款使法国2014年经常账户余额减少了40亿欧元。从整个欧洲范围来看,已经有超过200亿欧元的企业罚款落入了美国政府的账户。“这是对欧洲经济和欧洲人民生活水平的一笔巨大‘扣除’,并且没有任何补偿。”

  《萨潘第二法案》的目的也正是遏制这样严重的资金外流。依据法案规定,今后所有拥有500名以上员工且营业额超过1亿欧元的法国企业,都必须建立合规计划与合规程序,以便及时监测并降低企业腐败风险。法案也正好契合了法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合规需要,因为这部法案对法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同样适用。依照法案,违规的公司将面临高达500万欧元或者非法牟利所得10倍的罚款,并且判决生效后5年内不得进入欧盟公开市场,也不能获得国际大型资助机构,如世界银行的资助、贷款。违规企业高管则将面临最高100万欧元的罚款和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该法案第17条还规定,拥有500名以上员工的工商业公共机构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有义务监督组织内部的8项合规措施与程序的执行:制定内部行为准则,明确界定可能引发腐败、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的行为类型,并予以制止;对员工进行反腐培训;对违反良好行为准则的人员进行惩处;建立内部举报机制,确保组织及时知悉违规行为,并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建立不同地域、不同部门腐败风险的监测机制;建立对企业参与方(客户、供应商、分包商等)的评估程序;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账簿没有掩盖非法行为;对整体合规机制进行常态化评估。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企业高管可能受到20万欧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则可能受到高达100万欧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萨潘第二法案》还建立起一个拥有建议、监管、处罚职能的专门反腐机构——法国国家反腐局,当然,其性质为行政机关。法国国家反腐局旨在确保企业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无权直接制止腐败行为。法国国家反腐局的设立填补了企业反腐机构的法律空白,并且明确了其对法国腐败行为的监管权。法国国家反腐局负责人夏尔·迪谢纳谈道:“有些国家利用其他国家监管制度的缺位,充当人道主义警察的角色去追究他国的腐败行为,事实上并非出于正义,更多的是开展不正当竞争。法国要表明自己并非其不正当行径的唯一受害者。”法国国家反腐局还应当负责跟踪、监督企业的合规计划,并且无论是由法国司法机关还是由国外有权机关任命的企业监管者,都应当受到国家反腐局的监督,今后法国国家反腐局还负责审阅监督员的报告,确认其生效,并确认报告不泄露敏感信息。

  披着英美法系外衣的法国司法制度

  《萨潘第二法案》的出台,是法国打击美国在全球商务领域发号施令的嚣张气焰的得力武器,但这种打击也让法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萨潘第二法案》的威力受到减损。在法案的立法过程中,吸收了美国法律的立法模式,法国法律“英美化”了。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共利益司法协议》,这是企业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协定。《公共利益司法协议》几乎是美国《延缓起诉协议》的翻版,为司法机关争取了时间,使其避免了冗长又昂贵的诉讼程序,及时减少违规企业因腐败、逃税行为带来的损失,而不必再等待司法审判的结果。对企业而言,《公共利益司法协议》可以让企业的形象不因诉讼的媒体曝光而受到致命打击。违规企业老实承认违规事实,并不代表认罪,这也就不会让企业留下刑事犯罪的记录。要知道,一旦企业认罪,法国国内外公开市场的大门就会对其关闭。而《公共利益司法协议》规定,违规企业只需缴纳近3年平均年营业额30%的罚款,以及向被害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该协议最终会要求违规企业完善合规计划,在3年内由法国国家反腐局予以监管。

  《公共利益司法协议》出台后适用的第一起案例发生在2017年10月,不过案由是逃税而非腐败。涉案企业是英国汇丰集团的瑞士全资子公司汇丰私人银行。法国司法机关谴责其协助法国纳税人(2006—2007年)隐匿在国外的财产,一位汇丰私人银行前员工持有的纳税人名单中记录了超过89 000个纳税人的名字,他们偷逃的税款总额超过16亿欧元,调查结束后,这个数字可能达到60亿欧元。

  汇丰私人银行因为涉嫌非法开展银行、金融业务以及洗钱、逃税受到法国司法机关调查,根据司法机关的协议,“汇丰私人银行承认违法事实并接受资格刑”,汇丰集团也承认其对子公司监管不力。但法国司法机关认为,汇丰私人银行不够配合,并且从未检讨过自己的违法行为。于是,法国司法机关对公司做出《公共利益司法协议》项下最高额罚款,即公司2014—2016年3年营业总额(估值5.26亿欧元)的30%,约1.58亿欧元,加上1.42亿欧元的损害赔偿金,公司罚款总额共计3亿欧元,这差不多是隐匿资产价值的1/5了。汇丰集团倒是顺利脱身了。无论如何,法国还是达到了它的目的,解决了法国企业腐败难题,只不过是采用美国模式。法学教授安托万·戈德梅阐述道:“这一切的目的就是遏制全球化金融经济犯罪,确立法国的国际信用,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法国在这一领域的主导权。”

  而代价就是,法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美国化”。某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好消息,因为此协议为司法机关争取了时间,减少了法院的讼诉。而且,这样的协议应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而不仅是针对经济领域的犯罪,其实在美国,97%的案子都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美国金融史与大国博弈(套装共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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