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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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排斥
吸毒人群自身的生活方式的定型化如同一种内推力,这种推力是指向主流社会群体之外的。他们在重新回到社会以后,因为自身的生活方式上的诸多问题,自觉不自觉地远离了主流社会。当然,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吸毒者与社会的脱节,或者说吸毒者与主流社会群体远离的过程,不仅仅是一种自身的远离过程,可能有社会群体对吸毒人群的一种助力。这种助力可能是拉力,也有可能是推力(排斥力)。如果是拉力,并且社会群体形成的对他们的拉力大于他们自身远离社会群体的外推力,他们还有可能回到正常社会中去。但事实上,社会很少伸出足够的“援助之手”,拉力不足,与之相反,雪上加霜般更多给予了他们一股社会排斥力。这种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是无形的,但对于吸毒人群来说,却是感受最深的。笔者认为,社会排斥成为他们走不出毒品世界的社会外部根源。在与吸毒人群的访谈过程中,大量个案表达遭受社会排斥的愤怒和绝望。吸毒人群在社会中四处碰壁,心灰意冷,不断遭受家庭、社会抑或家庭与社会双重排斥,产生大量不良抵触情绪(如破罐子破摔),这就导致他们本就不够稳定的情绪变得更加焦虑和失调。长期处在这种情绪下的吸毒人群,心理失衡,会出现较多的反社会倾向,而这些情绪又成为他们吸毒的诱因和动机。因此笔者从大量个案资料出发,从社会排斥的理论入手,来分析吸毒人群成瘾(久吸不戒)的另一社会症结。
吸毒人群从群体从阶层归属上看,属于边缘弱势群体(或者弱势阶层)。要理解他们为何走不出毒品世界,首先要设身处地从他们的生存境遇出发。
(一)弱势群体、社会排斥概念
1. 弱势群体概念
吸毒人群是一个边缘弱势群体,因此有必要了解弱势群体的概念。近年来,学术界、政府、大众媒体对弱势群体,抑或是弱势阶层,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界定,众说纷纭。最直观的方法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认识弱势群体,如李强从利益结构的角度,将中国社会分成4个利益群体: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而他所指的“利益群体”是指“在物质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或者“在经济利益上地位相近的人所构成的群体”。在政府的用词中,为了方便公共政策的实施,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也往往从经济角度进行。此外,陆学艺等学者从对资源占有的角度,以对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掌握情况来综合衡量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这三种资源的拥有状况决定着各社会群体在阶层结构中的位置以及个人的综合社会经济地位。而陈成文把“社会弱者”定义为:对于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掌握极少,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以上这些对弱势群体概念具有代表性的界定。笔者认为,很多是通过对弱势群体生存现状的描述来定义这样一个阶层的,而没有更多地从原因形成的角度来定义这个概念。从这一角度出发,王思斌把弱势群体界定为“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有他独特的考虑,笔者也比较赞同。吸毒人群,作为原本经济上的强势群体由于花费大量毒资而成为经济上的弱势;在政治上,吸毒人群成为被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的违法人员,已经沦为弱势;在社会机会上受到社会的排斥与歧视,没有任何正常社会人的社会机会,由于缺乏社会机会带来的弱势不容置疑。因此,吸毒人群在笔者看来是典型的弱势群体。
2. 社会排斥概念
社会排斥的概念与理论,是与“社会剥夺”一样非常受到社会学家青睐的理论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形成理论。近年来,学术界在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的研究过程中,无不把注意力转移到反对社会排斥、增加社会整合上。有学者提出:社会排斥概念的本意,原先是针对大民族完全或者部分排斥少数民族的种族歧视和偏见,且这种偏见和歧视建立在一个社会有意达成的政治基础上。
目前对于如何定义社会排斥,也是观点不一,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西尔弗和德汉将社会排斥划分为三种不同范式:“团结型”、“特殊型”和“垄断型”。对于吸毒人群来说,用“特殊型”范式解释更贴切。“特殊型”深受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并流行于美国,认为排斥是一种歧视的表现,是群体性差异的体现。这种差异否定了个人充分进入或参与社会交换或互动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这些不同的定义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第一,强调社会排斥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综合有关文献根据“排斥出何处”和“谁被排斥”两条线索,社会排斥可以分为经济排斥(包括劳动力市场排斥、贫穷和消费市场排斥)、政治排斥、社会关系排斥、文化排斥和福利制度排斥五个维度,以及个人排斥、团体排斥和空间排斥三个维度。第二,强调社会排斥是由不同的社会推动者和施动者导致的。第三,强调社会排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说,社会排斥研究强调是“谁”(推动者和施动者)通过怎样的制度过程将他人排斥出一定的社会领域,重在揭示其中的机制和过程。因此,可将社会排斥简单定义为,个人、团体和地方由于国家、企业(市场)和利益团体等施动者的作用,而全部或部分排斥出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家庭和社会关系系统、文化权利以及国家福利制度的过程。
从上述研究来看,吸毒人群遭受的社会排斥是由于吸毒人群自身反社会行为(吸毒行为)所导致的一种歧视的表现,这种歧视与排斥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剥夺了吸毒人群享受正常社会人在经济、政治、社会关系、文化和福利上的同等机会,从而将吸毒人群推向了绝境。
(二)社会排斥对吸毒成瘾的影响
吉登斯认为,社会排斥关心的是一系列妨碍个体或者群体拥有对社会大多数人开放的机会的广泛因素。吸毒人群有这些机会吗?笔者从大量个案资料出发,从社会排斥的概念入手,来探究吸毒人群成瘾的另一社会症结——社会排斥。笔者认为,吸毒人群遭受的社会排斥体现在观念(文化)、就业(经济)和社会关系上,这些方面加剧了吸毒人群的成瘾性。
1. 观念排斥
在中国,吸毒问题伴随着改革开放出现,来势迅猛,危害严重,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政府和新闻媒介在毒品泛滥的时候,大肆宣传毒品危害,用一些比较极端的例子来报道毒品的危害,这些宣传在社会大众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这种宣传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社会大众对于吸毒人群的误解、偏见和歧视。这些社会偏见、歧视与各种陈腐观念等非正式约束的存在,使社会大众在观念上不能平等地看待吸毒人群。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出现了明显的社会排斥问题:
(个案33)虽然说是这么说,社会不会歧视我们,但事实上,社会还是在歧视我们,怎么可能呢,还是这个样子的。
(个案16)关键是回到社会以后,看他自己,以及社会对他的帮助。因为每个人在这里都想过,出去以后离开这个圈子;但是非吸毒的圈子却不接纳他们,认为他们不算我们这个圈子的人,认为吸毒的人不是正常人,包括执法人员,因为有一个规定,吸毒的进派出所,都要把头套起来,手也要被铐起来,这种做法会让吸毒的年轻人心里面怎么想呢?我们犯了什么罪啊?你为什么要套我的头?心里面就会产生一种感觉:我和你差距这么大,我不是一个正常人的概念就被标签化了。以后我走上社会,要嘛我就夹着尾巴做人,要嘛我还是和你们对着干,就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现象。如果想真正杜绝它,首先就是家里面,再一个就是社会。社会也是这样,要真诚地去关心,这个东西呢,就是复吸率太高了,在给他们信任和自由的基础上,给他们一个正确的是非观和道德观,增加他的法律意识,让他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让他能够独立地走自己的路:虽然我出去以后在一些地方工作拿的报酬少,但是用劳动换来的。虽然比不上有钱人,但是拿得比较踏实。
观念上的东西是根深蒂固、很难改变的。戒毒所很多管教都有这样的同感,吸毒人群的康复,要靠全社会的理解与宽容,不能一味地排斥、歧视他们。现在的问题很明显,社会没有把他们作为一个人来看待,也就是没有承认他们是病人,没有把他们当作一个普普通通的患病人员来对待。这种观念的改变要靠政府、靠社会、靠每一个人。主流社会如同监狱的高墙,把吸毒者困在围城之中,不能脱身。虽然“每个人在这里都想过,出去以后离开这个圈子”,但铜墙铁壁,离开围城谈何容易?如果观念的高墙不消除,吸毒人群永远会被隔在他们自己的世界中,不得翻身。因此,如果这种观念不改变,他们就没有办法离开吸毒圈子走入主流社会,因为社会大众并不接纳他们。随着观念的转变,主流社会开始理解和宽容吸毒人群的吸毒行为,这些吸毒者才有可能走出自己的吸毒圈子,回归社会大家庭。
2. 就业排斥
吸毒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宣传力度的加大,使社会对于吸毒者普遍采取歧视的问题,特别是在他们就业上,存在着诸多障碍。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以及社会没有为他们作出任何制度上的安排,特别是对于他们这些病人,没有任何优惠性政策和保障,一直是吸毒人群最不满意的。
可以这样说,吸毒人群在就业上受到歧视和排斥,根本没有和正常人一样的就业机会。这也成为他们多数选择做生意的无奈选择。因为只有做生意较少的受到社会和法规的限制,加上他们本身的生活方式定型化,也不会选择就业。但并不是说他们大多选择做生意,我们的政府、社会就可以不去管他们,不去为他们做一些切实可行的事情。至少个案16所说的“给他们一个正确的是非观和道德观,增加他的法律意识,让他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念”是可以通过社会教化和社会帮教实现的。
3. 社会关系排斥
社会关系排斥或社会孤立是指个人被排斥出以往的社会关系,包括交往的人、交往的频数如何。吸毒人群生活方式的定型化部分,笔者专门探讨了他们社会交往封闭化的问题,这种封闭化充分说明,他们遭受着以往社会关系的排斥,因为他们不再和这些原来的朋友或亲戚来往,都是由于这些人已经在行为和观念上对他们进行着社会排斥。这种排斥直接作用于他们,让他们很难与健康社会人群互动与交往。这些都是他们情绪低落、无人帮助、长期吸毒的外在成因。
(三)标签化是社会排斥的根源
社会标签理论是西方研究越轨行为的一种理论解释流派。社会标签理论认为,个体之所以成为吸毒者,吸毒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成为社会问题,并非由客观条件所决定(尽管该社会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基础),而是由于被别人强加上了“责难”和“污名”,是人的主观定义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法律的裁决、大众传媒的宣传以及人们街头巷尾的谈论和指指点点就能把某种标签加之于人,如说某人是“毒贩子”、“瘾君子”、“烟鬼”等。标签对一个人的社会关系以及自我认识的影响很大,被贴上标签的人在人群中就显得格外醒目,他人的评价态度前后必然大相径庭,于是这些越轨者便成了人们心目中的坏人。在这样的处境中,越轨者不得不物以类聚,因为在类似的圈子里,大家都一样,都贴着同样的标签,会觉得自在。其结果是越轨者在“常人”心中越来越坏,坏名声限制了合法成功的机会,而且会导致进一步越轨的可能,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由于标签而恶化的后果即“二次越轨”。一个吸毒者若被加上“坏人”、“人渣”、“粉呆子”等名声,即便戒断毒瘾后也会在教育、升学、就业等场合受到排斥和白眼,因而很可能又重陷毒渊不能自拔。
社会标签理论提出的社会问题解决办法是:首先,慎重标签化,尤其是那些很容易把标签加之于人的机构和个人务必慎重行事,尽量避免对与自己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相异的对象滥用标签。其次,限制流言蜚语,以排除私下给人加注标签的可能性。再次,废除或修改某些法律,尤其一些“无受害人”的犯罪法律条文。如有人主张取消对吸毒的犯罪或违法定性,以使吸毒者不被编入罪犯的行列,从而阻止这些人形成和发展犯罪违法的自我认识。最后,改变一些解释反常行为的专业术语,取消那些带歧视性和含贬义的词。如一些戒毒所把戒毒者都称为“学员”,一些自助戒毒机构称戒毒者为“居住者”、“社区公民”等,都是一些值得提倡的方法。此外,标签透视法还建议管教机构采取“不干涉主义”,对越轨者“放任自流”,所建立的案卷必须秘密存放,并适时销毁,以便越轨者更容易回到正常生活道路上来,获得正常生活地位。这些社会对策对于吸毒问题的解决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吸毒人群成瘾问题的社会学研究:以江苏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