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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空间辩证法与集体行动的逻辑

空间与城市哲学研究 陈忠 10921 2021-04-06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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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空间辩证法与集体行动的逻辑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升、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拍卖、住宅价格、小产权房等空间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与谈论最多的话题之一。2008年,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由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所引发,2009年,房地产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巨大贡献及社会各界对我国房地产过热、房价过高、住宅正义等问题的持续、集中关注,则更把空间问题推到了理论前台。在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对我国房地产、城市化等空间生产问题进行了诸多研究的基础上,我国哲学界对空间理论、空间问题的关注正在逐渐升温。本章以梳理列斐伏尔的空间辩证法、苏贾的城市辩证法和第三空间理论、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为显性线索,以反思空间问题、空间正义与集体行动的关系为深层线索,对空间问题的行动论成因、解决空间问题的制度创新路径等进行了思考,以期对我国空间哲学和城市哲学的问题式、对话式构建有所助益。

  一

  列斐伏尔把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都市时代。在他看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人类社会逐渐进入都市社会、城市社会。城市社会意味着诸多成就,也存在诸多问题,空间生产及其问题是城市社会的一个基础性、核心问题。“真实的空间的问题构成,在关于都市的现实的认识中,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而且可能是核心的方面。”

  在《空间与社会理论》(Spacean dsocialtheory)一书中,安迪兹·热兰尼认为,在城市社会,面对日益复杂、日益突出的空间问题,列斐伏尔的重要贡献是揭示了“空间辩证法(spatialdialectic)”、空间的深层本性,使空间成为当代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础性范畴。“列斐弗尔作品的意义在于,它突显了空间在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并提供了一个理论与范畴基础,其他社会理论家发现,以此为基础和路径,可以分析、研究空间对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并通过空间发现社会关系的形态。”

  在列斐伏尔看来,“空间不是一个被意识形态或政治扭曲了的科学的对象;它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战略性的”。现代性条件下,空间更是具有具体而强烈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整个空间变成了生产方式再生产的场所”。空间是当代资本存在的重要方式,正是通过不断的、日益全球化的空间生产,资本及其生产方式得以自我生成和延续。空间与资本的勾连日益密切,空间日益成为当代社会冲突、社会矛盾的重要源生点。正是基于对空间的人文性、过程性、复杂动态性的深层确认,列斐伏尔用“空间生产(the production of space)”来揭示空间的内在动态性、人文性、辩证本性。在他看来,空间不是静态的虚空,而是被生产出来的,空间具有人文性、文化性、意识形态性。空间不是与人无关的永恒不动的空容器,而是由具有观念、情感的社会人所生产和创造。社会关系的存在及其生成、传承具有空间性,空间是社会的机体(body),社会关系必然通过空间这个现实性的机体得以表现和实现。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改变通过空间得以呈现,不改变空间形态,不诉诸空间这个现实机体,所谓社会关系的改变,不具有现实性,只能是抽象的。

  安迪兹认为,在列斐伏尔那里,空间以辩证的形式存在,“空间辩证法”由正题(thesis)、反题(antithesis)、合题(synthesis)三个部分构成。作为正题,空间是一种物质性的东西,有固定的地理位置,可以量化。作为反题,空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生成过程。作为合题,空间是被生产出的,空间是客体和事物,同时空间也是一个过程、手段和工具,社会关系及其变革通过空间、在空间中发生。具体而言,在列斐伏尔那里,空间辩证法由“同时发生(simultaneity)”、辩证互动的三个层面构成,这三个层面的有机互动构成“空间生产的辩证法”。其一,空间实践(spatialpractices)。即人们对物理性、物质性环境的改变,人们在一定的观念、计划、愿望指导下,把自然改造成“第二自然”、“人化的自然”。例如,建造具有具体用途和功能的房屋、道路、场所、城市等。其二,空间的表达(representations of space)。现实中的空间必然表现、表达了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关系。由谁控制空间,空间如何被控制,空间如何被生产、组织和使用,深刻影响、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物质性空间具有非物性,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空间现实性地呈现着政治与意识形态,感性地表达着现实世界的不平等等深层问题。其三,表达的空间(spaces of representation)。如果说,列斐伏尔用“空间的表达”意指空间总是对社会关系的表现,总是表现着现实世界、现代社会关系的不平等本质,并意指空间中的支配方、主宰方;那么,列斐伏尔则用“表达的空间”来意指与支配方、主宰方相对立的被支配方、被主宰方,作为日常生活的空间(the space of everyday life)。在列斐伏尔看来,作为被支配方,在精英统治下的“表达的空间”、日常生活,并不是毫无行动可能的沉寂者。它虽然是一个“直接的生活空间(directly lived space)”,有一定的被动性,但毕竟是一个具有行动能力的活空间。在充满问题的不平等的现实空间中,人们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更合理空间、新的可能性空间的希望、想象。在被精英主宰、秩序化的空间中,人们一直通过默默行动实践性地不断营建与理性化、秩序化空间相对的日常空间。例如,在被规划、设计好的建筑与城市中,人们往往会进行内部改造,或搭建所谓的违章建筑。“通过对空间的想象性运用,他们表现出一种潜能,挑战空间实践和空间概念中的统治者。”

  在一定程度上,列斐伏尔的“空间”范畴可以替换为“社会”,其所揭示的空间,主要内容是社会关系以及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人与“第二自然”的关系;其所揭示的空间与空间生产的辩证法,重要内容是社会关系存在与运行、转换的辩证法;其所揭示的空间问题,其实就是社会关系中的问题与矛盾;其所揭示的空间和空间生产的不平等,重要本质就是社会等级、阶层及阶层间的不平等;其所揭示的空间行动,其实也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对既有社会关系的变革,对新社会关系的建构。

  但列斐伏尔的“空间”范畴又具有其不可替换的特定意义。其一,相对于传统社会理论对人与人之间“社会性”的过分关注,对人与人关系、社会关系的空间物质性关系重要性的相对忽视;相对于人们对社会变革“历史性”的过分关注,对社会变革空间物质基础的相对忽视;相对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对城市等现实问题的非直接关注,对社会行动的空间物质性基础的相对忽视;列斐伏尔把“空间性”提升为与“历史性”、“社会性”具有同样重要地位的基础范畴,无疑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地理解社会理论的建构基础,更加现实性地理解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现实场域,更加现实性地理解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可行路径、推进社会行动的现实方案。其二,在所指与能指的统一中,列斐伏尔对空间的政治性及政治的空间性给予了高度关心,导向对社会行动的关注。在能指的意义上,在列斐伏尔那里,空间指一种全面的、现实的人化的关系,也就是作为人的意象性、知识性创造物的,处于变动中的“第二自然”。在所指的意义上,列斐伏尔所使用的空间,既指人改造自然的生成物,例如房屋、城市,也指对象化的、现实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例如等级、阶层、阶级等。在所指与能指的统一中,列斐伏尔的空间范畴,在本质上意指“自然—社会双向互动”,“被改造的自然—社会关系双向互动”这样一种不可分割的活的动态有机体,并逻辑性地导向为建构新的空间而努力的社会行动。这一点正如苏贾所指出,“空间性本身是社会的产物,它不是独立地被强加的,从来就不是惰性的,也不是不可改变的。”“作为一种社会产物,空间性既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手段,又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结果;既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预先假定,又是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具体化。”因此,列斐伏尔的“空间”范畴,就不能简单还原为“社会”范畴。与其说列斐伏尔的“空间”范畴是一个社会性范畴,还不如说它是一个政治性范畴、社会行动论范畴,这一范畴具有深刻的行动论意蕴。

  二

  在苏贾看来,空间范畴、空间研究在当代社会理论中的兴起,根源于人们面对诸多城市问题,迫切需要一种观察世界的新视域,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在1960年代后期,在城市中的或者更为广泛、扩散到全球的空间危机中,一种另类的空间研究形式开始出现。”20世纪后期,伴随以1992年洛杉矶事件为代表的都市问题的频发,对空间与社会、空间与正义、空间与政治等问题进行的研究更成为当代社会理论的一个亮点。苏贾把社会研究中对空间性、空间维度的重新发现称为空间转向。“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发生了一场可以被一些人如此描述的跨学科的空间性转向。”“这一转向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不同学科的交叉得以发展,与当代人们对城市与都市重新兴起的兴趣浪潮密切相关,城市和都市生活现在被认为是研究和解释……‘世界和我们的生存之谜’的研究对象和理解渠道。”

  在苏贾看来,社会理论的空间转向,也就是相对于人们在过去社会研究中对空间维度的忽视,使空间性成为与历史性、社会性同样重要的基础性理念,使社会理论研究的空间维度显性化。一方面,苏贾认为,在当代城市社会与城市化问题语境下,人们应该充分重视空间性研究。“我们可能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注意到自己在根本上是空间性的存在者,总是忙于进行空间与场所、疆域与区域、环境与居所的生产。”没有对空间维度的把握,我们将无法深刻理解我们自身,理解这个世界。另一方面,苏贾也反对把空间性作为理解世界的唯一或者说最高维度。他认为,“需要再次强调的核心观点是:在本体论、方法论意义上,空间性、历史性与社会性在理论上的再平衡,是人类生活的内在全面维度。”“在21世纪来临之际,有了一种对我们生活的社会、历史和空间性维度的同时性与交互缠绕,即它们的不可分与玄妙的互相依赖性的新意识。正是在这一重获平衡的视角下,我们开始了对城市空间地理性的重新描画。”在理论取向上,苏贾希望协调社会性、历史性、空间性研究,希望“在不偏袒中把宏观与微观视角结合起来”,“在没有忽视批判性、社会性和/或历史性方式的同时,……将空间摆在首位(首先是空间),突出肯定性的空间或地理想象的力量与洞见”。

  苏贾认为,“生产知识不是为了其自身目的,而是为了把世界变得更美好的实践效果。”进行空间研究的目的,是实践性地具体探索改造现实世界、建构更合理空间生活、空间正义的可行路径,“减少阶级、种族、性别以及其他不同社会权力源泉的压迫和不平等”。可以说,与列斐伏尔相比,苏贾的空间研究,具有更为自觉的、指向更为明确(城市行动)的行动论特质。以推动空间行动、建构空间正义为目的,苏贾把列斐伏尔的“空间辩证法”进行了具体拓展,以现代都市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自己的“城市空间辩证法”。

  其一,对城市空间、城市性的多层面辩证揭示,构成苏贾的“城市空间辩证法”的第一层次。在苏贾看来,(1)“城市空间指的是城市是一个历史的—社会的—空间的现象”。认识城市本性、城市空间,需要从社会性、历史性、空间性的有机统一出发,“把三者同等地链接在一起是都市研究的空间性转向的空间化的要点”。(2)城市空间是一定社会关系、历史条件的人的生产物、创造物,作为一种特别的结构,“它实际上产生于作为人类生活中一种独特物质性及符合性语境或居所的‘城市空间的社会性生产’中”。(3)城市空间是形式与活动、静态与动态的统一。作为相对静止的形式,城市空间表现土地、建筑等物理结构,以及人们的社会地位、财富状态等。作为相对动态的活动,城市空间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结构下的创造过程,“产生于最广义的社会生活不断发展,有目的计划和政治性控制的‘语境化’和‘空间化’”。(4)城市空间是人们的有意识的集体行动产物,人们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改变城市空间。苏贾认为,空间、城市空间是“集体性行为和意象的产物,故而很容易被调节和改变”。一方面,城市空间相对稳定,体现着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另一方面,现代城市空间又总是充满了矛盾与冲突。在不同人群的博弈中,城市空间既相对稳定,又不断发生着历史性变迁。

  其二,对第一、第二、第三空间的揭示,构成苏贾“城市空间辩证法”的第二层面。在苏贾看来,列斐伏尔虽然揭示了空间的三维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空间存在的辩证法(列斐伏尔的空间由“经验性的空间实践”、“空间的表达”,以及“表达的空间”三维构成),但在本质上,列斐伏尔的空间观并不是一种真正动态的、走向真正社会行动的空间辩证法。苏贾认为,空间由第一空间、第二空间、第三空间构成。所谓第一空间,就是物质化的“空间性实践”,也就是城市空间意识的感性对象。“这里城市空间被物理和经验地意识为形式和过程,意识为都市生活可衡量、可标志的形状和实践。”所谓第二空间,就是“概念性空间”,即人们对经验、现实空间的主体观念性反映。“如果说第一空间视角更客观地考虑和强调‘空间中的物体’,第二空间视角则倾向于更为主观,更涉及‘关于空间的思想’。”苏贾认为,第一空间是一种实在性空间,第二空间是一种想象性空间,而城市空间的真正深层本质是第三空间。所谓第三空间,就是实践性与想象性相结合的空间,在本质上具有动态性的鲜活空间。

  其三,对第三空间本身的辩证性的揭示,构成苏贾“城市空间辩证法”的第三层面、内在核心。在苏贾看来,一方面,第三空间是被统治、被动的空间,另一方面,第三空间又是最具有变动潜质的空间。在被动性与变动性的辩证统一中,第三空间是一种真正鲜活的空间,一种“处于变动中的另一个的第三(thirding-as-Othering)”。“在这个不同的或‘第三’视角中,都市生活的空间特殊性是完全鲜活的空间,是既真实又想象化的,既是事实又很实际,既是结构化个体的位置,又是集体的经验与动机。”苏贾之所以特别强调第三空间,或者说空间的第三性,深层原因在于他希望通过切实可行的集体行为,改变空间生产与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改变生活于第三空间中的人的边缘地位,建构一种空间正义。在他看来,相对社会主导空间,第三空间无疑处于相对边缘的地位,但是,只要增加第三空间的开放性、团结性,通过自觉的有组织的主体行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断提升第三空间的权利比重。在《后大都市》中,以对1992年洛杉矶事件后诸多社会组织争取自身空间权力的集体行动的梳理为基础,苏贾认同这样的理念,“没有正义,也就没有和平”。在财富、阶层等不平等日益通过住宅等空间差异、空间隔离得以再生和表现的情况下,社会空间结构中的弱者只有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才可能现实地改变这个社会的空间不平等、空间不正义等现象。

  应该说,列斐伏尔与苏贾的空间批判理论,客观上导向对城市问题、空间问题的行动论研究。在列斐伏尔看来,解决空间问题离不开现实的行动;在苏贾看来,在不平等的城市空间中,弱者只有联合起来,通过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才有可能解决城市空间问题、获得空间正义。但是,也应该看到,列斐伏尔、苏贾等并没有对空间问题进行自觉的行动论专题研究,并没有对空间问题的行动论本质、空间问题与集体行动的关系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也就是说,行动、集体行动还不是目前的空间理论的基础性范畴,行动论还不是列斐伏尔、苏贾等进行空间研究的基础性视域。这个缺失,是导致列斐伏尔、苏贾等的空间批判理论具有乌托邦色彩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应该在空间研究中引入更加自觉的行动论视域。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权力与繁荣》、《国家的兴衰》等著作中阐明的“集体行动理论”,为我们进行更为具体的空间研究、空间行动,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重要视域。

  三

  在奥尔森看来,研究经济发展、社会变迁,离不开具体的“集体行动”分析。这一点正如诺思所说,“在整个历史上,经济活动是通过多种组织形式来进行的”,“组织”是经济与社会变迁研究的一个基础范畴。集体、组织,也就是对应于个体的整体。在诺思与奥尔森看来,经济与社会发展从来不是以个体的方式,在本质上,经济与社会发展就是不同集体、集团、组织间进行复杂博弈的过程与结果,把握了组织、集团等各类集体的建构以及各类组织、集团间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也就把握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结构与变动逻辑。

  所谓集体行动,是人们作为理性的个体为了共同利益组成具有共同意识、采取共同行动的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整体。在奥尔森看来,集体行动有几条基本的构成逻辑、运行规律。其一,在总体上,集体行动难以形成,所谓“‘集体行动的逻辑’,实际上恰恰说的正是‘集体行动的困境’”。组织的规模越大,其成立与维护的综合成本越高,集体行动越难形成。“只有当集团很小或他们恰巧具有选择性激励的独立源头时,他们才会组织起来或采取行动来实现其目标。”例如,虽然保护生态有利于所有的人,但要让所有的人都参与生态保护,却几乎不可能。其二,小集团是一个例外,由于小集团的成员比较少,运行的成本低,其共同意识、集体行动比较容易构建。“实际观察和经验以及理论都清楚地表明,相对较小的集体——‘特权’集团和‘中介’集团——具有更大的有效性。”例如,一个家庭采取节水行动比一个国家要容易得多。其三,小集团往往会成为特殊利益集团,追求其自身特殊利益,并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特殊利益集团面对的激励将会使他们给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失。”“特殊利益之间的斗争并没有产生任何宽宏大量或利他主义。”“特殊利益组织或联盟降低了社会效率或总收入,并且加剧了政治生活中的分歧。”例如,某个污染企业在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会造成对整体环境的破坏及引发诸多冲突。其四,在小集团与大集团的互动与博弈中,紧密的小集团往往会战胜松散的大集团。在奥尔森看来,集体行动的根本逻辑、中心思想是“大型集团或潜在集团一般不会自愿采取行动来强化其共同利益”。“集团越大,就越不可能去增进它的共同利益。”“小集团与大集团不仅有着量的不同,还有着质的不同,而且不能用小集团存在的理由来解释大集团的存在。”例如,受污染所害的民众很难组织起来对抗污染企业。“无论如何,弱势群体都要吃亏。穷人和失业者不存在将他们组织起来的选择性激励,而大企业或富人的小集团要组织起来却相对容易。”相对的松散、非组织状态,是弱势者在竞争中总处于弱势的根本原因,也是世界文明史转换中,所谓的文明世界往往被所谓的北方蛮族所战胜的重要原因。

  在社会问题的背后,总能找到特殊利益集团的“黑手”。在奥尔森看来,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集体行动分析,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管理制度创新,是实现合理发展、解决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基础。用“集体行动的逻辑”反思当代城市化进程中的空间生产、空间问题,可以发现:

  其一,所谓空间生产,在本质上是不同层次的组织、集团,以空间为对象、载体的复杂博弈过程。一方面,在现代性与资本逻辑条件下,人们对生存、权利、财富、尊严等的追求“物化”、对象化为对空间的追求,土地、住宅等物质性空间要素成为体现、标志人的地位、权利、财富、尊严等的“普适性”现实载体。另一方面,面对空间问题,总体上的人被现实地分离为两大类集团或组织:松散的“空间消费者”与相对紧密的“空间生产者”。“空间消费者”,由追求基本空间权利或者更好居住条件的非组织大众构成;“空间生产者”,由拥有资本、权力,进行相对垄断土地配置、空间设计、空间建设、空间出售的相对紧密甚至垄断性的小集团构成。这样,所谓的空间生产问题,在本质上,就是“空间生产者”与“空间消费者”这两类组织、集团及其亚组织、亚集体,围绕空间权力、空间利益进行实力和权利博弈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与冲突。

  其二,在“空间消费者”与“空间生产者”的博弈中,作为松散组织的空间消费者“天然”处于弱者地位。“空间消费者”由数量相对无限的无组织个体所组成,在本质上是一个虽具有共同利益,却无法形成现实共同行动的潜在集团。而“空间生产者”主要由不同地区的土地提供者,具体的住宅设计、建设、出售者所构成。相对于广大“空间消费者”的松散性,由数量相对较少主体组成的“空间生产者”无疑是一种有着现实的共同利益、容易形成默契共同行动的小集团。在快速城市化这个大背景下,土地、住宅等成为重要的利益倍增体,不同环节与层次的“空间生产者”,会“集体无意识”地达成“隐藏的共谋”,垄断空间的生产权力,组成具有“共容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我国当前的房价之所以会不断上涨,一个重要原因正在于各房地产企业与地方政府实际上结成了具有共容利益的垄断性小集团,而广大的空间消费者则处于无组织、无行动能力的松散状态。

  其三,不同环节的“空间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勾结,所形成的对空间生产权力的综合垄断,是导致、引发诸多空间冲突、空间问题乃至更激烈社会冲突的深层原因。在共容利益的驱使下,有一定权力与资本的土地所有者、空间规划者、空间建设者,必然形成通过空间生产进行谋利的显在或隐形的“排他性”利益共同体,集体性地走向对空间生产权力的垄断,成为空间生产的垄断者。垄断空间生产权力的重要现实途径,是对希望成为“空间生产者”的“空间消费者”或其他领域的生产者进行各种资格与条件限制,防止他们成为新的空间生产者、竞争者。对空间生产者、垄断者而言,垄断空间生产权的利益结果是其不断获取、持续获得的超额利润、垄断利润;对空间消费者而言,垄断空间生产权的社会效果是空间价格的日益攀升,人们对空间问题的担忧与不满日益增长;对整体社会而言,垄断空间生产权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被损坏,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不断积累,甚至是引发以空间问题为起点的激烈社会冲突、社会矛盾。

  面对集体行动的诸多困境,特别是各种小集团的勾结对社会总体发展、社会总体稳定的可能伤害,奥尔森认为,一个现实的途径是变革管理制度,使政府成为契约与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而不是社会利益的争夺者;并构建以保护个体权利与契约执行为基础,以保护弱者权利为重点,限制小集团走向垄断,使个体权利与整体权利相共容的、更加合理的现代管理制度。虽然奥尔森的以个体理性、人性恶为基础对社会问题进行集体行动分析是否科学尚且需要讨论,但他对制度变革的强调对人们反思解决诸多空间问题的现实路径仍有重要借鉴意义:解决空间问题、建构空间正义,完善空间制度不可或缺。

  其一,克服对空间生产权的垄断,是建构更加合理的空间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对土地、规划、建设、出售等空间相关垄断权力的削弱,没有从事空间生产的主体的多元化,土地、住宅等空间价格的上涨不可能得到根本扼制。例如,能否正确处理农民的建房、售房的主体资质问题,对解决中国住宅价格等空间问题将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正确处理地方政府与空间生产者的关系,是建构更加合理空间制度的一个基础要求。在我国当代的空间生产中,地方政府既是社会公平、空间正义的维护者,是空间规则、空间秩序的管理者,又是土地等空间资源的拍卖主体,还是空间的重要消费者。地方政府同时具有“空间生产者”、“空间消费者”、“空间管理者”等多重身份,是导致目前空间价格上升、空间矛盾和冲突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使地方政府逐渐退出土地市场,在国家层面组织统一的、竞争性的土地交易市场,强化、突现地方政府的“空间管理者”身份,弱化、消除其“空间生产者”身份,可能是防止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进行默契式共谋,解决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诸多空间问题,建构更加合理空间制度的一个可行路径。

  其三,发展各类民间组织、社会组织,使松散的空间消费者组织为相对紧密的空间权利组织,是完善空间制度、建构空间正义的重要集体行动路径。所谓空间正义,是一种符合伦理精神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是不同社会主体能够相对平等、动态地享有空间权利,相对自由地进行空间生产和空间消费的理想状态。空间正义在本质上产生于集体行动,没有多元的空间性集体行动也就没有空间正义。多元空间集体组织、空间行动的建构,空间正义的推动与实现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历史过程,但不能以空间正义建构的历史性、长期性,否定建构空间正义的现实意义、现实可能。以社区、社团等社会组织为载体,进行有层次、有组织的空间集体行动,是自觉推动空间制度的完善、不断建构空间正义的基础途径。 空间与城市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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