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和法官在环境司法过程中的知识储备和能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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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和法官在环境司法过程中的知识储备和能力不足
环境案件的判决率和结案率都很低。根据吕忠梅等人的研究,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的判决率分别为4.21%、2.17%和3.13%。环境案件的上诉率为56.6%,“判决不决、终审不终”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些都消极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环境类案件处理要涉及非常专业的、复杂的科技问题,这与法官们擅长的专业知识关系不大。法官可能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在不具备权威性的领域过多发挥作用。全国高院环境庭庭长郑学林在接受记者访问时也专门强调了这个问题。他认为,新成立的高法环境庭的重点工作之一应该是强化对环境法庭工作人员的培训,希望尽快培养一批能够胜任环境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官。法官环境领域相关知识的欠缺还可能造成环境案件评估鉴定中的困难。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一些案件因为难以鉴定或者鉴定时间过长而不了了之,难以结案。据报道,高法环境庭已经考虑可以请环境专家作为陪审员或“专家证人”,以专家的评估意见作为认定依据。但目前这个想法并没有真正实行。
针对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很多国家都以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方法,通过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法庭来加强司法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规定:“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在贵阳、昆明、无锡等地因为发生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催生了地方环境法庭的设置。目前,中国已成立的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等共365个。2014年6月,最高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这标志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道路在中国得到了认可。但是,有研究认为环境法庭审理的环境案件数量较少,“无米下炊”是基层法院反映的共同问题,束缚环境司法发挥作用的那些困境并没有因为环境法庭的设立而消失。 中国地方环境政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