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环境司法面临为“权贵”(政治、资本)服务还是为公平正义服务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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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司法面临为“权贵”(政治、资本)服务还是为公平正义服务的悖论
以上三个方面虽然可以部分解释造成环境司法困境的原因,但对中国政法系统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看出这是一种“隔靴搔痒”的解释,因为它们都建立在一个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假设之上,即环境司法是独立的,不受政治、资本及自身利益左右的,是纯粹为维护公平正义服务的。
在环境司法领域,法院和法官对于受理环境案件持消极态度,不愿直接处理环境纠纷,不想置身于社会冲突的风口浪尖上,这固然是一种缺乏司法能动主义的表现,但背后无疑带有很强的政治的考量。张晏指出,在环境案件中“法院不愿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立场,或者在外界力量的干涉下摇摆不定……可能是迫于生存的压力”。山东省高院明确将环保案件归类为“新型敏感案件”,采取“一般不予受理”的方法。江苏D市某前政法委领导在访谈中坚持认为,政法委的工作是要让“司法机关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意味着,法院事实上是要为政府服务的,而不是监督政府。有研究发现,本地律师不愿意成为污染受害者的代理人,担心过于敏感,得罪地方政府和企业。最高法院环境厅厅长也指出,环境案件中,“一些地方的干扰因素存在,因为污染大户往往是纳税大户”。
除了政治因素以外,资本力量对环境司法的影响也不可小觑。面对强势的“权贵”,司法很难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权益。吕忠梅教授等人发现,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大多为弱势群体,往往缺乏经济实力聘请专门的律师。被告明显处于强势地位,加剧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实际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原告以自然人居多,往往孤身一人,且大多是中老年的农民或工人。和被告相比,很多原告都没有聘请专业律师,要么依赖家人、亲戚朋友,要么自己诉讼。被告人以法人和组织居多,大多聘请律师,还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或工作人员。在同一项研究中,他们还发现,在环境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74.4%为农民,8.9%为个体户。他们大多是因为盗伐和滥伐林木罪等被判刑。因为环境监管失职渎职而被判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因为环境污染罪而被判刑的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者所占比例极低。
这表面上看起来和人们对谁应该对污染负责的普遍认识是相违背的,因为很少有人认为农民和个体户是中国环境的最大污染者。但是,这个重要发现提示我们思考的是,究竟哪些人逃脱了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环境司法监督的盲点在哪里?为什么在环境民事案件中,原告大多为农民;但是,在环境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大多数还是农民?张晏的研究发现,环境刑事案件不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1997—2007年间,全国被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只有20个左右。
法治精神的根本是制约和监督强势的公共权力,为维护弱势的普通人的权利提供救济,而不是成为“权贵”阶层统治普通民众的武器。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依法治国”要依靠“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可见,这里倡导的是“法制”(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是“刀制”而不是“水治”。中央“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这种要求事实上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司法的干预提供了“正当性”支持。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一个缺失“法治”精神的司法系统中,即便法官在认知和知识储备上能够胜任环境司法的要求,现实中也难以活在“真空”中、真正履行司法监督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中国地方环境政治:政策与执行之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