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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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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尚未收到发票,但却已验收入库的材料,在月末应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暂时入账,下月初作相同的分录(红字)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汇票后,按正常的程序记账。

  案例中所述的公司,利用重复记账的方法多记材料费用,并虚列成本、费用,挤占利润,是偷税行为。在稽查中,应特别留意这种材料已验收入库,发票尚未到达业务的账务处理,应审查企业下月初是否作了红字冲销分录,如果没有则应调阅材料盘点表,确定企业是否利用“盘亏”,将材料费用列入了当期费用。对案例中的公司,根据《征管法》第40条确定为偷税行为,调增利润4万元,补交所得税1万元(40000×25%),并处以偷税款2倍的罚款。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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