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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张小雪 1358 2021-04-06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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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处理

  (1)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业务招待费应列支=1500×5‰+10500×3‰=39(万元)

  超支=56-39=17(万元)

  ②不允许扣除项目:

  资本性支出:企业房屋维修费20万元,不允许在税前列应该在在建工程中列支。调账为:

  税收滞纳金、罚款:企业支付滞纳金8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但不必调账。

  各种赞助支出:企业直接赞助支出11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

  ③应税收益项目:

  应税收益项目,企业收到的保险公司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账:

  以上纳税调增额:

  17+20+8+110+6.3=161.3(万元)

  (2)纳税调整减少额。

  ①联营企业分回利润85万元

  ②国库券利息收入29万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合计:85+29=11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161.3-114=2047.3(万元)

  应纳税额=2047.3×25%=511.825(万元)

  应补税额=511.825-500=11.825(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额:

  [85÷(1-15%)]×(25%-15%)=10(万元)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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