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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广州亚钢、广州亚铜重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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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结广州亚钢、广州亚铜重整案

  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两公司是香港注册上市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再生公司)的第四级子公司。中金再生公司主营废铁和废铜回收,福布斯2013年香港上市内地家族企业榜显示,其营业额高达500多亿,高居榜单第二位。2013年7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布对中金再生公司的临时清盘令。该公司大量资金蒸发,中金再生公司在大陆地区的多家第四级子公司包括广州亚钢、广州亚铜两公司停止清还公司债务,引发公司债权人恐慌。为避免公司经营崩溃、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多家银行债权人联合组成“银团”协调统一主张债权,并相继在广州、天津、中山、江阴、上海、武汉等地对中金再生公司的多个第四级子公司提出重整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收到债权人申请后,于2014年2月17日裁定受理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重整两案,指定北京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两公司管理人,并于2015年4月29日裁定批准两公司的重整计划。截至当年底,两公司经裁定确认的债权已经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全部清偿,股权过户至重组方名下,两公司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企业全面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中金再生系列重整案在市中院率先破冰,广州亚铜、广州亚钢顺利破茧重生。

  市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探索并实施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举措:一是保存企业有生力量。为减少重整程序对企业的影响,避免人力资源及客户资源流失,法院允许两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薪酬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留用企业全部职工,同时与企业原有客户保持良性沟通,减轻或消除客户对重整程序的恐慌心理。二是善用“银团”特殊优势。两公司的绝大多数债权人均为银行,并自发组成“银团”。法院与管理人利用“银团”的特殊优势,集中听取债权人利益诉求,争取到大多数债权人支持与配合,提高重整效率。三是确保临时清盘人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尊重临时清盘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会权等合法权益,对于香港地区法律赋予临时清盘人的特殊权利,以解释疏导为主,尽可能取得临时清盘人的理解与支持。四是引入新的资金源泉。鉴于两公司已无法正常经营,市法院与管理人积极引入外部重组方——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组方同意在股权变更前注入巨额重整资金,双方并就债务清偿、职工安置、企业后续经营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五是依法强裁排除重整障碍。由于重组方要求两公司的股东让渡全部股权,导致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持反对意见。为破解这一僵局,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量不同主体的权益保障情况,强制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上述两案是中金再生公司系列重整案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最先审结的案件,也是市中院首次采取强行裁定方式批准重整计划的案件。两宗案件审结对其他关联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两公司牵涉巨额金融债权,重整成功提高了债权清偿率,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在市中院裁定确认的58.96亿元债权中,金融债权高达57.79亿元,两案重整成功,使广州亚钢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1.89%提高至17.74%,广州亚铜则由4.58%提高至7.85%,而且普通债权中10万元以下部分获得全额清偿。

  (撰稿:范晓玲;编辑:李玉平) “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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