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审判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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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审判机制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2014年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开始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2014年1月,市中院制定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方案》;10月,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的方式、案件类型、办案数量等内容;11月,印发《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白云区人民法院太和人民法庭等四个人民法庭为主审法官制度改革试点法庭。2015年3月,根据《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中院制定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范审判权的运行。组建“1名审判长+2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N名书记员”的审判单元;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权运行内在要求,合理界定合议庭的配置、职责与权限;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指导职能;通过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与专业法官会议、裁判文书内部公开、参考性案例等制度,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确保裁判标准的统一。二是规范审判管理权的行使。建立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力清单,明确审判管理权的行使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三是规范审判监督权的实施。规定院、庭长对案件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通过健全党、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机制,深化司法公开,保障诉讼参与人、律师的诉讼权利,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四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明确审判组织及其成员在审判活动中,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理确定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审判长、承办法官等各类主体的责任;建立法官豁免制度,明确法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发表的言论和判决的结果,享有不受法律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
为确保《意见》的落实,市中院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推进方案》,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任务分解为十六项具体工作,并确定相关的责任部门。同时,制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运行工作规则(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审批权限的规定(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制度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市中院贯彻落实《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院庭长审判管理、审判监督机制,全市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人均主办案件86件。推进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全市法院配备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1898名,其中市中院配备法官助理143名、执行员助理60名、书记员120名。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配套办法,推进辅助人员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官专注“审”与“判”,提升整体办案效能。
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中,市中院支持、指导基层法院“先行先试”。自2013年开始,花都区法院探索专业合议庭综合改革。一是初步建立法官及辅助人员职业保障体系。面向全院公开选任15名专业合议庭审判长,“全员”提高的法官待遇,提高不占编制的审判辅助人员待遇,调动了办案人员积极性,实现审判人员“零流失”。二是出台实施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改革方案》及8个配套办法,完善合议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最高法院刊发简报推广花都区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经验。
(撰稿:练长仁;编辑:李玉平) “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