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结胡伟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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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胡伟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12年6月3日,惠州市公安局正式对被告人胡伟星等人立案,同月22日凌晨,惠州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的直接指挥之下进行收网,胡伟星等34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或者投案自首。该案原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给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市中院”)一审审理。8月23日,市中院正式受理。市中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2014年2月10日至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跨度3个月,前后共计耗时37天,创广州地区庭审时间之最。
被告人胡伟星祖籍广东惠州,案发前系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胡伟星等人委托李庄、律师王誓华等38名辩护人参加庭审,通过自媒体对案情和审理进程进行传播、炒作,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此外,由于胡伟星称自己同时持有美国护照和香港居民身份证,要求按照美国公民对待,美国领事馆也多次要求旁听。经核,胡伟星未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其案发前最后一次入境是2012年6月10日从香港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进入中国大陆境内,故应为中国国籍。
审结胡伟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现场
在开庭审理期间,多名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该案存在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市中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启动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并且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之后,市中院对于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的部分供述,没有作为该案证据使用。
2014年5月15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胡伟星以富星商贸广场房产开发(惠州)有限公司(简称“富星公司”)为依托,以被告人胡仕容、杨华意、陈景强等人为骨干成员,网罗胡氏家族成员、曾受刑事或治安处罚者等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层级管理、提供作案工具、经费和报酬,以商养黑,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强行拆迁、寻衅滋事、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贷款、妨害作证、伪造证据、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非法敛财,实现以黑护商的目的,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在广东省惠东县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胡伟星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胡仕容、杨华意、陈景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胡文雄、胡远标、胡志军、胡桂文、胡文杞、王金本、郭仕文、苏明亨、罗小辉、胡兆雄、胡佛照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胡伟星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罚金50万元。其余33名被告人中,有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到一年零七个月不等的刑罚,3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4人因所犯罪行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且不属必须追诉的情形而被裁定终止审理。
一审宣判后,胡伟星、胡仕容、杨华意等16名刑事被告人及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最终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胡伟星等22人的定罪量刑和一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对杨华意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胡桂文的开设赌场犯罪,郭仕文、苏明亨、罗小辉、胡文杞、胡兆雄及胡佛照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
(撰稿:彭亮;编辑:李玉平) “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