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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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施行
人防工程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防建设在投资、使用、维护、处置等方面出现越来越多的困难和障碍,如人防工程权属不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不落实;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人防部门等因防空地下室产权引发的纠纷增多;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建设主体、市场开发缺乏规范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以及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广州人防管理模式已有所改变。同时,国家和省人防主管部门出台了很多新的部门文件,对人民防空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人防工程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企业资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对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也作了调整。因此,亟需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作全面的修改,使地方立法与国家、省的文件规定保持一致,保证国家、省对人防工作提出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2006年,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启动《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简称《规定》)编制工作。
《规定》被列入2007—2011年度广州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制定规划,2011年被列入2012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正式项目。2012年3月,《规定(草案)》正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9月3日获市政府14届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18日,市政府将《规定》草案报送市人大审议。2013年8月27日至28日,《规定》提交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规定》,并于11月21日提交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3日在《广州日报》上进行公告,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章,五十九条,分为总则、组织指挥、工程规划与建设、工程使用和维护、信息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对人民防空管理的工作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规范。《规定》颁布实施,在国内人防领域具有开创性,具有重大立法意义。
《规定》建立了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明确了谁所有、谁维护的基本原则。《规定》明确,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依据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一致的原则,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同时,《规定》还明确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委托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的,其委托的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
《规定》建立了基层人防管理机制,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防管理责任,使人防工作延伸到基层。为落实简政放权的指导思想,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规定》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防管理职责,要求在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的人防工作。
《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以及必要的配套工程等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其他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规定》重新梳理了人防行政审批事项及标准。一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防工程报建许可事项,并将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纳入人防报建许可管理。二是将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由原来的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调整到了5%。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防工程拆除、警报器拆除审批的标准、程序。四是将原人防工程专项验收许可调整为备案事项,并明确了备案的具体要求、程序。五是新增了人防工程报废的行政确认事项,并明确了确认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此外,《规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尝试与突破:一是从广州实际出发,明确了地下空间兼顾人防的标准。《规定》参照深圳的做法,结合广州实际,明确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人防工程规范标准修建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借鉴香港民安队组建工作经验,初步建立了人民防空志愿工作制度,明确了人防志愿者的工作任务、工作机制、福利待遇等,推进人防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融合式发展。三是明确将建设和移交防空通信警报间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确保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人防通信警报工作间的配建和移交义务。四是明确了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责任。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包括平战转换责任人、预算安排等。
(撰稿:林琳;编辑:李玉平) “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