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园条例》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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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园条例》公布实施
《广州市公园条例》(简称《条例》)是广州市2013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项目,由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牵头起草。2014年12月31日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5章63条,针对新时期广州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从公园的定义、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各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规定。《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适应公园管理城乡一体化新形势,扩大法规适用范围。《条例》对公园做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的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将农村范围内的公园纳入管理。
强化公园绿地保护制度,保证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条例》明确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规定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严格限制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对于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确需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
严格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条例》明确公园内配套商业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规定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经营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禁止将公园管理用房改建为商业设施,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针对公园管理突出问题规范措施,完善公园的管理和服务。《条例》创设公园功能分区制度,要求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同时从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限设备四个方面提出了公园噪音控制措施。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
强化公园的监管力度,提高公园执法的有效性。《条例》规定通过委托的方式赋予公园管理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针对公园免费开放后,噪音扰民、随意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等现象尤为突出的情况,《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2015年9月29日,市林业和园林局在越秀公园举办了题为“携手园护园,共建花城绿城”的大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文艺节目表演、展板宣传、派发宣传资料和小礼品、法规知识问答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撰稿:刘春芳;编辑:刘德敏) “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