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率先实施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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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率先实施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
“十一五”期间,广州已建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救助三级医疗救助体系,大部分困难人员的医疗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是,由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应急救助都有严格的报销条件和申请程序,一些患重大疾病或有特殊需求的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仍然过重,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难以得到适当的社会救助。2010年,广州市出台《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实施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
2009年12月,广州市成功举办首届“广州慈善日”活动,为困难家庭重大疾病医疗、因病致贫及突发灾害应急救助筹集社会捐款1.0451亿元。为规范“广州慈善日”活动捐款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探索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工作新思路,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慈善会经征求各区(县级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经市法制办审查,并报市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0年9月1日联合颁布实施《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对慈善医疗救助的申请条件、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该《试行办法》明确指出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是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是政府救助、社会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后的补充救助。困难人员患重大疾病,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经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政府医疗救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可以申请慈善医疗救助。在广州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自然灾害造成医疗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可以申请慈善应急救助。《试行办法》首次将外来务工人员和正在广州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大中专学生纳入了慈善医疗救助范围,同时不限户籍,只要在广州行政区域内遭遇突发灾害造成医疗或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均纳入应急救助范围。慈善医疗救助和应急救助实行市、区(县级市)联动,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是先区(县级市)后市。
《试行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试行期3年,2014年4月1日重新修订,更名为《广州市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实施办法》。截至2015年6月,慈善医疗和应急救助共救助3754人次,救助金额2259.84万元,有效地帮助了困难群众,充分发挥了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受到困难群众的广泛好评和欢迎。
(广州市民政局) “十二五”广州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