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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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
1.规程图示
2.精要提示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根据职权和管辖范围,为查明案件和核实案件的事实真相而进行的活动。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公务员及其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了解和核对。其目的是查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立案是指经初步了解核实,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员、公务员及其组织,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审批,要作为案件来进一步调查的程序。
调查前要做好准备。一是组织调查组,其成员数量视任务而定,最低不得少于2人;还要注意回避,凡是与案件中被查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人,应予以回避。回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立案机关批准,或由立案机关直接决定。二是制订调查方案,内容主要有:需查清的问题、要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办案人员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三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最后,要移送审理的材料。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党务工作实用方法与规程一本通(202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