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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支部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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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党支部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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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指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本章主要介绍了党支部机构设置、党支部的地位和作用、党支部的基本任务等基本知识。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所谓党的基层组织,按照十九大修改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界定,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强则基层稳,基层稳则天下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要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2018年7月,党中央召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首次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强调“要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9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而为新时代加强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带头人,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基本知识,是切实履行好职责、开展好工作的基础。

  第一节

  党支部机构设置

  一、党支部的设立

  (一)建立党支部的原则

  党的十九大修订通过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且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也指出:“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100人的,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如工作需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经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的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联合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生产单位、工作单位、行政单位、战斗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临时支部。外出执行某项临时性的任务,或者参加短期的学习或会议,或者被抽调参加某一个临时机构的工作,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均可设立临时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明确指出: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党支部一般应按照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把干部党员和非干部党员一起编组过组织生活。

  建立党的支部应当经过县、团或相当于县、团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直接选举出来的支部委员会。

  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是:

  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现有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数量,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支部的性质;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

  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后,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

  上级批复。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履行职责。

  二、支部委员会的设置

  (一)支部委员会的产生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对于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2018年中央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党支部委员会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及时补选。

  (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三)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分工

  支部委员会一般可设支部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其他还可设纪律检查委员、生活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支部委员会设哪些委员,可根据实际需要来定,有的不一定设专职委员,可采取分工负责的办法。 党支部工作手册(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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