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婚姻有没有可能私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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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婚姻有没有可能私人化?
我们希望,自由主义的温和专制主义能够为解决一些老问题提供新的思维方法。现在,我们来看一下从人类出现之初就存在的婚姻问题,并对最近出现的关于婚姻的几个问题和同性恋问题进行一番探索。
首先,我们要提出一个高度自由化的建议,由于它能够保护人们的各种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因此这一建议原则上能够为各方所接受。我们看到许多人(包括许多宗教组织的成员)强烈反对同性婚姻。宗教组织坚持维护自身制定组织细则的权利,如考虑性别、年龄及其他因素。同时,许多同性恋伴侣都希望遵守与对方厮守终生的诺言。为了尊重宗教组织并保护个体成员的自由,我们建议将婚姻完全私人化。基于我们的建议,“婚姻”一词将不会再出现在任何法律条款之中,结婚证也将不再由任何级别的政府机构颁发和确认,政府机构和宗教组织将各司其职,明确彼此在“婚姻”事务上的分工。目前,“婚姻”一词既有官方的法律含义,又有宗教上的意义,我们的建议将消除其含义上的不确定性。
基于我们的建议,夫妻双方之间唯一的法律关系便是民事结合——一种界定任何两人之间关系的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在宗教及其他私人组织面前完全成为一种私人事务。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批准婚姻关系的组织将会自由选择和制定其认为合适的用于缔结婚姻关系的规则。举例说,教堂可能会规定,教会成员只能与同教会的成员喜结连理;而潜水俱乐部则可能规定,仅为那些合格的潜水俱乐部会员举行婚礼。夫妻可以选择那些最能符合自己需要和愿望的婚姻关系准许组织,而不必拘泥于某种正式的婚姻安排模式。政府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授予两者“婚姻”关系。我们将会在后文介绍这一做法如何展开并实施。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看选择体系的问题。在运用帮助我们分析储蓄方式及生活其他方面的原则时,我们会问:政府如何才能设计出合理的规则,用来约束同居者的合同关系(由于同居者私下举行过仪式,因此他们也可以构成婚姻关系)?
什么是婚姻
从法律上来讲,婚姻是一种由政府确立的附带权利和义务的不折不扣的官方状态。结婚之后,人们会得到许多实用的经济上和非经济上的好处。美国不同州的法律在这一点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这些规定都不外乎下面六大类。
1.税务收益和负担。对已婚伴侣来说,税收系统会给伴侣双方带来许多好处,至少是当伴侣一方的收入大大超过另一方时(当伴侣双方收入都很高时,他们需要缴纳高额的婚姻惩罚税)。
2.权利。联邦法律通过一系列的措施赋予了已婚伴侣许多权利。比如,《家庭和医疗病假法》规定,雇主必须允许员工请不带薪假以照顾配偶,而对于同居者则不需要这么做。一些州的法律还经常赋予已婚伴侣其他类似的权利。
3.遗产及其他死亡收益。已婚伴侣的一方在对方死亡之后可获得一些利益,一方可将其名下的房地产赠予对方而无须缴纳房地产税。
4.所有权收益。在州和联邦法律规定下,已婚伴侣可拥有自动所有权,而同居双方在法律上则没有这一权利。承认婚姻财产的州规定婚姻当事人共同享有彼此财产。
5.代理决策。如果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失去判断能力,那么另一方有权代其进行各类决策。在紧急情况下,已婚伴侣一方可以代替失去判断能力的另一方做出判断,而同居关系则不太可能获得这些权利。
6.婚姻特权。联邦法院和一些州法院承认婚姻特权,包括对婚姻状况保密和排除不利配偶的证词。
我们至少可以说,这是一系列不错的权利,我们无法在此将它们全部列出。同时,人们还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稳定地享有这些权利;我们不要忘了,安于现状的心态是普遍存在的,凡是试图改变现状的努力都会遇到强硬的政治阻力。然而,这些的经济和物质利益还远不足以代表婚姻的意义。关键在于,州政府会明确地将这些物质权利和义务与一些和婚姻状况有关的象征性利益联系在一起。对许多人甚至是大部分人来说,这些象征性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婚姻的意义所在。只要州政府颁发结婚证,“已婚”状态(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状态)便十分重要了。而一对基于宗教教义或者其他私人传统结婚而没有受到政府认可的配偶,便缺乏一种重要的证明,不管婚姻当事人双方之间如何山盟海誓,也不管宗教因素对他们的婚姻有多么重要。
为了说明政府颁发结婚证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假设伴侣双方为不同种族的人,然而他们被告知:他们必须处于“已婚”状态而不是“民事结合”状态,才可以享受到婚姻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将他们从婚姻制度中排除,这本身便是对这对不同种族伴侣的一种伤害。实际上,这也是违反《宪法》的做法。政府不能告诉这对伴侣:他们可以获得物质利益,但是他们不能结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当事人双方属于不同种族的,即便他们的婚姻得到了私人组织的支持和确认,也无济于事。总之,当人们结婚时,他们不仅需要得到物质利益,还要得到一种官方的合法性认可(也就是州政府的盖章批准)。
婚姻的官方批准制度已不再合适?
只要有政府的参与,结婚便是一种官方批准的行为。而政府在颁发结婚证书时,对婚姻当事人双方都会给予实质和象征性的利益。但是,为什么要将这两种功能结合在一起呢?难道政府所谓的“婚姻”还有更多的含义吗?
让我们将婚姻与其他形式的关系做一下对比。当我们决定写这本书时,我们必须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因此,我们会与出版方签署一份协议,协议中对书籍出版后的销售收入如何分成做了规定;同时,我们还对如何写这本书达成了一些非正式协议——如果有人试图将我们的书再版发行,法律体系中的《著作权法》将会保护我们的权益(同时,如果我们之间因为纠纷而导致有人在未写完书之前便中途退出,法律上也会有相关的保护规定)。然而,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我们必须(或者不得)向最好的朋友承诺每周最少一起吃一次饭,最多吃两次饭。写书并不需要固定的合伙人,然而尽管我们之间的协议是非正式的,并且不受法律的保护,我们却相当看重它,并且尽最大能力去恪守它。对政府来讲,为什么要将同居关系与其他商业关系等同视之,而不是将其私人化呢?
我们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是:受政府控制的婚姻使得宗教组织按需行事的自由无法得到保证,从而也无法保证婚姻当事人双方做出承诺的自由。然而,我们也相信,官方批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实情况。首先,政府控制婚姻的制度在过去带有一定的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色彩,现代婚姻制度不能完全沿袭这段历史。
最初,婚姻制度是一种政府授予夫妻发生性行为及其合法地位的制度。当时,如果你希望发生性行为或者想要孩子,有了政府的许可便会好办得多。实际上,过去人们对这一证书的需要程度甚至不低于现在需要驾照的程度。政府颁发结婚证是一种承认人们的性行为不违法的做法,而且,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就连领养孩子也非常困难。然而,现在政府授权的婚姻却再也起不到这一作用了。的确,现代人即便没有结婚,也享有《宪法》规定的进行性行为的权利,他们在没有享受到婚姻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生孩子或者领养孩子的方式为人父或为人母。既然婚姻已经不再是发生性行为和养育孩子的前提条件,那么州政府的结婚证书便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从历史角度来看,官方婚姻制度产生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制结婚,而是为了防止离婚,使夫妻违背相互间的诺言变得困难。当然,这种预防措施的初衷很好,看上去像是一种助推行为。婚姻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对人们进行约束的一种方法,因为结婚后人们会千方百计地使自己的行为能够被婚姻关系所容纳。如果离婚变得困难,那么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便有了更大的保障。通常情况下,稳定的婚姻关系对孩子来说是一件好事(尽管一桩不美满婚姻的结束也可能使孩子受益),对夫妻双方也是一件好事,因为他们可以避免受到一时冲动做出错误决定而带来的长期伤害。
相对于经济人,社会人更愿意接受防止做出冲动决定的法律保护措施(如果经济人也有冲动,那么他们的理性思维系统会将这一冲动控制住)。我们甚至可以将法定婚姻制度看作是一种预承诺机制,处于这一制度约束下的人们会自觉地选择一种能够阻止自己犯错的法律状态。实际上,有些州已经开始试行一种叫作“契约婚姻”的制度,这种制度使离婚变得非常困难。人们可以自愿选择结成契约婚姻关系,就像他们为保护自己的长远利益而采取的其他做法一样。
然而,在现代社会,离婚并不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多数州,人们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摆脱现有的婚姻。事实证明,契约婚姻并没有使婚姻制度产生多大的变化。在可能的情况下,仅有1%~3%的夫妻会选择契约婚姻。选择这样做的人大多信仰宗教,并且对于婚姻、抚养子女和离婚方面的认识都十分传统。一般来说,选择契约婚姻的配偶双方在结婚之前便希望自己的婚姻能够稳定和长久。当然,能够根据不同的目的而选择不同的婚姻方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自由主义的温和专制主义者非常愿意看到社会上存在这样的选择。然而相对来说,契约婚姻并没有受到太多人的欢迎,这说明在大多数配偶心目中,非契约婚姻还是根深蒂固的。
现在,婚姻已经越来越不是一纸特殊的契约了,它已经很难终身束缚住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它可以根据配偶双方的意愿随时解体。既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离婚并且离婚现象也屡见不鲜,那么官方婚姻制度也就没有必要作为一种提高婚姻关系稳定性的措施而存在了。但无论怎样,民事结合与形式多样的私人组织应当在促进婚姻稳定性上发挥自己的作用。
官方结婚许可制度会产生一个不幸的后果,那便是将人们分成了“已婚”和“未婚”两大类,从而使后者(有时候是前者)在某些情况下处于非常不利的经济状态,并且这些不利情况很多是难以避免的。比如,同性恋者不得代其伴侣做出医疗方面的决定以及不得免税赠予对方财产,尽管这并没有充足的理由。不管亲密与否,私人关系可以以多种不同的方式建立,“已婚”和“未婚”的划分不应当影响人们的选择。的确,将人们简单划分为“已婚”和“未婚”是极为不精确的。有许多人彼此的关系是亲密而忠诚的,但他们却并没有因此获得婚姻关系所带来的好处。许多人结婚了,但婚姻内的关系并不和谐,并且都暗自移情别恋……类似的现象不胜枚举。那么,为什么不允许人们基于私人、宗教和其他组织自行选择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呢?
海誓山盟需要结婚证书的护航吗?
对于那些赞成官方婚姻的人来讲,他们更为关心的是孩子的利益以及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这种考虑是对的,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婚姻经常被认为是庇护孩子的港湾,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官方婚姻制度在提供这一庇护时有些过于残酷,一些更为直接的方式会更容易地达到这一目的。比如,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便可以保证离婚父母仍向子女提供抚养费。当孩子的利益受到影响时,强制手段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我们的社会能够,也的确已经通过超越温和专制主义的做法强制家长(即便在债务缠身的情况下)抚养孩子。那些倾向于助推的人可能会说,一些简单的做法也会有用,比如,离异的父母通过自动扣款登记(在此情况下无权退出),每月从其相关账户中扣除一定的金额。
无论如何,我们都没有理由认为,民事结合和私人以及宗教组织等不能像官方婚姻制度那样为孩子提供足够的保障。如果孩子需要物质上的帮助,有关法律部门会直接介入,满足孩子的这一需求。如果孩子需要温馨和谐的家庭,那么官方颁发的结婚证就一定能够保证家庭和睦吗?也许是,但对于这一点我们很难给出自信的回答。
如果在长期的婚姻关系瓦解之后,受害的是不具备自理生活能力的人,那么好的默认法则最有可能解决这一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已经有许多案例,最为有效的是自由主义的温和专制主义者的一些做法,即赋予人们自由选择权利的同时引导人们向目标方向努力。我们很快将会谈到一些可行的做法。现在我们只是想请读者注意,官方婚姻制度既没有必要,也算不上一种好的默认法则。
从好的选择体系的角度来讲,现有的官方婚姻制度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没有足够的自由度。当然,我们承认没有任何人会被强迫结婚,法律也没有这样的权力。因此,与政府制定的其他威胁到人们自由的强制性措施相比,婚姻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民主社会颁发结婚证书时,做法几乎完全不同于要求雇主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保健资料或者要求雇主补贴一定保险金额时的做法。婚姻看上去甚至更像是为私人选择提供方便而不是要剥夺私人的自由选择权。然而,婚姻制度并不仅仅是一种提供方便的手段,它与《劳动合同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政府不会轻易允许人们只能与同种宗教信仰的人结婚,也不会强制人们达成协议。同时,政府还会建立一种对婚姻法律形式的垄断,对申请结婚的人员进行强力限制,还会在法律形式之外附加一种只有政府才能授予的实质性和象征性利益。对于那些憧憬自由的人来讲,这根本算不上什么利益。
我们承认,许多配偶会从某种程度和某些方式上得益于公开宣布忠于对方的誓言。许多人相信,官方婚姻制度能够促使人们做出无论对配偶双方还是对社会都有益的婚姻承诺。然而,如果承诺果真如此重要,那么为什么不依靠民事结合和私人组织(包括宗教组织)做出这一承诺呢?政府颁发的带有“结婚”字样的证书果真就那么重要吗?许多海誓山盟并不需要这些证书的敦促,同样能够被终生恪守。人们大部分时间都在与朋友、同事、老板的相处中度过,因此,即便没有政府的婚姻约束,人们也会非常看重私人承诺。宗教组织、业主大会以及俱乐部的成员都会感受到(甚至是强烈感受到)来自这些组织所设立规则的制约。我们应当牢记,如果人们渴望某种承诺,那么无论我们做什么,都无法阻止人们通过民事结合或者完全通过私人组织做出这一承诺。
那么,官方婚姻是不是一种经济的选择呢?答案是否定的,它并不会带来多少经济上的便利,在很大程度上它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做法。我们只能说,官方婚姻有可能会以承诺的方式造福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和孩子。就成本而言,官方婚姻并没有多少弊端,然而它的确可以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同时还会使人们对国家支持的婚姻和宗教婚姻之间的关系产生困惑,并且对一些基本问题和概念产生强烈动摇。当前最显而易见的困难是,宗教组织坚持认为它们有资格按照自己认可的方式定义婚姻,而同性婚姻的双方则坚持认为他们不需要通过法律上承认的“二等公民”身份便能够做出厮守终身的承诺,而我们的建议则能够同时满足这两种针锋相对的声音。只要我们宣布“婚姻”是由私人组织而不是由政府来管理,并且宗教组织可以自由设立婚姻的规则,那么这一问题便能很容易得到解决。同时,这一政教分离的做法还会带来许多其他的好处。
什么是婚姻最合适的默认法则?
我们认为,管理婚姻的官方机构以及关于其性质和未来走向的争论已将人们的注意力从以下这个关键问题上转移开来:对于那些海誓山盟的伴侣来说,最合适的默认规则是什么?
只有看准了这一问题,选择设计者的工作才能得以展开。我们不可能在本书中对所有的复杂问题都考虑得面面俱到,但是我们可以提出几条建议,这些建议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合法未婚同居者(包括现有婚姻形式下的夫妻双方)。我们的动机很简单:如果一切从头开始,那么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可能再制定出当前的制度。现行制度在许多州都使人迷惑不已,即便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受理离婚案件的律师也弄不清楚这一制度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多的争议。但是它至少表明,我们应当改变这一选择体系,从而使人们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我们甚至还希望,助推应当作为一种保护弱者(主要是妇女和孩子)的工具而存在。
根据我们一贯的观点,我们的出发点应当建立在符合人们实际需要的基础之上。如果人们互相做出明确承诺,那么法律应当协助人们执行这些承诺。由于人们的行为会出现疏漏并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法律必须选择一套默认规则。然而,人们在做出长期承诺时更希望得到一些指导。正如我们所建议的,不切实际的乐观主义在婚姻关系中体现得极为明显。例如,在最近的一些研究中,当人们被告知其他人极有可能离婚(概率大约为50%)的消息时,人们对自己的婚姻却保持了一种近乎荒谬的高度乐观;研究结果表明,几乎所有人都确信或者基本相信自己是不会离婚!
正是由于这一背景的存在,人们才不会去签署婚前协议。大部分人都相信自己不可能离婚,并且担心签署婚前协议会伤害到双方感情,所以他们只会去看一下现有的那部《婚姻法》,就连业内专家也认为这部法律没有制定好。同时,只有那些见过世面、家财万贯的有钱人才有可能签署婚前协议,以备离婚时(在处理财务问题时)能够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依据。所有这些都使得大部分人在面对充满变数以及含糊其辞的法律条款时成了受害者。如果没有签署婚前协议,我们认为应当有相关的助推措施去帮助那些弱势群体(通常情况下是女性)。一般来说,女性会在离婚后陷入经济困顿的状态,而男性的经济前景则会看涨。因此,采纳一套默认规则去弥补那些有可能遭受严重损失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有一个前提是,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条件。如果男方和女方同意了一个在一般情况下对男方有利的条款,那么法律应当尊重这一决定,并且应当使用法律体系中的其他部分(包括税法)帮助需要保护的一方。禁止人们达成自愿条款的强制法规不大可能实现人们的愿望,人们会通过调整部分内容而绕过这些法规。然而,人们希望做的事情很可能会受到默认法规的影响。如果法律能够建立一种实用的标准,那么它会得到许多人的支持。
如果默认法规会特殊照顾那些离婚前承担孩子主要照看义务的一方,那么这样的法规便有可能长久存在下去。如果因为离婚前父母双方都履行了照看孩子的义务而执行共同监护,那么人们便很容易认识到家庭解体意味着什么。同时,如果默认法规规定在离婚后婚前承担主要照看义务的一方应当继续承担这一义务,并且应受到资助,那么这一法规也会长久存在下去。因此,有了这些能够站得住脚的法规,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利益才能保证不被侵害。
除了帮助弱者,默认法规还应当给出清晰的表述,因为社会人不是经济人,他们在谈判时会普遍存在一种自利偏差。实际上,自利偏差的意思是面对困难或者重要的谈判,我们会倾向于认为最为“客观”的结果和最有可能发生的结果都对自己不利。当双方都陷入自利偏差时,争吵只会使谈判陷入僵局,他们会在法庭上长时间地大吵大闹,甚至因此丧失本来对自己有利的局面。在离婚案件中,双方通常会情绪激动,都认为自己占理,并且认为法官也这么认为。你可能会认为,即便夫妻双方存在自利偏差,律师无法也不应当打击客户的这一心态。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就连律师本人也会陷入自利偏差。
这样一来,法律规定中模糊的地方便会引发激烈的争论。如果我们可以通过助推缩小双方预期结果的范围,那么双方便更有可能达成一致。如果法律能够提供一个标准和范围,帮助人们对最终可能出现的结果有所理解,那么那些面临离婚的家庭可能会受益良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罗列出尽可能少的可能出现的结果,以便法官形成自己的判断。目前,许多州已经开始了类似的做法,但是由于自利偏差的存在,如果人们不知道这些法规,这些法规便无法发挥作用。有研究表明,许多已婚夫妇甚至不清楚一旦离婚会发生些什么事情,包括如何照顾孩子或者如何支付赡养费。州政府应当明确规定赡养费的范围(费用将占收入的一部分,可能有上限)。
最好的方法可能是基于如夫妻双方年龄、收入能力、已婚时间等因素确立一个明确的公式。以这一公式为基准,法官便可以对其他一些因素给予考虑,比如结婚期间的生活标准、夫妻双方的身体状况、双方的收入情况以及其他有关因素。一旦“脱离”这些范围,便需要对原因做出详细说明,并且原因应当限于可接受的为数不多的几条,以便做出调整。在整个过程中提高透明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使夫妻双方在预想范围内达成和解。
下面让我们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得出结论。婚姻的私人化有足够的理由,我们可以允许私人组织、宗教团体及其他组织按照一定的默认规则和刑法对自己希望做的事情做出约束。我们提议,政府应当取缔“婚姻”转而依赖民事结合。如果宗教团体希望限制异性恋夫妻的婚姻,他们理应可以这样做。如果这些团体希望降低离婚率,他们也可以这样做。这一建议的好处在于它可以进行大范围的实验——在增加个人和宗教团体自由度的同时,减少目前公众对于此事不必要甚至是令人厌恶的争论。 行为经济学系列(套装共9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