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工作和建设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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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工作和建设情况综述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79年12月,黑龙江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人大常委会。4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人大工作和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作出新贡献。
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立法放在突出位置,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截至2019年7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72件,修改213件,废止78件,省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92件,为我省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振兴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逐步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制度
1984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8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省人大常委会每届都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形成制度,立法工作得到加强。19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2002年,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条例,全面规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活动。2016年,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全面修改了立法条例,突出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二)健全完善立法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
2000年,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省九届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案统一审议工作;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提供服务。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论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逐步做到了法规草案全部通过官方主流媒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法规案实行两审制,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大的法规案,经隔次或三次审议后表决或“二审三通过”。起草并报经省委审定后印发了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关于地方立法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努力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农垦和森工体制改革部署,适应国家和地方机构改革涉及相关职责调整,2018年废止了省垦区条例,暂停实施了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2019年1月,为贯彻国务院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制定了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对国家尚无法律规定,在同国家有关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了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奶业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城市清除冰雪条例等一批地方特色突出、切实管用的法规。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7次集中清理,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
二、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40年来,历届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监督、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不包办代替、行使监督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监督公开等原则,始终坚持与全省工作大局紧紧相扣,与人民群众呼声息息相应。共组织开展各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220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676项,组织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187次;按时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等报告,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决策落到实处、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一)不断健全完善人大监督制度
1988年之前,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听取和审议省“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省财政决算,监督手段单一,监督工作开展较少。1988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暂行条例,使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2007年4月,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当中率先审议通过了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全省人大监督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018年,适应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报请省委批准转发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对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准确把握总体要求、突出重点领域、改进方式方法等作了比较明晰的规定,推动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二)不断拓展深化监督内容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多种监督形式,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和改进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实施东北振兴战略以来,紧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新部署新要求,每年都组织实施至少一项重点监督项目。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拓展监督工作,连续5年关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跟踪督促解决城市停车泊位收费不合理、农用机动车安全监管薄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1998年以来,持续深入开展“黑龙江环保世纪行”活动,紧扣“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黑龙江”主题,一年一个专题,将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不断汇聚起全社会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共识和力量。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改革,作出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监督的决议,加强了预算公开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督。报请省委批准印发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有关意见、关于建立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不断改进监督工作方式
始终注意抓好监督议题确定、会前调研、会议审议和跟踪问效等关键环节,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从2011年开始,结合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先后就省本级决算、全省社会保障工作、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深化“放管服”改革、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全省脱贫攻坚情况,组织开展了专题询问,并注意由个性问题推及完善具有长远和普遍意义的制度安排。聚焦营造全面振兴发展法治化环境,从2015年起连续3年开展以行政许可法和省行政许可条例实施情况为重点的优化发展环境检查监督,四级人大联动,五级人大代表广泛参与,持续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有力推动了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促进了全省营商环境持续改善。2019年,为统筹开展人大各项监督工作,结合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省人大常委会专门设立了监督工作协调机构,具体承担监督事项统筹协调推进落实。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围绕省委中心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监督纠错力度,强化培训指导。至2018年年底,共备案审查省政府规章78件、规范性文件526件;备案审查设区的市政府规章41件。2018年8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内涵和外延,创制性地将监察委单独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2017年至2018年连续两年举办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2017年9月召开全省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现场推进会,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和水平提升。
三、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严格依法按程序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保证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省人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共作出245项决议决定。仅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就加强预算绩效监督、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设立黑龙江省全民冰雪活动日、促进全民阅读作出决议决定。2018年,针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洗脑式”欺诈销售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普遍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为保健产品提供临时场地者应核实经营者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等方面内容。决议通过后,各大媒体给予广泛关注和好评,受到人民群众普遍欢迎。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结合推进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和转隶,2019年1月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最高检将这一决定的重要意义写进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当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2019年4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为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责提供了法制保障。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确保党中央和省委的人事安排意图顺利实现。40年来,共任免国家机关人员13289人次;制定完善了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认真依法组织被任命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四、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一)密切省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1979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后,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1988年,省各级人大代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近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的意见、省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和加强省人大代表与选举单位联系的意见、关于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发挥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作用的意见;完善了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和工作程序,深入开展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基层行活动。
(二)提高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建立了人大代表远程视频学习系统,实现全省五级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和专题培训全覆盖,总结宣传代表履职尽责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级人大代表在促进龙江振兴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建立了以彩信和手机报为载体的代表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帮助代表更充分地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愿望,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三)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注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与常委会履行职责有机结合。邀请代表参与相关领域的视察、检查和调研,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采纳代表提出的建议。在连续3年开展的以行政许可“一法一例”实施为重点的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监督检查工作中,五级人大代表1.5万多人次参与工作,形成了全省上下共抓改善发展环境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
40年来,组织办理了358件代表议案和11859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修订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坚持实行代表建议“直通车”、主任会议督办重点建议制度。实行议案和建议承办单位与代表共同研究办理方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强化跟踪督办、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报告、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建立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了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效能,办理率和代表满意率大幅提升。
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强化自身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一是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坚持和完善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重大立法、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常委会党组都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二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强化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不懈整治“四风”,推动形成“严细慎实、精益求精、勇于担当”工作作风。三是注重健全完善制度。全面加强常委会和专委会履职制度建设,修改了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事任免条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了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改进和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有关意见,细化监督工作议题来源途径,畅通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渠道,规范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后续工作;建立了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实行常委会委员依法履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提请省人代会修改了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回顾40年的光辉历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不断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站在新时代新起点,省人大常委会要在省委领导下,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促进和保障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理论与实践(上、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