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地方人大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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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在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
深刻理解地方人大地位作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飞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40周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地方人大地位作用、共同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这里,我想结合本职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
1954年9月,在普选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按照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1979年7月,总结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经验,适应改革开放新时期发展要求,因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这一规定也在1982年宪法修改中得到确认。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陆续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发轫于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启动、同步发展、同频共振,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也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上有力推动了人大工作、立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第二,地方立法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40年,也是地方立法主体不断扩大、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立法工作蓬勃发展的40年。回顾总结这40年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我们深切体会到,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责,制定修改了一大批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本区域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的里程碑。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权,地方更没有立法权。从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始,地方立法权限逐步扩大。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已经建立起来,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年宪法修改为这一规定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增加到353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8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和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科学有效的立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关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的有效实施。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以来,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日臻完善。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约12000件,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比如,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区域内有效实施,各地方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某一法律或某一行政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解决好法治通达群众、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在地方事权范围内,聚焦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切口”立法,比如上海市7月1日启动实施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的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取得很好的法治效果。还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试点探索、先行先试,发挥“试验田”作用,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成熟经验。比如深圳、厦门等地的经济特区法规,就形成了不少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做法,其中很多都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为完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领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支撑。
地方立法在加强和完善地方治理、推动地方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制度规范的重要载体,是地方人大结合当地实际,在梳理中央有关精神、法律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地方治理提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度依循,将地方治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40年来,地方立法为地方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有效推动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扎实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新时代人大工作、立法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展现出更加光明的前景,同时也面临新的任务、新的课题、新的挑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加强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与地方各级人大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交流有益经验和做法,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和精细化水平。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帮助和支持地方立法突出特色、创新实践、增强实效,把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体系中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为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促进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理论与实践(上、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