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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

真话——长星杂文选 宋长星 1748 2021-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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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

  被公司董事会解除总经理职务后,公司既没有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月发放工资,导致职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双倍工资发放所欠月份工资。

  显然,该公司解除该职工总经理职务后,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发工资是违法的。既不解除劳动关系,又不发工资,难道叫职工喝西北风?

  但职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此前担任总经理的月工资给予双倍补偿自然也是维权过当。道理很浅显:董事会解除了你的总经理职务后,就不该再按总经理的岗位要求工资。至于双倍工资,则按公司是否违法来定。

  在这里,要说说权利与义务应该对等的关系。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

  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权利是指该职工担任总经理所拥有的职权,以及因为拥有该职权而必须履行的职责。比如他担任总经理,具有一定的人事安排权、经营权、分配权。而作为总经理他又必须完成一定的经济指标,必须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把企业发展推到某个高度等。

  过去,尤其是计划经济年代,中国的企业都是清一色的国有企业,企业的经营者都由上级委派,其经营、管理、销售等,都是按照事先的计划在进行,所以权利与义务不是很明显,也难以要求对等。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民营、私营、股份制等多元化经营体制的企业出现了,为了更好地发展企业,除了国有企业还有上级委派经营者,大多数企业,包括一些国有企业也开始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即在人才市场上聘用企业经营者,那么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一定会将经理人的职权以及必须完成的标的写在合同内,这就有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经理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标的,即完成了义务,聘用他的公司董事会就该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相应利益。

  如果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标的,则得不到相应利益,或者被解聘,这就是权利义务对等。

  此案中,公司董事会解聘了该职工总经理职位,显然是对该职工经营业绩不满意。

  满意续聘;不满意,解聘。这都很正常,都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则,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该公司在解聘该职工总经理职务后,既不做其他安排,也不发给工资,是错误的。

  而该职工在提起仲裁时,仍然要求按总经理职务给付工资报酬,也是属于未尽义务却要权利的过度维权,也是不符合合同法、不公平的。

  权利与义务对等,这是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则。唯此才能保持企业经营有序、依法开展。 真话——长星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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