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男生 其他 读懂“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经济将如何踏上新征程(套装共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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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完善

  经过40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人在解决温饱问题而且逐渐富有之后,必然最渴望的是社会的公平公正,而社会的公平公正只有依靠法治社会才能实现。因此,富起来必然要求法治社会建立起来。同时,我们要从富起来变为强起来,更需要法治社会的形成与完善。由此可见,中国改革开放再启航的重要任务,是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完善,坚持法治化方向,是中国改革开放再启航的重要方向。

  如何建立法治社会?要点有三。

  法治社会首先表现为契约社会

  所谓契约社会,就是人们所形成共识的并以此为自身行为准则的共同规则,都是人们的共同意愿和自身意志的体现,社会契约有各种形式,其最高形式是法律体系。因此,作为社会契约的最高形式的法律体系,也应当是人们共同认可的结果,其形成过程和内容,都是以民主方式为基础的。正因为如此,人们经常将法治社会和民主相联系,甚至称之为民主法治社会。可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内容反映了民意,体现了民主,是人们的共同认可。当然,这种共同认可并不是指人人都认同,而是指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认可。因此,从这一点上讲,法律实际上是民主的产物,是公众认可的并以民主方式选择的社会公共契约,即人人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在社会中,法律与民主内在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契约社会,也就是人们所讲的法治社会。

  民主的最高形式是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民主的最高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以这种民主方式形成的人们的共识,就是社会契约,其最高表现形式为法律体系。正因为如此,所以从这一点上讲,民主似乎也不“公平”,因为它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承认少数人的意愿,这也表明了绝对个性自由的公平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由此可见,法律作为公众认可的共同规则,即社会契约,其形成方式必须以民主为基础,在民主程序的认可下形成,这是法治社会的首要特征。如果法律只是某些个人意志或少数人的意见,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法治社会的范畴,而是“皇权”的标志,是封建特权的产物。如前所述,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它不是法治社会,因为封建社会的法律仅仅是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而并不是人民的共识。因此,不能认为有法律就是法治社会,关键是法律如何形成,体现了谁的意志。可以说,法治社会的首要特点和标志,就是法律的形成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其形成过程是以民主方式为基础的,是以民主程序为准则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但是,在法治社会中,对法律的形成不能搞“泛民主化”,也就是不能将人们的所有行为规则的形成,以及这些规则的内容,都以民主方式来决定,因为,有些人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也就是社会契约,并不是由民主方式决定的,而是人性本身的反映和要求。也就是说,由人性本身所决定的社会契约,是“天然”存在的,并不需要由民主的方式来确定,而且,不仅不能以民主方式来决定,尤其是不能由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来决定,而是民主方式必须体现和尊重它。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人类本身的内在规律必然要赋予法律本身的“特权”,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和反映它,或者说,法律必须要尊重和认同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律必须反映和体现的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什么?这种内在要求有3个要点。

  1.尊重人权。

  也就是说,任何人一出生就必须享有人权,这种人权并不是法律赋予人类社会的,而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法律必须体现人权的意志和要求,法律必须要保障人权。如果法律不体现人权和保障人权,甚至无视某些人的人权,那么轻者说它是侵犯人权,重者说它犯了反人类罪,因而无论这种法律是以民主方式而形成的大多数人的共识,还是某些人的自身行为,都是有悖于法治社会的。正是因为尊重人权是具有“天然性”的人类社会的必然要求,因而尊重人权并不由法律来决定,而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任务和职能,法律必须要反映人权要求和保障人权。从这点上讲,尊重人权是“超法律的”,是法律不能改变和破坏的,法律必须要遵守和保障人权。例如,当一个人已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而获得生存条件时,社会就必须要救助,并且要在法律体系上真正体现救助,这是人权所赋予法律的责任和职能,而不是由法律来决定要不要救助,法律所能决定的,是如何更好地救助,以何种有效方式救助,而不能决定要不要救助。因此,从这一点上讲,人权要求决定了法律体系,人权赋予了法律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相反。

  2.尊重财产。

  也就是说,任何人和机构,甚至包括国家,也不能随便剥夺某些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合法财产,合法财产是不能被侵犯的。而且,任何财产都具有平等性权利,没有一种财产超过一种财产的说法,例如可以讲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不能讲国有财产高于个人财产,财产面前一律平等。尊重财产是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社会赋予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法律必须尊重和保障人们的财产,这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也就是说,不是法律规定并要求人们必须尊重财产,而是人类社会和财产本身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和反映尊重财产的要求,要求法律必须平等地保护各种合法财产。因此,对合法财产的保护,是法律的天然职责和功能,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原则,形成剥夺别人合法财产的所谓法律。因为这种法律似乎体现了民主原则,但它却违反了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颠倒了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和法律的应有关系,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决定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决定人类社会本身的内在要求。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尊重财产是“超越”任何法律体系的,即法律不能决定剥夺任何人或机构的合法财产,而只能是以维护各类合法财产为己任。为什么法律必须保障合法财产?因为人类社会的实践表明,任何无视甚至随意剥夺别人财产的行为,都会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在这里,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是行不通的,民主是不能以法律形式剥夺别人合法财产的,否则,就会出大问题。最近我们给一家民营企业员工发了一个调查问卷,其中有一个问题是,你如何看待你们老板的收入高,如何对待这种高收入?结果是,收到问卷的80%的人的回答竟然是,“因为老板剥削了我们,最公正的方法是平均分掉他们的财产”。试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以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来对待这个问题的话,那么“老板”肯定是少数,因而在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下来制定不尊重财产的法律,那么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了。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力如何发展?因此,尊重财产是人类社会的内在要求,无论法律是以何种方式形成,是以强制的方式还是民主方式,都不能把随便剥夺别人的合法财产作为内容和规则。中国宪法关于平等保护各类合法财产的条文,以及《物权法》的实施,正是体现了法律必须尊重财产的精神。

  3.尊重契约。

  所谓尊重契约,就是指法律必须保护当事人在法律基础上的自我选择,一旦人们就某种问题达成了契约,即形成了共同的认可,那么法律就必须保护这种契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日益深入的分工协作关系往往都会以交易方式表现出来,而交易方式得以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契约,也就是当事人对这种交易的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共识和认可,因而都要遵守和共同实现这种契约,法律有责任和义务来确保这种契约的实现和贯彻。尊重契约实际上反映的是社会的信用程度。如果人们都不遵守契约,也就是社会缺乏信用,那么在信用缺失的条件下,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一定是混乱的。因此,尊重契约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和最基本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法治社会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就是保护契约、尊重契约。现代人类社会中的每个个体的自由选择,都必须以尊重当事人的利益和以当事人的认可为前提,因而人与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互换,即人们常说的交易,交易实际上是以双赢为基础的,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这种自愿选择的交易表现为契约,因而任何法律必须保护和尊重这种交易,也就是保护和尊重契约。也就是说,法治社会中的民主和法律,必须以尊重契约为基础。法律要保护契约,而且一人一票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也不能否认契约,而是必须尊重契约。契约是以人性即人的自由选择及人们的共同认可为基础的,因而法治社会必须把尊重契约作为核心内容,法律和民主都不能不尊重甚至破坏契约。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个性的自我选择程度越来越宽泛,而这种个性的自我选择又以当事人的共同认可即契约为基础,所以法律必须反映这种社会进步,尊重契约等于尊重个性的自我选择,尊重社会进步。因此,法律应以尊重契约为基础。

  上述3点分析表明,法治社会的核心是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因此,法律必须保护人权、保护财产、保护契约,而且作为法律形成基础的民主,也必须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不能以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方式损害人权、侵犯财产、破坏契约,而必须以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为责任和义务。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是法律和民主的任务和目标,是法治社会的核心问题,任何法律和民主,都不能危及人权、财产、契约,而要将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为己任,这也是我们判断法律和民主状况的标准,当然也是评价法治社会状况的度量标准。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及民主的选择,都必须以尊重人权、尊重财产、尊重契约为前提,否则,它将是对人类的反动。

  法治社会的基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一旦实施,任何人或机构,包括政府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如果完善的法律体系没有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法律体系越完善,就距法治社会越远,因为它在破坏着法治社会的根本。因此,从这一点上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我们在现实中必须坚持这个原则。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涉及多方面问题,但有4种关系必须处理好。

  1.强势利益集团和法律的关系。

  在多元化利益主体存在的社会里,利益集团的存在是必然的,但是任何利益集团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尤其是强势利益集团。强势利益集团既包括拥有较强财富力量的集团,也包括拥有某种垄断地位或话语权的集团,例如媒体等。强势利益集团往往会利用自己某些方面的力量,影响法律公正,为自身利益服务,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贯彻,一定要将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危及法律公正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对这方面的执法情况的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提高执法情况的透明度,实现信息对称。因为强势利益集团影响法律公正的手段往往是“暗箱”操作,所以只有增强透明度,才能防范强势利益集团对法律公正性的影响。在多元利益主体存在的条件下,各个利益阶层及利益集团寻找自身利益和保护自身利益是很正常的,正是因为它们各自寻求和保护自身利益,才形成了一种利益上的均衡和相互制衡,这种均衡和相互制衡就是和谐,但问题是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和不遵守法律,尤其是对于强势集团来讲,更应如此。

  2.行政权力和法律的关系。

  行政权力往往拥有无视法律甚至破坏法律的某些“天然优势”,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极强的国家,这种“天然优势”就更加强大。因此,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加大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在我国的违法事件中,行政违法的比例很高。而且这种行政违法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以“经济发展”和所谓“民意”为理由。最近看到一篇报道,说某个地方官员公开讲:“别老是用法律压人,如果什么都按法律办,那什么事都干不成,经济怎么发展,老百姓怎么富有?”这种无视法律的“法盲”,之所以敢公开这样讲,就是因为我们对行政以法为本的原则坚持得不够,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约束不够。现在人们对行政不作为较为关注,有各种考核指标,但对行政不依法关注不够,甚至对那些违法性的所谓“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行为,能够容忍,甚至赞扬,似乎只要能带来GDP的增长,违法也是可以的。当然,这里也有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问题,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这类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原来我国宪法明文写着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原则,因而我们在未修改宪法前所搞的市场经济的改革探索,似乎也有违法之嫌,但这种情况总体是少数,而且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违法问题,而是人们在实践中对不合理法律的校正。正因如此,我们认为在我国防范行政违法是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下大力气解决。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行政违法,其背后都是为了某些个人利益和某些利益相关集团的私利,其结果必然是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因而必须严格查处。

  3.党和法律的关系。

  这里讲的党与法律的关系,是指作为我国执行党的共产党与法律的关系。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因而似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实际上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照样不能超越法律,必须遵守法律。以党代法,把党置于法律之上,是我们党过去犯错误的重要原因。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是一党执政,关键是要处理好党与法律的关系,也就是党绝对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以党代法,因而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也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活动,依法办事。

  4.弱势群体和法律的关系。

  弱势群体并没有任何影响法律的力量,因而似乎探讨弱势群体和法律的关系是个奇怪的问题。其实不然,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弱势群体也会以违法的形式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不遵守法律,例如大街上乱摆摊的小商小贩,以及行乞的人,往往不遵守有关法律,和执法部门搞猫捉老鼠的“游戏”。我国是具有“流氓无产者”的社会基础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我是无产者我怕谁”的观念甚强,因而有人经常以此种方式无视法律,因为穷而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公众浮躁心理极重的条件下,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因此,法律既要将保护弱势阶层作为重要任务,也要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以各种理由无视法律。穷并不可怕,我们会想办法使人们走向共同富裕,不能因为穷而无视法律,甚至超越法律。

  法治社会的关键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既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原则,也是法治社会能否实现的基础和关键。因为,所有法律最终都是要通过司法机构来监督实现和贯彻的。如果出现了司法不公正,甚至出现司法腐败,那么任何公正和完善的法律都会失效,因而法治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在这种条件下,法律不仅不可能实现,还会成为某些人或机构的“帮凶”。因此,我们要建立法治社会,就必须要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虽然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但我认为,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不是指司法机构独断专行,其行为不受任何约束,“无法无天”,而是指司法机构以法律为本,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方向,法律至上,“以法为天,唯法为大”。也就是说,司法机构不能成为某些人或机构手中的工具,司法机构只效忠于法律,而并不听从任何超越法律的人或机构的摆布。因此,从这一点上讲,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司法机构不能独立地按照规定而执法,那么肯定就谈不到司法公正。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处理好党管司法的问题。我认为,党管司法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党不能超越或取代法律,因而党管司法的准则就是党的意图和行为不能取代司法机构,司法机构应依法办事,而不是以党的意志办事。因此,司法机构的行为准则是法律,而不是党的指示或命令。法律至上是司法机构的行为准则和灵魂,党管司法不能影响或干预法律至上这个司法原则。我国司法不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机构往往不能依法独立办案,因而我们在党管司法和党管干部的问题上,要以保证司法独立为前提。

  第二,司法监督。

  所谓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机构及其执法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对司法机构的有效监督。可以说,没有良好的司法监督,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司法监督首先涉及的是司法机构的内部监督,例如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监督,因此,我们应该构建良好的司法机构内部的监督,在这方面,世界各国已有许多好的经验供我们借鉴。但是,司法监督的关键还在于对司法机构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既包括立法机构及政府对司法机构的监督,也包括民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立法机构及政府机构对司法机构的监督是很重要的,因而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人大及政府等机构对司法机构的监督。不过,我们不能忽视民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要从有效性和有序化上为民众监督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路径和方式。当然,上述的各种司法监督都需要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司法机构运作和司法过程的高度透明性,也就是要使各种监督都能实现信息对称,因为各种监督失效和骗人,都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因而我们必须提高司法机构运作过程和执法情况的透明度,让人们随时掌握司法机构的所有信息。公平公正的前提是公平,没有公开就没有公平公正,因而只有在信息高度透明的条件下,所有监督才是有效的。因此,我们必须提高所有执法行为的透明度,为司法监督提供良好的基础。

  第三,司法效率。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构必须高效率执法,随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法律的实施。司法如果无效率,那么法治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司法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司法无效率,实际上就是司法不作为,司法不作为,就其结果来说,实际上同非法治社会没有什么两样,因为它们都是会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因而谈不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有效率?当然首先是要构建一套有效的奖惩分明的司法机构管理制度,形成优秀的司法队伍。在司法队伍的构建及其内部管理体制的建立上,全世界各国都有许多经验可以借鉴。不过,司法效率也有赖于监督体制的完善,包括对司法效率的考核目标体系的建立及评价标准的设置等。总之,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形成高效率司法体制,从而使司法管理现代化,确保司法机构高效运转,实现效率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当然,司法效率是建立在执法的准确性上的,首先要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如果“冤案”和“假案”太多,那么司法越是有效率,就越会破坏司法公正,因而提高执法准确率,是实现司法效率的前提和保证,我们必须要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将司法效率建立在执法准确性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司法效率。 读懂“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经济将如何踏上新征程(套装共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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