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公诉人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认可,但是我的本意只是想拿回魏大友欠的钱,并没有损害魏大友的权益,也没有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权益的想法。我认罪认罚,请法院依法从轻对我进行处罚。”赵云道。
“被告人赵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魏大友伪造证据,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二十四万九千元),并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已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构成妨害作证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人赵云在虚假诉讼中所主张的二十四万九千元中,有二十万元属于其合法债权,虚构的债权部分仅四万九千元,在民事诉讼中夸大债权的事时有发生,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被告人赵云的虚假诉讼行为未给虚假诉讼案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不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赵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较恰当,请法院依法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回应如下:
虽然被告人在虚假诉讼中主张的债权中只有四万九千元是虚构债权,但是其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决,客观上妨害了司法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严重妨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且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建议对其处四年有期徒刑。完毕。”中年女检察员道。
此时,案件的争议点已经出来了,对于案件事实部分,控辩双方都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量刑。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一、被告人的行为动机
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魏大友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在虚假诉讼中,赵云主张的金额仅比其合法债权增加了四万九千元。
鉴于夸大经济损失、增加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符合常情。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进而实施的虚假诉讼。违法程度不同于一般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
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也就是被告人赵云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主张的标的数额为二十四万九千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其中有二十万是其合法债权,虚构债权占比较小,所以本案与其他同类型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在量刑时请法院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妨害作证罪是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被告人采用不同的手段,导致的教唆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社会伦理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赵云并未给案件的相关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相对应的罪责也较小。
四、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
辩护人认为,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
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分为:
(一)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
(二)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
(三)已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
(四)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做出错误判决的。
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赵云指示魏大友伪造证据,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比较大。
但是法院及时启动了审监程序,未给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案发后被告人赵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认罪认罚,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但是被告人赵云的诉讼标的未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迫使魏大友作伪证,造成魏大友轻伤的后果,而且利害关系人有未遭受实际经济损失,属于初犯。因此,被告人赵云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
第414章 孟总
休庭后,法警将赵云带出了法庭,在出门前,他看向旁听席上的父亲赵凤祥,四目相对,赵老爷子嘴唇颤抖,眼中有些潮湿。
方轶看了看表,已经快十二点了,拿出矿泉水喝了几口,润了润嘴唇和喉咙,在开庭的时候,律师不能喝水,所以长时间的开庭对律师、检察员和法官的体力是一个考验。
赵凤祥想趁着休庭的功夫,找方轶问问情况,但是看方轶一脸疲惫,最终他还是忍住了,十分钟,只需要十分钟,就知道结果了(法官宣判),再等一等。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被告人赵云带上法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被告人赵云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云的罪名成立。
赵云在庭审中具有认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赵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云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审判长宣判道。
方轶终于长出一口气,七个月!之前赵云已经被羁押了三个来月,再有三个来月就可以出来了,只是赵云出来后得另找工作了,法律工作者是干不了了。
旁听席上的赵凤祥也长出了一口气,七个月他可以接受,不能接受又怎么样,以他的经验,上诉改判率是非常低的,还是算了吧,省点钱吧。
宣判后不几日,方轶拿到了刑事判决书,十日内,被告人赵云未提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这一日,方轶正在工位上写结案小结,突然手机响了,是云梅打来的。云梅问他下午是否方便到云雾茶庄喝茶,称最近新进了一批茶叶,另外,有个茶协的会员想咨询点法律问题。
方轶一听有法律问题要咨询,便应了下来。
中午吃过饭后,方轶开车去了云雾茶庄。在茶庄二楼的茶室内,坐着三个人,一个中年男律师,一个秃顶、大眼睛、大耳朵、大鼻子、大脸蛋的五十多岁男人,还有一个三十多岁既有脸蛋又有韵味的女人。
中年男律师是方轶,那个三十多岁的女人是云梅,坐在方轶旁边,云梅对面的五十多岁的男人就是云梅电话中提到的那位要咨询法律问题的茶协会员――孟总。
“方律师,这次真是麻烦您了。”孟总说话很客气。
“孟总,方律师可是本地知名的刑事律师,做过的案子很多,网上随便一搜就一堆,只不过做事做人比较低调,不爱宣传。
方律师,孟总是晋省的知名企业家,他在本地有个兄弟,最近出了点事,想跟您咨询下。”
说话间,云梅已经煮上了一壶老白茶,接着道:“孟总,这是我们店里的老白茶,您品下看看怎么样。
你们谈,我还有点事。你们谈好了,告诉我下,我就在办公室,晚上我做东,请您二位吃饭。”
今天上午孟总来找云梅谈合作,谈完后问她是否有认识的比较靠谱的刑事律师,于是云梅便给方轶打了电话。
但是直到现在孟总也没跟她提要咨询什么,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孟总不想让云梅知道咨询的内容。
云梅在商海沉浮多年,自然看得出眉眼高低,泡好茶后,便找了个体面的借口离开了,把茶室留给了孟总和方轶。
云梅离开后,孟总坐到了云梅之前坐的位置,开始摆弄茶具,看的出来,他也是个行家。卖茶的不一定都懂茶艺,但是孟总懂。
见孟总专心鼓动茶具,方轶看着没有说话。
不得不说云梅是个讲究人,煮茶用的不是电炉,而是一个小泥炉,就放在桌子旁特制的架子上,小泥炉内放着点燃的木炭,待孟总将茶具冲烫了一遍后,小泥炉上的铸铁铁壶冒起了白色的水气,水开了。
过了一会儿,孟总倒了两杯茶,两人一人一杯。
“方律师,茶水有点烫,待微凉后再饮。”孟总气定神闲的说道。
方轶微笑着点头,心道:喝茶的人是不是都这么沉得住气,半天了不说正事,那好吧,你不说我也不提,咱俩就在这儿品茶,练养气的功夫。
片刻后,孟总开口了:“方律师,有个罪名叫‘妨害作证罪’,不知道您有没有做过这类刑事案子?”
听他说完,方轶乐了:“巧了!前段时间我刚办了一个,被告人也是妨害作证罪,后来被判了七个月。”
“哦?那位给您说道说道,您看这案子还有没有机会。”孟总酝酿了下继续说道:“这事得从我那兄弟说起。早先我父母被外派到京城办事处工作,我在老家跟着爷爷奶奶,他家就住我家楼下,我经常去他家蹭饭,他也经常来我家吃饭,我们两个属于那种吃喝不分的朋友,一直到高中毕业。
高中毕业后,我考上了京城的大学,学的法律专业,后来考了几次司法考试没通过,就弃法从商了。他随他父母来了本市经商,虽然在两地,但是我们还经常联系,走的比较近。
他头脑比我灵活,也比我聪明,就是不爱学习,经商却是一块好材料,上中学时就开始倒腾贴画、贺卡之类的小商品,兜里零食不断。那时候我真羡慕他。
今年六月份的时候,我听说他因为妨害作证罪被抓了,后来他家里人给他请了京城的律师,结果我那兄弟被判了一年半,我兄弟不服,准备上诉。我想请您给把把关,看看这案子二审有没有希望翻案。”说完,孟总拿起茶杯押了一口茶。
“具体是什么原因,您清楚吗?”方轶问道。
“之前我了解过,也问过他的律师,其实是我那兄弟太贪心了,五年前,有家广告公司找他借了一笔资金周转,一共一百万,他收人家月息三分(单利),一年下来就是一百三十六万……”孟总端起茶杯,边品茶边道。
第415章 人算不如天算
五年前,本地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总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向孟总的兄弟王亮借了一百万元,双方约定月息(单利)三分,借款期限十二个月,本息一共一百三十六万元。
借款协议上写的是:“红太阳广告公司今借到王亮现金壹佰叁拾陆万元整,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十二个月,从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算,该款项十二个月内归还不计利息。借款人红太阳广告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人李长顺”。
此后,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长顺按期归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但是他忘了向王亮要借条。
去年年初的时候,王亮在收拾保险柜时发现了红太阳广告公司的借款协议原件,于是他脑瓜一转便拿着借款协议去了法院,起诉了红太阳广告公司和李长顺,要求红太阳广告公司归还借款一百三十六万元及延迟还款的利息,李长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后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红太阳广告公司自然不认可王亮的诉求,答辩称已归还全部借款,而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调解。
随后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王亮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书后王亮咨询了律师,律师称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的两年内他曾找过红太阳公司或者李长顺索要过借款(之前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典》颁布后,诉讼时效是三年),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如此往复,诉讼时效就没问题了。
后来,在付咨询费时,律师见王亮出手大方,又特意提醒了他一句,最好跟着他去催款的人跟他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也没有利害关系。
王亮咨询明白后,贼心不死,向中院提起了上诉。在此期间,他找了两个朋友牛天来和赵鹏给他作证,证明他们曾跟着王亮多次到红太阳广告公司找李长顺催债,并出具了虚假证词。
二审庭审时,他的两个朋友牛天来和赵鹏果然“不负重托”,分别出庭作证,说的严丝合缝。
当时二审开庭时,红太阳广告公司的李长顺被气得说不出话来,王亮坐在上诉人席上得意洋洋。
后来经法官调解,最终红太阳广告公司同意支付王亮肆万元了结此案,法院于当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事情到此就应该结束了,但是人算不如天算,王亮拿到李长顺转来的肆万元后不到三个月,又收到了公安部门的传唤。
原来他朋友牛天来因参与开设赌场被警方抓获,在审讯中为了立功减刑,他把王亮虚假诉讼的事说了出来。警方没想到还有意外收获,立时对王亮进行了传唤。
面对牛天来的指证,王亮只好如实供述,坦白了自己伙同牛天来和赵鹏虚假诉讼的事。此后案件被转到了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将案卷移送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亮指使他人作伪证,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赵鹏受王亮指使,帮助其在法庭上提供虚假证言,侵犯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牛天来因涉及开设赌场一案,所以另案处理。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亮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赵鹏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王亮和赵鹏均不服,准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出上诉。孟总和王亮关系不错,赵鹏是孟总在本地分公司的负责人,所以他想拉他们一把,找律师咨询下,看看有没有机会翻案。
“您说的案情,跟我之前做的一个案子非常相似。
当然我没有见到案卷也没有会见被告人,如果您所说非虚,您朋友王亮基本上翻案的机会很小,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且有牛天来的供述和二审民事调解协议书在,我个人觉得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上没有什么问题,量刑上也没有大问题,而且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这案子大概率会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当然不排除现在为王亮提供辩护的律师水平比我高,更了解案情,说不定能找到突破口。”方轶道。
“那赵鹏呢?他只是在法庭上做了个证,什么好处都没捞到,也要被判一年?他的证词能当犯罪证据吗?
律师跟我说,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证言不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而且他的行为也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不应该被认定为帮助伪造证据罪。”孟总道。
他的想法很简单,两个人,不管是哪一个,能捞出一个是一个。
“我认为,赵鹏在民事诉讼中当庭故意作伪证,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并造成红太阳广告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比较大,赵鹏确实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方轶想了想道。
“嗯,后来我咨询了个当律师的大学同学,他跟我说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等。他说必须得是‘物体化’的证据,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方律师,你别笑话我哈,我理解他说的物体化是必须得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口说无凭,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孟总一脸认真的看着方轶道。
方轶一笑,心道:您这是变相让我评论同行的观点啊,这不是拉仇恨吗?得罪人的活儿我可不干。再说了,我有什么资格评论人家的观点,我又不是整天乱汪汪的“专家”。但是人家这么问了,不评论,但可以释明自己的观点。
第416章 有点傻乎乎的可爱
“理论界确实有这样的观点,此前我也见有些法学教授这么提过。我说说我的看法,不一定对,仅供您参考。
我认为,民事案件中的证人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理由是:
一、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在民事案件对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其出具的纸面证人证言,所以证人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来说要高于证人出具的纸面证言,因此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有可能成立犯罪,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二、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庭审记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庭审录音录像也会清晰的体现证人的作证过程,被录音录像和庭审记录后证人当庭所作证言也就转化成为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对物体化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在本质上并无区别。
根据您刚才所说,赵鹏受当事人王亮的指使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方轶道。
既然孟总也是学法出身,那么方轶觉得应该说的专业些,这样才能更体现自己的专业,也让孟总觉得自己专业。这就是所谓的:见什么人说什么话。
“嗯,您说的我明白。即便赵鹏构成了犯罪,他也没有受益,是不是法院判的太重了?”孟总给方轶添了些茶水道。
“量刑重不重,主要是看赵鹏的行为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