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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49章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7270 2023-10-03 22:46

  “案发当晚,你在做什么?”女检察员继续问道。

  “我在家里睡觉,村里人睡觉早,天一黑就上炕了。”邓俊山回答道。

  “有人能证明你在案发当晚在家睡觉吗?”女检察员问道。

  “没有人,睡觉都关起门来,怎么可能给人看。另外,当天我岳母摔了一跤,我带着媳妇和孩子去看我岳母,我媳妇和孩子没回来。因为第二天要去帮人干活,所以我吃过晚饭后一个人回来的。”邓俊山说道。

  第942章 愤怒的泪水

  方轶觉得邓俊山说的符合逻辑,谁家睡觉拿大喇叭广播,更不可能给别人看,所以很难找到证人。

  “你家猪圈里的半截木棍和线手套怎么解释?”女检察员问道。

  “我真不知道,你说的那些东西什么时候到的我家猪圈我是真不清楚。我天天出去干活儿,我媳妇要伺候地里的庄稼,家里经常没有人。一定是有人陷害我,故意扔的。”邓俊山一脸无辜的回复道。

  ……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道。

  “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邓家村邓禄家;邓禄夫妇居住的主卧室门关闭,门前地上有一根长四十厘米、直径约二点五厘米,形似锄把的木棍;主卧室内明显有剧烈翻动,物品堆满地面;伤者焦尚英躺在地面杂物中,双脚双手被一条麻绳绑着;土炕上有一个木匣子,匣内有价值的物品已被洗劫;邓禄被杀死在炕上,满脸血污,手臂有明显多处抵抗伤;炕上的被褥上有大量血迹。

  案发后当天下午,在邓俊山家院子内的猪圈内发现一双线手套,还有一根木棒,该木棒与案发现场门外地上留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样粗细,两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刚被锯过的痕迹,断面痕迹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体分离成两段。”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不知道半截木棒是哪儿来的,我家没有这东西。”邓俊山显得有些急切。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入室抢劫。”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女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第八份证据,被害人焦尚英的多次陈述。

  一、案发后陈述:案发当晚,正在她和邓禄睡觉之时,有人撬开房门走进房里,用手电筒照着他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还对邓禄说:以前邓禄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

  随后,那人右手持一根二尺多长、小酒杯粗细的木棒朝邓禄头上、身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小刀朝邓禄头上戳了几下,邓禄受伤后在床上痛的直哼。

  那人又用木棒打了她额头一棒,当时血就冒出来了,她左手小臂骨头也被打断了。那人在屋里翻箱倒柜搜了一会儿,又用绳子把她的双脚捆住,还把邓禄拖到床边用绳子捆住双脚,后来就走了。不久,邓禄死亡。

  二、案发四年后,焦尚英举报邓俊山为杀人凶手,陈述:凶手来到她面前,问她钱在哪里,听声音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掐她颈部时,她看清面部,那人就是邓俊山。

  三、此后,焦尚英再次被询问时陈述:凶手掐她颈部时,她看见那人帽子下的脸轮廓极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一说话,她就明白是邓俊山。邓禄与邓俊山为分家争山、争田发生矛盾,为此邓俊山怀恨在心。邓俊山是个左撇子,平时干活和吃饭都用左手。

  四、经焦尚英辨认,确认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棒就是邓俊山打死邓禄、打伤她的作案工具。完毕。”女检察员举证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人。

  “我不认可,我没有做过。她是在胡说。我本来不想提这事,但是既然她往我身上泼大粪,这事我不得不提。”邓俊山红着眼珠子大声道。

  方轶和曹永正一怔,啥情况,连“妈”都不叫了,直接改成了“她”,这案子到底是大义灭亲还是另有隐情?

  审判长也是一楞,什么情况?

  “去年收秋的时候,因为我不帮她去地里摘长果(花生),不愿意出钱给我爸邓禄修坟,她觉得我良心不好,不照顾她,这才举报我。

  可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为什么会这么做?那是有原因的,你们去村里一扫听就知道了。

  去年我弟弟分的大枣树不挂果,没什么收成,而我的大枣树挂的果多,卖了不少钱。于是我弟弟就怂恿焦尚英收回分给我的大枣树,重新分配。

  为此我们吵了一架,差点打起来,所以地里收长果的时候,我没有去帮焦尚英,后来也没给她生活费。为此,她怀恨在心,陷害我,让我进了大牢……”邓俊山眼中全是愤怒的泪水。

  第943章 当庭翻供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看不出喜怒哀乐。

  “辩护人认为,焦尚英的前后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处不合情理之处。焦尚英举报被告人邓俊山是杀人凶手的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首先,焦尚英在当年案发后第一次陈述中未指证凶手身份,而在四年后的第一次陈述中则称看清了凶手面部,认出是儿子邓俊山。

  在此后的陈述中又称看见凶手帽子下脸的轮廓极像邓俊山,凶手一说话,她就知道是邓俊山。

  焦尚英以上陈述变化明显,特别是判断凶手身份的依据前后不一,陈述形成情况不自然。

  其次,焦尚英陈述案发当夜凶手闯进屋称邓禄以前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如果是邓俊山为掩饰身份故意编造谎话这么说,那么他为何又面对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子,难道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听出他的声音?显然焦尚英的这一陈述不符合逻辑,无法解释,真实性存疑。

  最后,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木棒行凶,但又反映邓俊山是个左撇子,一个左撇子,却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使用右手持木棒行凶,这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和日常习惯。

  所以焦尚英的举报和指证存疑,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听了方轶的质证意见,微不可察的皱了下眉头,感觉这事有些蹊跷。

  “第九份证据,被告人邓俊山庭审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结婚后与邓禄分家,因邓禄分配家产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见,所以恨邓禄。

  因为分家的事,搞的他在岳父母家很没面子,案发当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气愤,便趁着媳妇和孩子不在家,找了一根锄头把,用锯子将锄头把的一头锯掉留在家里,拿着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因为怕被别人发现,他找了一块黑布蒙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顶卡其色软帽子、一双线手套,还拿了一个手电筒。

  他撬开门进入邓禄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屉里的钳子剪断邓禄卧室的电线,然后进去将邓禄身上的被子掀开,左手拿半截锄头把乱打邓禄头部。

  焦尚英准备起来时,他朝焦尚英头部、手部各打了一下。接着,他卡住焦尚英脖子,问钱在哪儿,焦尚英说在炕上的小匣子里,他将里面的钱全部拿出来放在衣兜里。

  因害怕焦尚英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

  离开现场后,他将作案时穿的沾有血迹的鞋子、衣服都烧了,因为太紧张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现场,被锯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进了猪圈。为了迷惑公安机关,他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另外,他承认自己是左撇子。”女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盯着被告席上的邓俊山。

  “有异议,我对这份证据不认可,我被熬的实在受不了了才在供述上签的字。我没说过这样的话,供述不是真的。”邓俊山神情激动道。

  当庭翻供了!

  方轶和曹永正心中均是一动,果然有问题,但是说归说,没有证据不好举证。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审判长说道。

  “辩护人认为,该份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首先,邓俊山供述其蒙面作案,而焦尚英则称凶手没有蒙面。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棒行凶,而邓俊山供述其左手持棒行凶,双方的供证存在明显的矛盾。

  其次,焦尚英陈述邓禄被打后一直在哼,后来凶手从屋里取来两根棕绳捆上她和邓禄的双脚。邓俊山则供述他用木棒使劲打邓禄头部,后来用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对于是否捆了邓禄的双脚,二人描述存在矛盾。

  最后,邓俊山供述其将作案用的木棒遗留在现场,将事先锯下的木棒的另一截和作案时所戴手套留在家中,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是为了制造假象避免被怀疑。

  被告人邓俊山是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按照一般人的想法,最安全的方式应该是将全部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销毁。邓俊山在作案后即将所穿的衣服、鞋子及蒙面的黑布烧掉,却将线手套带回了家,而且还将作案用的木棒及该木棒的一截分别遗留在可建立关联关系的两处现场,这明显不合情理。

  被害人焦尚英的陈述和被告人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焦尚英陈述前后不一,邓俊山认罪后又翻供,而且邓俊山的认罪供述与焦尚英的陈述之间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也存在根本性的矛盾。

  因此,辩护人认为,通过上述证据不能认定基本案件事实。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

  他的意图很明确,虽然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但检察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前后不一致,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只要抓住这一点,让法官存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这个案子就不好判有罪。疑罪从无,法院极有可能判被告人无罪。这就是他与曹永正确定的辩护方案。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俊山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其父邓禄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邓俊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我们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死刑。完毕。”女检察员发言道。

  第944章 存疑

  “被告人邓俊山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的声音响起。

  “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冤枉的,我真没杀人,是他们陷害我……”说到此处,邓俊山流下了眼泪,哽咽了。

  面对死亡,有几人能谈笑风生?好死不如赖活着,听到检察员的建议后,邓俊山有点顶不住了。

  审判长劝了被告人几句,以免被告人情绪激动影响庭审的进行,之后他的声音再次响起:“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木棒以及在邓俊山家提取的木棒和手套。

  但焦尚英的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诸多不合情理之处,与邓俊山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无法形成相互印证。

  二、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尸体鉴定结论反映的被害人的伤情与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反映的相关情况存在矛盾。

  邓俊山供述他用钳子将墙上的电线剪断,而现场勘查记载该电线是被扯断的;焦尚英在后来的陈述中曾提到凶手用木棒殴打邓禄后,接着用一把小刀朝邓禄头上戳,尸体鉴定结论分析邓禄头面部创口系棍棒类钝器打击所致,未记载邓禄身上有锐器伤。

  所以,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和尸体鉴定结论无法与焦尚英的陈述或邓俊山的认罪供述形成印证,不但无法排除相关疑点,反而使焦尚英的陈述和邓俊山的认罪供述的客观性、证明力进一步下降。由此可见,本案定案的关键证据明显不足。

  三、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无须‘自证无罪’。

  辩护人认为,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换句话说,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据的核心证据是焦尚英的陈述、邓俊山的认罪供述,这两项证据内容均前后不一,彼此之间在关键细节上也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印证。在案的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与该两项证据均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起到补强作用。特别是在被告人邓俊山翻供后,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邓俊山无罪的可能性远大于有罪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俊山无罪。完毕。”方轶发表着辩护意见,旁听席上的众人各有各的想法,表情复杂。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停下了手中的笔,抬头看向公诉人。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发表观点如下:

  被告人邓俊山供述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邓禄产生矛盾,一直怀恨在心终至泄愤杀人,焦尚英、邓俊海及邻居也证实二人之间有矛盾,正好佐证了邓俊山的供述。因此,本案被告人有明显的杀人动机,其供述具有合理性。

  另外,根据焦尚英所述,案件发生之时,她想保护儿子邓俊山,后其大义灭亲的心理占据了主导位置,这才举报被告人杀人、抢劫,其心理过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此导致其前后陈述不一致,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能因为焦尚英内心变化导致的前后陈述不一致,而否认了本案证据的真实性。完毕。”女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其与父亲邓禄的关系早在儿子出生之时就已经修复,案发前父子关系尚好。

  根据焦尚英的陈述,案发当晚凶手向其索要钱财,并且抢走三千六百元,据此凶手具有明显的劫财动机,并非报复杀人。

  另外,多年之前的一些家务矛盾能否促使被告人产生杀害亲生父亲的动机,被告人认为存疑。

  二、焦尚英的‘大义灭亲’行为存疑。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焦尚英和邓俊海与被告人邓俊山之间确因枣树的重新分配问题和赡养费问题存在矛盾,该说法与邓俊山当庭陈述的情况一致。因此,焦尚英的‘大义灭亲’行为存疑,不能排除报复的可能。

  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不能作为认定其供述客观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否符合情理作为认定其供述客观性、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的重要依据,甚至把动机不合理直接作为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辩护人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作案动机是犯罪人作案时的心理活动,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主要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认定,如果被告人故意隐瞒,很难对其犯罪动机进行准确认定。

  因此,能否查明动机,与案件是否构成‘铁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并无直接的关系。至于动机是否合理,更是办案人员站在一般人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主观性很强,不足以作为产生怀疑的合理依据。

  由此可见,犯罪动机对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无直接影响。”方轶的回应是根据庭审现场的情况自由发挥的,之前的辩护意见是曹永正起草,方轶修改过的。由此可见,当庭回应更考验律师的随机应变能力和专业能力,及对案情的分析和理解能力。

  曹永正听过方轶的回应后,心中对方老大非常佩服,在公诉人回应后,方老大能立刻做出回应,足见其反应之快和专业功底之深。

  ……

  邓俊山故意杀人和抢劫案从早上九点开庭,直到一点半才休庭。合议庭并未当庭宣判。

  邓俊山的媳妇陈小玲抹着眼泪离开了审判庭。在法院大门外,方轶和曹永正又安慰了她一阵,这才返回律所。

  第945章 是金子总会发光

  九月的最后两天,律所开始搬家了,最先搬过去的是杜三娘的团队,然后是万可法的法律顾问团队,随后是各个诉讼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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