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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四)贼杀郡将、郡不得举孝廉

咪咕公版·读史札记 吕思勉 825 2021-04-09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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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四)贼杀郡将、郡不得举孝廉

  《晋书·孔愉传》:愉从兄子坦迁尚书郎。“时台郎初到,普加策试,(元)帝手策问曰:吴兴徐馥为贼,杀郡将,郡今应举孝廉否?坦对曰:四罪不相及,殛鲧而兴禹。徐馥为逆,何妨一郡之贤?又问:奸臣贼子弑君,污宫潴宅,莫大之恶也。乡旧废四科之选,今何所依?坦曰:季平子逐鲁昭公,岂可废仲尼也?竟不能屈。”此言“乡旧废四科之选”,则其所由来者旧矣。此自今日观之为不可解。古者一统未及,则叛者非以其身而以其群,民情如是,故国法亦随之而不同也。《魏书·张白泽传》:太和初,怀州民伊祁苟初三十余人谋反,将杀刺史,文明太后欲尽诛一城之民。亦是此等见解。

  章太炎《五朝法律索隐》曰:“《通典·刑制》中,刘秀之为尚书右仆射,请改定制令,疑部人杀长吏科,议者谓直赦宜加徙送。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明部人杀长官之旨,若直赦但止徙送,便与悠悠杀人曾无一异。人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宜付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据此,是魏、晋相承之律,部民杀长吏者,亦同凡论。盖法律者,左以庇民,右以持国。国之所以立者,在其秩分;秩分在其官府,不在其任持官府者。故谋反与攻盗库兵,自昔皆深其罪。及夫私人相杀,虽部民长吏何择焉?秀之以官长比父母,荐绅自卫者为此言,无所依据。汉世孝廉曹吏,为其州郡将持服,率比父母三年,是由近承封建,民心隆于感恩,顾法律未尝制是。其部民杀长吏者,汉律亦不见有殊科也。”然则贼杀郡将而废四科之选,当亦谓叛乱,非止贼其身也。 咪咕公版·读史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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