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〇)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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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〇)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左氏》昭公二十年,苑何忌引《康诰》曰:“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康诰》无其文。盖《传》辞也。案连坐之罪,古者无之。《甘誓》曰:“予则孥戮女。”《汤誓》曰:“予则孥戮女,罔有攸赦。”此已为军刑。然郑《注》引《周礼》:“其奴男子人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橐。”《汤誓疏》。则亦止于奴之而已,非杀其身也。《礼记·檀弓》:“齐庄公袭莒于夺,杞梁死焉。其妻迎其柩于路而哭之哀。庄公使人吊之。对曰:君之臣不免于罪,则将肆诸市朝而妻妾执。”执即为奴之谓,非谓刑杀。《说苑·尊贤》:“晋文侯行地登隧,大夫皆扶之。随会不扶。文侯曰:会,夫为人臣而忍其君者,其罪奚如?对曰:其罪重死。文侯曰:何谓重死?对曰:身死,妻子为戮焉。”以戮为死,非古义矣。盖缘秦以来有族诛之法,耳濡目染,忘其本来也。《牧誓》曰:“勗哉夫子,尔所弗勗,其于尔躬有戮。”虽军刑,亦止及其身。祁奚之言叔向曰:“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左氏》襄公二十一年。则以功德而宥其亲族者有之矣,以愆咎而戮及亲族,军刑外未之前闻,况于刑杀之乎?古有以谋叛而族诛者,此乃虑其复仇,非欲治其罪也,故出奔则可以免,如成虎是也。见《左氏》昭公十二年。
《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集解》引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又引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案《费誓》:“汝则有无余刑,非杀。”《疏》引王肃云:“父母、妻子,同产皆坐之,无遗免之者,故谓无余之刑;然入于罪隶,亦不杀之。”又引郑玄云:“无余刑非杀者,谓尽奴其妻子,不遗其种类,在军使给厮役,反则入于罪隶舂橐,不杀之。”案王肃之说,即张晏之说也。孥不兼父母兄弟言,恐不如郑说之确。伪《大誓》:“罪人以族。”《伪传》云:“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与肃说同。《商君书·赏刑》:“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此刑字,亦当兼奴戮言之,不必皆为亏体之刑也。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括之母,请赵王毋用括,赵王不听。括母因曰:“王终遣之,即如有不称,妾得无随坐乎?”王许诺。其后括败,赵王以母先言,竟不诛也。《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八年五月己酉令,引此事,为“古之将者,军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内”之征,盖军刑之连及亲族,由来旧矣。孔子曰:“射不主皮,为力不同科,古之道也。”况于军之出,不必皆有可胜之道乎?而以一切之法劫之,至于戮及无辜,亦可哀矣,固知争夺相杀者,不能复顾仁义也。
《荀子·荣辱》论斗者忘其身云:“室家立残,亲戚不免乎刑戮。”此似内政,与军法无关,然事势之流,相激使然。后虽用诸内政,溯其始,要不能谓不出于军刑也。
《吕览·开春论》:“晋诛羊舌虎,叔向为之奴而朡。”《注》:“奴,戮也。律坐父兄,没入为奴。《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此之谓也。朡,系也。”《汉书·楚元王传》:申公、白生谏王戊不听,“胥靡之”。《注》:“应劭曰:《诗》云:若此无罪,沦胥以铺。胥靡,刑名也。晋灼曰:胥,相也。靡,随也。古者相随坐轻刑之名。”师古曰:“联系使相随而服役之,故谓之胥靡。犹今之役囚徒,以锁联缀耳。”此正《吕览》所谓朡者也。《叙传》曰:“呜乎史迁,薰胥以刑。”《注》:“晋灼曰:《齐》《韩》《鲁诗》作薰。薰,帅也。从人得罪相坐之刑也。”《后汉书·蔡邕传》:“下获熏胥之辜。”《注》:“《诗·小雅》曰:若此无罪,勋胥以痡,勋,帅也;胥,相也;痡,病也。言此无罪之人,而使有罪者相帅而病之,是其大甚。见《韩诗》。”然则《诗》之所刺,亦仅相随苦役耳。《左氏》昭公二十七年:“子常杀费无极与鄢将师,尽灭其族。”《左氏》战国时书,疑所言不尽实也。 咪咕公版·读史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