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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这样的案子并不是个案,还有一些,大家从媒体上估计也知道一些。我在这里再简单地列举一下:
HN地滕某某故意杀人错案。河中发现六块被肢解的女性尸块,经排查一旅社的服务员石某某失踪。根据肢解尸体手法,办案人员又将疑凶的调查范围集中在医生和屠夫两类人身上。(这个案子和我们办的人骨拼图案类似,可惜这一次警方猜错了),遂抓捕了屠夫滕某某,后被判刑枪毙。但两年后,所谓的被害人石某某又回来了。
HB地吴某某故意杀人错案。市民吴某某在妻子去世后认识了余某,后与余某分手。一天,余某来找吴某某帮忙办厂,吴某某没答应,结果当晚余某被人杀死在动物园的一个湖中。现场收集的6枚烟蒂,其中两枚验出含有吴某某血唾液。吴某某后被判处无期选型,结果六年后抓获真凶,吴某某终被判处无罪。
HB地佘某某故意杀人错案。发现的一具女尸与一名失踪女子张某相似,张某之夫佘某某被抓,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结果十年后,张某活着归来,佘某某被判处无罪。
HLJ地杨某某故意杀人错案。某厂男青年被人用斧子砍死在一厕所里,警方认定同厂工人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七年后真凶落网,杨某某被判处无罪。
YN地孙某某某故意杀人错案。一女大学生陈某茜被人强奸后杀害,其男友孙某某被抓,后被判处死缓,八年后被认为证据不足,认定孙某某无罪。
YN地杜某某故意杀人错案。一面包车内两人被枪杀,两人身份均为警察,当进着便衣。警方怀疑女死者丈夫杜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被判处死缓。两年后真凶落网,杜某某被判处无罪。
HN赵某某故意杀人错案。一村民与赵某某打架后失踪,一年多后,村井中发现一具无头男尸,遂将赵某茜作为杀人嫌疑人抓获。赵某某被判处死缓。十年后,失踪村民回到家中。赵某某遂被判处无罪。
我不知道大家听了这些案子之后有什么感觉,反正我的感觉是触目惊心啊。虽然这些案子不是我们本地警方侦查的,但作为同仁,我也深深感到内疚,引以为戒。
同学们,侦破案件,保护人民,是我们引以为豪的神圣使命,但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啊。案件的侦查工作,一定要合理合法合情进行,千万不能以侦破案件为幌子,做那些违法的事情。
象刚才我说的那么多故意杀人的冤错案件,每一件内情都很复杂,产生的原因也有很多种,也不是说每个案件都没有一丝疑点,公、检、法当时可能都发现了一些疑点,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终还是将无罪的人怎么样了?逮捕了,起诉了,判刑了,甚至有的已经被错杀了。
拿警方自己的原因来看,这些错案里面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问题。以前的时候,干咱们警察这一行的,都多多少少地打过犯罪嫌疑人。态度好地可能挨的拳脚少一些,态度不好、不承认、不坦白、不老实的可能就挨得多一些。当时可能大家有这么一种想法,那就是不打不说真话。古代审犯人时,如果不招,还有大刑伺候呢。
那么我现在问同学们一句,打出来的口供,是不是真实的啊?
什么,打出来的就是假的?
这可就错了,告诉大家吧,据不完全统计,对于嫌疑犯不招认的,对其殴打也就是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大多数都是真实的。不相信吧,事实上就是如此的。
那么大家可能会继续问了,既然打出来的口供大部分都是真实的,对破案有那么大的帮助,那么我们为何又要禁止刑讯逼供呢?而且,对于那些作恶作端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打两下又有什么重要呢?那些犯罪的老手都狡猾的很,不打怎么能够老实的交待呢?
问题是,你怎么能确保抓到的就一定是那个作案的人?真正的凶手?如果不是凶手的话,打嫌疑岂不成了打好人?由于各种原因的限制,谁能保证自己认定的一定错不了?
因此,我讲在侦查过程中要合法进行,一定不能刑讯逼供的原因不在于刑讯逼供可能会产生虚假的口供,而在于这是一种不人道、不文明的讯问方法。
如果没有禁止刑讯逼供的这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拘束,那么在座的人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会受到刑讯逼供。你可能会说你是清白的,但你拿什么证据来证明呢?假如你路过某个凶杀案现场,或者与某个凶杀案中的人有某种关系,出于某种机缘巧合,你被警方列为了重大的犯罪嫌疑人,被抓了,但你的确不是。这个时候,你还会认同刑讯逼供这种方法吗?
有同学可能又会问了,既然不是他干的,为什么被打了几下就承认了呢?要是我摊上了这种事情,不是我自己干的,打死我我也不承认。事实上,这是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说法。事情没有真正摊到谁的身上,是很难真正体会到的。
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没有几个能够象红色影视剧里演的,面对敌人的严刑拷打仍然宁死不屈的。尤其是那些可能之前和公检法机关没有打过任何交道的普通人,他们在面对这些刑讯时,很少有人能扛过去的。
殴打、肉刑、冻饿晒烤、熬夜、长时间限定体位、欺骗、引诱、威胁等等,这些事情,想必大家多少也都听说过一些。别给我说这就是侦查讯问策略,哪有犯罪嫌疑人老老实实交待的呢。这些手段,希望大家从一开始就不要用。无论破案压力多大,还是要注重从客观证据角度方面侦破案件,而不能一味为了口供做些违法的事情。
如果为了一个案件,打着破案的旗号,用非法的手段去侦破案件,对于我们来说得不偿失。轻则丢掉饭碗,重则走向犯罪。实在是没有这个必要,一个案子,一时破不了,并不代表永远破不了。
因此,破案并不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还要冒着很大的出错风险。希望大家有一种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好了,预防针打得差不多了,下面呢,我结合我遇到过的案子,给大家交流一下破案之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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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凡是犯罪的前因,大抵都逃不脱“酒色财气”四个字,因为喝酒冲动犯罪,因为两性关系犯罪,因为财物金钱犯罪,因为斗气矛盾犯罪。下面我们来详细的分析一下命案一般有哪些分类呢?
按照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可以将命案分成以下几类:
一是侵财型杀人。如抢劫杀人,包括入室抢劫和在机动车上抢劫,还有那种盗窃后被人发现杀人灭口,当然,这两类在刑法上都被归类为抢劫罪。还有一种是为了敲诈、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人。电影《盲井》就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讲的是犯罪团伙诱骗打工人员到井下,打死之后伪装工亡冒充亲属敲诈矿主领取赔偿款。
二是经济纠纷型杀人。现在是经济社会,经济纠纷非常多,包括人与人之间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主要发生在私营企业主之间。另外,劳务纠纷引发杀人的也有,如企业主与雇工因为工资产生纠纷。
三是涉性型杀人。如强奸杀人、因为奸情或发现奸情杀人,因为婚姻恋爱家庭纠纷杀人。
四是报复型、冲动型杀人。大多是因为一些邻里纠纷、琐事小事引发矛盾,一时冲动,或者酒后控制不住情绪,或者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五是恶势力型杀人。如黑恶团伙横行乡里的杀人,雇佣杀手进行的杀人。
以上的分类也不是十分地准确,只是大体地说一说。当然,还有一种重要的类型,那就是连环杀人犯。杀人必有动机,但连环杀人的动机则不是一般个案所能解释,只能用心理变态来解释。一个没有犯罪前科,仅因冲动杀人的人,可能对于受害者有着强烈的愤怒,仇恨,嫉妒;在作案过程中他感到激动,紧张;在他结束行凶以后,则会感到愧疚,恐惧,悔恨。而连环杀人犯则不同,对于他们来说,杀掉一个人可能只是因为想要杀掉他而已,用残忍的手法来玩弄被害者并不是因为什么深仇大恨,就是因为自己想这么做而已。
对于杀人案件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根据发现尸体的状况,还可以分为整尸案、碎尸案、无头案,根据尸体的新鲜程度,还可以分为新鲜尸体案、陈旧尸体案、腐败尸体案、白骨案等等。
通常情况下,刑警并不是第一个发现命案现场的,而是由路过的群众发现并报警的。接警后,刑警就开始了命案侦破的步骤:
勘查现场。对尸体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物品痕迹进行检查,看看现场有无什么遗留的痕迹和物证,对尸体进行检查,查明体位、外表衣着、伤亡情况。提取物证及血迹。
现场访问。询问报案者对命案现场的发现情况,询问周边群众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查明被害人身份后,围绕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进行访问。
案情分析。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判定,是自杀、意外身亡还是他杀。在对死者进行尸检后,分析杀人时间、地点、手法、方法。综合分析后,确定犯罪嫌疑人。
抓捕取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获得口供后,根据其它证据获得情况确认口供的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破案就是这么几个步骤,教科书上也是这么写的。但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千变万化,破案并没有一成之规,还是要根据个案情况灵活掌握。
可能有时候大家看一些破案类的、悬疑类的、推理类的影视剧有点多了,觉得破案有时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其实不然。一半左右的案件都是很容易侦破的,如有一部分作案后就投案自首了,这样的破起来毫不费力吧。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比较明确的,如多人目击、现场监控摄录,能够明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剩下的事情就只是抓捕的事了。
最难破案的,还是那些犯罪嫌疑人不明的案件。因为敌暗我明,作案的时空条件都是比较隐蔽的,作案后现场还会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破坏,这就给破案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下面,我就我们海东警方参与侦破的一件小卖部杀人案向大家简要回顾一下命案的侦破过程。 重案侦破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