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
总督
总督是明清时期的地方军政大员。明代实行空前的中央集权,地方长官权力不大,中央经常派尚书、侍郎、都御史等京官至地方安抚军民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称之为巡抚、镇守等。后这些下派官吏统一定名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或都御史兼其他事务)这样的名称,负责多方面事务的则称总督,并非正式官职。明朝代宗景泰三年(1453年)设两广总督,自此,总督成为专门官职。此后,又陆续设立凤阳总督、蓟辽总督、宣化总督、三边总督等,先后有12个,所辖地区广狭不等,一般在一省以上。明朝总的治国方略是重文抑武,总督的作用一方面在于以文臣钳制武臣,防止武臣割据;另一方面在于协调各省、各镇之间的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有利互相争抢,无利互相推诿的情况,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控制权的加强。一般而言,总督由中央政府的显官担任。
清朝刚开始时沿袭明朝的总督制,不过久而久之,总督又成了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封疆大吏。总督辖一省或二三省,先后设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也称两湖总督)、两广、四川、云贵及东三省9个总督。各总督综理军民要政,级别一般为正二品,如加尚书头衔则为从一品。此外,清代还有一些负责专门领域的总督,如专管漕运者称作“漕运总督”、专管河道的称作“河道总督”等。显然,这些专门领域的总督没有封疆总督实际权力大。一般而言,清朝的官员如果被简称为总督的,均指封疆总督。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