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和族诛
连坐和族诛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是中国古时因一人犯法而使和其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连坐制度的起源很早,夏代便有“罪人以族”的说法;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至隋唐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犯罪。其一般是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死刑,然后以罪犯本人为半径,对与之关联者根据关系远近分别实施死刑、流刑、财产刑等一系列刑罚。
族诛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
连坐和族诛在历代都存在,直到1905年才被光绪帝废除。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