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会审
三法司会审
三法司会审又简称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的“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时,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为三法司;唐代以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为三法司;明、清两代以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为三法司。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审理。比如清代时,凡涉及死罪的重大案件,在京城的由三法司会审,在外省的则须经三法司复核。会审时,先由俗称“小三法司”的都察院御史、大理寺官到刑部与司员一起会审录问,此俗称“会小法”。之后,小三法司各自回去向其堂官汇报情况。大理寺堂官(卿或少卿)、都察院堂官(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再到刑部,与刑部堂官(尚书或侍郎)一起会审犯人,此为“会大法”。如果三法司意见一致,则将结果汇报皇帝;如果意见不一致,则将各自意见汇报皇帝,由皇帝裁夺。各省上报来的案件,三法司复核时,如意见统一,则结案;意见不统一时,同样上奏由皇帝定夺。总体而言,三法司会审制度是古人为避免司法案件中的专权舞弊行为,维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就制度本身来说,是相当高明的。 不可不知的3000个文化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