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联盟
国际联盟公约
对德和约中之第一部即系国际联盟之公约,此诚人类史上最重要史料之一种。美国总统威尔逊深信国际联盟之组织实为现代偃武修文之唯一方法,故坚持《联盟公约》须为和约之主要部分。
联盟之组织
凡完全自主之国家及殖民地如能证实其有意遵守公约者得为联盟会员。唯当时德国及其同盟暂时除外。俄国及墨西哥须俟确定政府成立后方得加入。联盟之永久机关设于瑞士之日内瓦。设有议事会参事会各一。议事会中会员各有一表决权。参事会会员除五大强国代表(英、美、法、意、日)外,并由议事会随时选举其他四国代表充任之。两会会期均有一定。参事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一切重要提案须全体一致方得通过。
弭兵政策
无论何种战争或影响世界和平之举动均视为有关联盟之事件。凡联盟会员中有足以引起战争之争论均须提出国际公断,或请议事会或参事会加以调查。如既提出公断则公断后须绝对遵守,不得宣战。如提请调查则参事会或议事会须加以精密之调查,并须于提请后六个月内报告实情并陈述其主张。如报告及主张除当事者外全体同意,则当事者不得再行宣战。如主张未能全体同意时当事者在报告后三个月内不得宣战。如会员不遵规约任意宣战即作为对于联盟全体会员国之宣战。诸国须与之断绝商业及经济关系,并禁止人民间之往来。联盟会员并须互相尊重及维持各国领土之安全及政治之独立。
世界法院
《联盟公约》并规定设立一永久国际法院,即通常所谓世界法院是,以受理并判决国际争端为职务。联盟参事会并计划裁减军备及限制军器制造。所有各国条约均须向联盟注册而公开之。
委托管理制度
昔日弱小民族所居之地之属于中欧诸国者如土耳其帝国之一部分,中非及西南非,及南太平洋诸岛等均由国际联盟保管之。依据所谓委托管理制(mandato),凡弱小民族均委托所谓“先进国”(advanced nation)者管理之以求诸地之安宁及发展。受有委托之政府须每年报告其成绩于联盟。
国际劳工局
条约中并规定设立“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r Bureau),以谋世界工人状况之改良,并谋男女及童工工作状况之改进。此局由联盟监督之。 近世欧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