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
中古时代之教会
中古时代之教会其组织之完备与势力之宏大远在当时政府之上。为其元首者为驻于罗马城中之教皇。教会所根据之教义最要者有二:第一,教会以外无救世之机关;第二,上帝救世以各种仪节(sacraments)为方法,举行仪节之权唯教士有之。仪节中之最重要者为浸礼与圣餐。唯教徒须向教士忏悔其罪过,方得与于圣餐之礼。行礼之后罪过自除。忏悔与消除二种仪节合称曰悔过(penance)之仪。盖谓人不忏悔,则无消除罪过之望也。
教会之组织
教士既握有执行仪节之权,故其势力极巨。同时教会不能无一种极形完备之组织。机关既大,流弊滋多,故时有受人指责之事,而改革活动在中古时已时有所闻。教会内容之不堪,至十五世纪初年尤著;盖是时适有教会分裂,教士不法之事也。
宗教大会
其结果则有屡次召集宗教大会之举,隐然为基督教中之代议机关。其最著者为一四一四年在瑞士康斯坦斯(Constance)所开之会,然其改革之计划从未实行。嗣后五十年间,教皇常设法阻止此种改革之举动。教会中之代议制遂以失败。
十五世纪末年之教皇
同时教会本身又绝无改革之表示。迨十五世纪之末造,教皇专意于扩张中部意大利之领土,当时人遂了然于教皇之意志在政治而不在宗教。扩张领土在在需钱。而教皇之岁入向多筹自德国;盖英国、法国君主均早有停止输款罗马教皇之举也。故一旦路得提出抗议,德国全部无不闻风响应。
伊拉斯莫斯之讽刺
当路得幼时即有著名学者伊拉斯莫斯(Erasmus)因鉴于教士之无知无识,教会之不法行为,著文以讽刺之。然伊拉斯莫斯辈之意,原望教会之能改革其本身。若辈对于教会并无革命之意。即路得之反抗教会其初意亦不料竟成决裂之举也。
路得及其主张
路得自幼即为修道士,继充萨克森(Saxony)之威丁堡(Wittenberg)大学教授。尝读《圣经》及圣奥古斯丁(St。 Augustine)之著作,忽悟自救之道端在“信”字(faith)。所谓信即吾人与上帝发生亲密关系之意。如其无信,则赴礼拜堂朝谒圣墓,参拜圣迹等事,均不足以消除吾人之罪过。人而有信,则虽不赴礼拜堂可也。
一五一七年在德销售之赎罪券
路得此种主张本不足以引起世人之注意。至一五一七年,教皇因重修罗马之圣彼得(St。 Peter)教堂,需费浩大,有销售赎罪券于德国之举,遂激起路得之抗议。其主张乃大著于世。
赎罪券之原理
赎罪券之颁给起源于忏悔之仪。教会中人尝谓凡人能自忏悔者上帝必赦其罪过;然悔过者须行“善事”(good works)——如斋戒、祷告、朝拜等——方可。吾人虽死,然因悔过之义未尽必入炼罪所。所谓赎罪券颁自教皇,得之者可免此生一部分悔罪之苦行,及他日炼罪所中全部或一部之痛苦。故所谓赎罪券者非赦罪之谓,乃减少苦行之谓也。
销售之方法
人民之捐资于教会者多寡不同。富者多捐,贫者则可以不出资而得赎罪券。然经理赎罪券者每有贪多务得之举,受人叱骂。
路得之赎罪券论文
一五一七年冬十月,多明我(Dominic)派之修道士名忒策(Tetzel)者在威丁堡附近地方劝销赎罪券,其言多有未当。路得闻之,以为与基督教精义相反,遂著《赎罪券论文》九十五条以辨其非。榜其文于礼拜堂门外,任人辩难。
论文之内容
路得之榜其《论文》也,原不料有惊动世人之结果。其《论文》系用拉丁文所著,唯学者能读之。而不久即有人译成德国文,播之全国。其《论文》之大意略谓赎罪券之购买与否无关宏旨,不如省其费为日用之需之为愈。信上帝者上帝佑之,购券无益也云云。
路得怀疑教会之组织
路得既著《论文》,乃潜心研究教会史,以为教皇之得势乃系渐进者。耶稣门徒绝不知有所谓圣餐、朝拜诸仪;更不知有所谓炼罪所与赎罪券及居于罗马之教皇。
路得致德国贵族之通告
同时路得并潜心于研究及著述,其文气遒劲异常,运用德国文颇具舒展自如之能力。至一五二〇年,发行小丛书数种,实开宗教革命之端。就中之最足以动人者莫过于致德国贵族之通告,略谓现在教会内容之不堪尽人皆知。然欲教会之自行改革不啻坐以待毙,又何如由各国君主实行改革教会之为愈。又谓为教士者除应尽职务外并非神圣,故应服从各国之政府。又谓现今寺院林立为数大多,应将修道士放之还俗,为教士者应准其娶妻。意大利方面之教士多取资于德国,应设法抵抗。此种主张一出,不啻为宗教革命之宣言。全国响应,良非偶然。
路得焚毁教皇之谕
路得既有非议教皇之举,教皇遂下令逐路得于教会之外;路得不服,竟焚其谕。一五二〇年,德国皇帝查理第五赴德国召集大会于瓦姆斯,令路得赴会。路得虽如命往,然始终不愿取消其主张。德国皇帝亦无如之何,放之出走。
路得之隐居
查理第五不久即离德国而归,十年之间,因一面西班牙有内乱,一面有与法国王法兰西斯第一(Francis Ⅰ)之战争,无暇兼顾宗教上之争执。同时萨克森选侯腓特烈颇加意于路得之保护。故当路得自瓦姆斯大会回里时,中途即为密友携至选侯之堡垒曰瓦特堡(Wartburg)者。路得居此凡二年,日唯以著书为事,《圣经》译成德国文,即在此时。
贵族之革命
同时宗教革命一变而为社会革命。第一,为骑士之反抗广有领土之主教。骑士力小而败,而人民所受之损失殊巨。故世人颇有归咎于路得者,以为彼之著述实有以致之。
农民之叛乱
较贵族革命尤烈者为一五二五年农民之叛。其时德国农民纷纷标上帝公正之名以报复旧怨为事。所要求者颇有合理之处,其最著者曰“十二条”,略谓《圣经》之上并无纳租于地主之明文,地主与佃户既同是教徒,又何得以奴隶视佃户?又谓若辈甚愿纳其应纳之租,至于例外之徭役则非有相当之工资不可。并要求各地方应有自选牧师之权,牧师之不称职者得随时解除之。
路得力劝政府平定叛乱
其时农民中之激烈者有杀尽教士及贵族之主张。城堡及寺院之被焚毁者以数百计,贵族之被惨杀者亦不一其人。路得本农家子,对于农民本有同情,嗣因劝之不听,遂有力劝政府以武力平定叛乱之举。
平定叛乱之惨
德国诸侯纳其言,遂以残酷方法平定之。至一五二五年夏,农民之被惨杀者数以万计,而受毒刑者不与焉。地主对待佃户之苛虐曾不为之少减,佃奴之苦况反较叛乱以前为甚。
斯拜尔之抗议
一五二九年德国皇帝查理第五再召集大会于斯拜尔(Speyer),以实行昔日瓦姆斯大会处置异端之议决案。然自一五二〇年以来,德国诸邦及城市中已有实行路得派之宗教及其对于寺院及教产之观念者。唯系少数,故唯有根据于一五二六年第一次斯拜尔大会之议决案提出抗议(protest),主张各国对于此种事务之处置自有权衡。此辈抗议者并以多数专制之事诉诸德国皇帝之前及后来之宗教大会。抗议者三字遂为后日新教徒之通称。
奥格斯堡信条
一五三〇年德国皇帝查理第五赴德国,召集大会于奥格斯堡(Augsburg)。新教诸侯提出奥格斯堡信条于大会,内中详述若辈所信之教义。此文至今尚为路得派教徒之教条。唯德国皇帝仍令新教徒允旧教徒之要求,将所有籍没之财产交还旧主,且此后不得与旧教徒为难。不久德国皇帝又因事他去,自此不入德国者又凡十年。新教之势遂乘机日盛矣。
奥格斯堡和议
德国皇帝查理第五曾欲摧残新教而不得,不得已于一五五五年承认奥格斯堡之和议。其重要之条文如下:凡皇帝直辖之诸侯、城市及骑士,得以自由选择其信仰之宗教。如主教之为诸侯者一旦宣布信奉新教时,则所有财产即须交还于教会。德国各邦之人民均须信其本国所奉之教,否则唯有移居他国之一途。无论何人必信旧教或路得派之新教,不得另奉第三种宗教。故当时德国人实无真正之信教自由也。 近世欧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