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时代之英国与法国
民族国家之兴起英国
当中古之世,英国、法国已略具民族国家之雏形。盖历代君主均能一面巩固中央政权,一面摧残封建之制也。减削封建诸侯之势在英国较易。盖英国自一〇六六年威廉第一(William Ⅰ)自诺曼底(Normandy)入侵以后,所有贵族易于就范。偶遇君主昏庸,则诸侯每有跋扈之举,如一二一五年英国王约翰(John)之宣布大宪章(Magna Carta)即其一例。自此以后,政府不得非法审判或监禁人民,非经国会允许不得征收新税。
国会
至一二六五年,英国又有贵族之叛,主其事者为蒙福尔(Simon de Montfort),其结果有第一次国会之召集。三十年后,英国王爱德华第一(Edward Ⅰ)有召集“模范国会”(Model Parliament)之举,平民之有代表实始于此。嗣后一百年间,爱德华第三与法国有百年之战争,军用浩繁,益不得不有赖于国会之援助。国会之势力因之益大。
都铎尔王朝诸君
百年战争(自一三四〇年至一四五〇年)方终,英国之内乱随起,即所谓“玫瑰战争”(War of the Roses)是也。盖其时约克(York)及兰加斯德(Lancaster)两王族互争王位。前者以白玫瑰为徽,后者以红玫瑰为徽,故有是名。此次战争纯在贵族,而平民不与焉。其结果贵族因战争而死亡者不可胜数。故兰加斯德族之亨利都铎尔(Henry Tudor)战胜约克族之理查第三(Richard Ⅲ)后,君主之权骤较昔日为大。新王即位以后,国内之工商业日盛,国库亦日形充裕。其子亨利第八即位后,骄奢无度,国用遂匮矣。
法国
十六世纪以前之法国史与英国正同。卡彼王朝(Capetian)诸君之战胜诸侯集权于中央政府,其事较英国为难,至十三世纪时方告成功。当十三世纪中叶,中央司法机关渐形发达,曰高等法院(Parlement)。至一三〇二年,有召集第一次国会之举,其国会名全级会议(Étatesgénéral)。所谓全级者即社会中僧侣、贵族、平民,三阶级是也。故至十四世纪初年,法国已有代议制度及宪政之组织。不久与英国有百年之战,法国受害最烈。当战争最烈之日国会曾有扩张势力之举;不幸其领袖马拆(Etienne Marcel)被刺死,内阁制遂与之同归于尽。
法国君主之势力
百年战争既终,内乱随之而起,兵匪为患举国骚然。于是重开国会予君主以征收丁口税(taille)之权,为平定内乱之用。而法国王遂以此为政府固有之岁入。其结果则法国王无常常召集国会之必要。故其行动远较英国王为自由,此法国所以无“大宪章”也。任意逮捕人民之恶习亦至一七八九年大革命时方得废去。限制王权之机关仅有巴黎之高等法院,盖国王命令须经其注册,方生效力也。然国王一旦命其注册,则该机关即无抵抗之法。此种状况维持至大革命时始止。 近世欧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