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废战运动
德国赔款问题之困难
欧洲战后之困难问题甚多,而德国赔款问题尤为其最。其数目于一九二一年二月间规定为一一二,〇〇〇,〇〇〇,〇〇〇银元。德国政府宣言如此巨款虽分为四十二年摊还,亦属绝对不可能。英国颇有意于调解。然法国比利时之军队竟于一九二三年正月侵入莱因河流域中德国实业最繁盛之地,驻兵于鲁尔河(Ruhr)流域中诸城,冀以武力征收其赔款。德国人抵死以抗之,法比两国之计不得售。是年秋德国政府愿提赔款问题于国际法庭公断之,请其规定数目及方法。
赔偿委员会之计划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赔偿委员会决派专家组织二委员会以决定:(一) 整理德国国内财政之方法;(二) 调查德国在国外之财富若干,并计划收回之方法。前者由美国前任预算主任道威斯(Charles G。 Dawes)将军等主持之;后者由英国前财政大臣麦肯那(Reginald McKenna)主持之。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委员会之报告成。法、英、德诸国政府均表示赞成之意,德国政府并宣言愿意遵守。唯赔偿总数仍未尝规定也。
华盛顿会议
当和约告成之日美国政府因有种种原因——不愿转入欧洲政潮中,“孟禄主义”之不稳,英国在联盟中有五表决权(加拿大、澳洲、新西兰、南非各有一权)等——卒不批准,且未尝加入国际联盟。唯美国政府颇思尽力于国际弭兵之举。故美国总统哈丁(Harding)于一九二一年十一月公请各国代表开一裁减军备会议于华盛顿。中、英、法、意、日、比、荷、葡诸国均有代表出席。海军强国英、美、法、意、日五国相约停造新战船十年。至于英、美、日之海军力维持五五三之比例。诸国并相约不干涉中国之内政或谋特殊之利益。中国之山东问题,亦于此会中解决。
国际联盟之开会
依维尔塞和约,国际联盟于一九二〇年十一月组织成立,开第一次会议于日内瓦。与会者凡四十二国。自后陆续加入至今共得五十五国。自一九二六年来联盟中包有德、俄两国外之全部欧洲,美、墨、厄瓜多外之全部美洲,土耳其及阿富汗外之全亚洲,埃及外之全非洲(罗卡诺条约允德国加入)。参事会及议事会照常开会。并常设各种委员会研究特种问题或计划专门报告。
和平运动
联盟颇能致力于国际和平之运动:(一) 排解会员间之领土争执。如意大利希腊间及希腊保加利亚间之得免战争皆联盟干涉之效也。(二) 主持赈济战区灾民事业,特派委员会主持之。援助诸国整理国内之财政,如援助奥匈两国之善后,即其著例。(三) 组织研究国际重要问题之附属机关。凡分二种:(甲) 专门委员会,掌理财政及经济,交通及卫生。(乙) 顾问委员会,专掌军事问题,裁减军备,委任管理,贩卖女子儿童、鸦片及知识合作等。此外并有二相关而独立之机关之建设:即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及国际永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是也。
永久法院之建设
国际联盟最大之成绩莫若国际永久法院之建设。一九二〇年二月参事会派世界著名法学家组织委员会规划国际法院之组织。同年十二月《国际法院组织条例》成,通过于议事会。乃将条例订入条约,分交各会员国签字,以后加入者并得补行签字。次年(一九二一年)十二月议事会开会时批准该约者已得二十八国,乃施诸实行。一九二二年一月三十日国际法院第一次开庭于海牙。至一九二四年终加入国际法院者已有四十八国。
永久法院之组织
条例中声明国际法院应与一八九九年及一九〇七年海牙公约所规定之公断法院(Court of Arbitration)并行不悖。法院中法官应以道德极高之法学家充任之,在国内须具有最高法官之资格或在国际以专门研究国际法著名。法院中设法官十五人:正十一人,副四人。其名单先由公断法院中各国代表推定之,再由联盟参事会及议事会于此中选举之。联盟会员而无代表在公断法院者,其候补者名单由该国政府遣派委员会决定之。法官任期九年,均得连举连任。法院设于海牙。每年开庭一次,自六月十五日起至审案完了为止。
永久法院之管辖
法院之管辖权包有一切当事者所提出之案件及所有现行条约特别规定之事件。法院管辖权之承受与否一听各国之便。唯会员如果签字于附件上者则有于下列诸端之争论得相约绝对服从法院之管辖:(一) 条约之解释,(二) 国际法上问题,(三) 足以破坏国际责任之事件,(四) 破坏国际责任后赔偿之性质及范围。加入国际法院之四十八国中,有二十三国绝对承受法院之管辖。
永久法院与公断法院之比较
建设国际法院之讨论实始于海牙和平会议时。然当时各国均欲保留其完全之独立,提案与否一听自由,强迫公断亦所不愿。其结果为海牙公断法院之建设。内中所有者为一纸法官之名单,由会议中各国选任之。遇审案时则由名单中随时选人组织法院以处理之。法院亦在海牙,并由美富人卡内奇(Andrew Carnegie)捐建和平宫一所以居之。公断法院与国际法院虽同在海牙,而性质不同。言其著者约有二端:(一) 公断法院重在公断,故以调停两者之间为主。至于国际法院则重在法律,其判决及意见纯以法律为根据。(二) 公断法院之法官常常更换,故其工作缺继续性。至于国际法院法官则专心于法院事务继续服务,颇有造成一种新国际法之希望。
裁减军备问题
国际联盟最困难之问题尚有裁减军备问题。向来凡有提倡减少国防军备者莫不引起各国之恐惧与怀疑,而遭强烈之反对。此不定因各国之倔强,实因有不安全之感想。国际联盟第三次议事会承认裁减军备与国际保安二问题为不能分开。如果国家处于受人攻击之环境中而尚欲其减少军备,除非订有协力御敌之公约必不可能。海牙和平会议对于裁减军备既无功于前。华盛顿会议虽规定各海军强国海军力之一定比例,而对陆军除痛斥化学战争为惨无人道外,亦终无妥善之办法也。
互助草约
因有上述种种困难,故留意世界和平之人多欲致力于他种解决之方法,如强迫公断及视战争为非法等。各种计划之出于国际联盟者甚多。一九二四年联盟所派文人及武士所组织之临时混合委员会(Temporary Mixed Gommission),根据英国塞西尔(Lord Cecil)及法国专家之计划草成《互助草约》(
Draft Treaty of Mutual Assistance
)一种。联盟会员中有赞成者亦有反对者。其重要之点为凡属侵略之战争当视为犯罪。凡签约诸国应援助受人侵略之国家,且应依该约所予之安全之程度减少各国之军备。然何谓“侵略”?其意义仍未加以界说也。
美国计划
其时又有所谓“美国计划”者由一美国人所组织之非正式委员会商订之,卒成为国际联盟正式之公牍。此计划中最大之供献为明定“侵略者”一词之意义。其定义谓凡不服从国际正当法院之传询,或不承受联盟议事会一致议决案而自行宣战者谓之侵略者。计划中并规定各国军备须受国际之检查,并应常开裁军会议,非联盟会员亦得出席。
议事会草约
以上两种计划为一九二四年日内瓦国际联盟《议事会草约》(
Geneva Protocol of the Assembly
)之根据。且视侵略之战为国际之罪犯,明白宣言凡不愿承受免战方法之国为侵略者。侵略之战之正式视为非法在人类史上实以此为嚆矢。至于自卫行为虽视为合法,然不得任当事者自行断定之。草约中并规定凡联盟会员皆有援助被侵略者之义务。至援助方法如何各国得各审其地理上位置及特殊情形而决定之。一九二五年三月议事会开会时,英国政府宣言对于草约之目的虽表同情,然对于草约殊不愿承受。意谓如美国不加入者则英国因领土广大之故对于援助被侵略者之“一般责任”实繁重难负。主张另筹特殊方法以应付特殊之需要,此足以补充草约之未备。凡素有争执伏有战机之国家应使之互订条约以维持其间之和平为唯一之目的。
罗卡诺会议
一九二五年十月五日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意大利、波兰及捷克斯拉夫诸国代表大体依英国之主张开一国际会议于罗卡诺(Locarno),以讨论大战后扰乱西欧诸国之保安问题。是月十六日德国、比利时、法国、美国及意大利签订《互保条约》(
A Treaty of Mutual Guaranty
)——通称为《保安公约》(
Security Pact
)——及其他六种条约。此为战后德国平等参加国际和平事业之第一次。
保安公约之内容
据《保安公约》之规定,签字诸国担保维持维尔塞和约所定德比间及德法间之边界,并遵守和约所定德法间解除武装之地带之条文(和约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德法间自莱因河右岸起五十基罗米突之地为解除武装之地,德国不得在其地筑炮台或驻军队)。德比间与德法间均允不得互攻互侵或宣战。唯违背《保安公约》时或违背和约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三条时各保留合法自卫之权利,并有遵行联盟议决案之权利。德法间与德比间相约用和平方法解决所有之纠纷。两国权利冲突时相约提交法律之判决并服从之。其他问题则提交和解委员会解决之。如委员会之提议不能承受时则提出联盟参事会解决之。如有违反本公约及和约第四十二及第四十三条者当立即通知联盟参事会。如参事会认为果然违反时,签约诸国应立即援助被侮之国家。
如有显然侵略者(flagrant aggression),如事实上之侵略,则签约诸国允立即援助被侵略之国家。如果其他诸国一致以为如此,则虽双方相约承受联盟参事会之议决案亦属无济。此条实为此约之精髓。其对于侵略之定义应用“美国计划”中之界说,即拒绝法院或调解机关之判决之谓。日内瓦草约之原理至是乃为西欧诸国所承受矣。
公断条约
至于德法间,德比间,德波间,德捷间之公断条约亦为罗卡诺会议之成绩,规定诸国间争执之不能以寻常外交方法解决者得提交于公断机关或国际法院判定之。此种争执在提出公断以前并可相约提出于一永久国际委员会,所谓“永久调解委员会”(Permanent Conciliation Commission)者调解之。此委员会应于条约生效后三个月内组织成立。委员五人,中二人由当事国人充任之,其他三人由其他诸国协派之。委员会之重要职务为搜集消息疏解争端及调和两造。委员会之工作须于六个月内编成报告。此外尚有法波间及法捷间之两约,相约如违反《保安公约》受德国之攻击时诸国有互助之义务。
罗卡诺诸约之重要
罗卡诺诸约实为国际关系上开一新纪元。世人多以为旧日之国界或可以从此打破,为欧洲诸国联邦之先声。无论如何,罗卡诺诸约在世界史上实能别开生面者也:(一) 《保安公约》简单明了,不再对于所谓“国家荣誉”者加以让步。签约诸国之目的不若昔日之在于建设防守同盟,而在于维持和平之同力合作。故此约非若昔日维持“均势”之密约,而为“寻求和平”之公开条约。(二) 签约诸国多与他国联络以担保此约之遵守。(三) 其尤要者,签约诸国均愿提交将来之争执于第三者——委员会、法院或议事会——而服从其判决。
条约之注册
据国际联盟公约之规定,凡入会诸国之条约均须在联盟中注册,否则无效。至今联盟中所藏之各国条约已达千种以上,无论何人均得入内参观。外交公开此为嚆矢。加以各国外交家常常集会于日内瓦,其讨论已不复如昔日之秘藏于各国外交部之档案中,而登载于全世界每日新闻纸之上。公开之局益形显著。前此世人所不能了解之问题至是无不消息相通,举世明了。凡此皆足以培养世界之舆论,提倡世界之和平,增进反对战争之情感。一九二七年六月英、美、日诸国又于日内瓦举行裁减海军会议,卒无结果而散云。 近世欧洲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