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背景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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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综治考核
10.1 背景和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是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在 1981年 5 月中央政法委召开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明确提出的,到1985年10月中央针对青少年犯罪情况发出专门指示而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们思想观念等方面的问题,社会治安出现了严重问题,刑事犯罪活动大幅上升,成为当时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1981年5月,中央召开了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讨论了当时社会治安的形势、任务、政策和措施。中央批转座谈会纪要时提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方针。1982年,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采取多种手段,强调加强青少年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中心环节。1983年8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实现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宣传提纲》,强调指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一致的,阐明了严打与综合治理的辩证关系。综合治理要采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和法律的等多种手段。1984年,中央政法委在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时,又明确提出打击、预防和改造是综合治理的三个环节,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容。经过三年严打斗争,刑事犯罪依然高发,社会治安并没有得到根本好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被正式提到日程,199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七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也于1991年3月2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综治工作的任务、要求、目标、工作范围、工作原则等,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首次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央综治委于1991年12月25日通过了《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和《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1993年11月14日,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进入新世纪,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1年9月 5 日再次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确立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完善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了工作责任制。2005年,中央顺应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新要求新期待,又对在全国广泛开展平安建设作出了部署,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党的十七大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纳入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从实施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来谋划。孟建柱同志多次主持召开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作出全面部署。
2014年,中央综治办下发《关于印发《2014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综办〔2014〕16号),首次将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全国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实施从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平安建设重点推进工作等方面全面评价各地综治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2016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2016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这一规定旨在以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为主要抓手,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建设成果。 网络安全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