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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计 假痴不癫催款计

催款讨债36计 张俊杰 6935 2021-04-0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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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计

  假痴不癫催款计

  引子

  在古代政治斗争中,人们常常为了保全实力而暂时收敛自己的行为,甚至“装疯卖傻”,这是一种高明的斗争策略。当年越王勾践卧薪尝胆,发展自己的势力,就是伪装自己欺骗吴王夫差,最终一举打败对手,成就了自己辉煌的人生梦想。可以说,这是“假痴不癫”计策运用的典范。

  当自己的力量弱小,或者时机还不成熟时,假装不知道世事发展方向,而不贸然行动,才会在未来的发展中获得成功的机会。在催讨债务的过程中,假痴不癫也是非常有效的一种催债策略。

  假痴不癫这一计策告诉我们,债权人在催债的过程中,必须深刻洞悉债权与债务双方的利益所在,以及相应的路径选择,包括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框架内对双方的利益作了哪些限制和规定,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很明显,假如债权人对自己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不知晓,而贸然行动,就会给自己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假痴不癫在兵法中的描述为:宁伪作不知不为,不伪作假知妄为。静不露机,云雷屯也。其意是指宁愿假装不知道而采取行动,而不假装知道而轻举妄动。要沉着冷静,不露出真实动机,如同雷霆掩藏在云雷后面,不显露自己。

  如同自然界中的客观规律一样,人类社会中无论是政治、军事领域,还是商业活动中都需要在必要的时刻采取相应的行动策略,以顺利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发展目标。现实的社会活动中充满了许多变化因素和不确定性,这就要求人们懂得进退的技巧。假痴不癫正是这样一种高超的人际智慧和有效的行动策略,它提醒我们在知道的时候不一定采取行动,而不知道的时候假装知晓而轻举妄动则是非常危险的。

  假痴不癫,强调的是“不癫”,也就是说人们在对眼前的局势或利益纠葛暂时并不明朗的前提下,决不能贸然行动;因为暂时按兵不动或许还有发现解决问题、找到解决方法的机会,但是假如贸然行动则会彻底丧失成功的机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的局面。

  案例一

  2001年,某市下岗职工王某为了自谋出路,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当时与朋友商量后,他决定承包附近一家寄宿小学的食堂蔬菜供应业务。但是校方负责人提出了一个条件,那就是合作方必须具备大型冷藏保鲜柜。为了获得这次机会,王某利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并从亲属那里借来钱,凑足10万元,在省外一家著名的冷柜生产企业订购了中型保鲜柜。

  在提货的那一天,王某带着取货手续前往提货,但是走后便杳无音信。几天后,王某的妻子带着上初中的儿子前往冰柜生产企业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保鲜柜没有被提走,而王某根本没有来过。并且企业销售部门的负责人告诉王某的妻子,保鲜柜已经生产出来了,希望尽快提货。

  焦急万分的妻子到处寻找王某,包括联系朋友,到公安局报警,但都没有王某的下落。在一切努力都宣告失败后,王某的妻子和家人商量,决定解除和冰柜生产企业的购买和约,收回已付货款。后来,生产企业也同意解除和约,但是由于王某订购的保鲜柜有特殊制作要求,已经使生产企业付出了大量劳动,所以王某的妻子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企业负责人提出要办理退款手续必须有提货手续。

  这对王某的妻子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事实上,提货手续已经跟随王某一起失踪了。要找到提货手续必须先找到王某。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妻子开始了寻人之旅。面对生活压力,王某的妻子多次向生产企业陈述实情,要求对方退回订购的货款,但是始终遭到厂家的拒绝。

  正当王某的妻子几乎彻底绝望、决定自谋出路时,事情终于有了转机。一家律师援助热线在得知王某妻子的情况后,主动联系当事人,并为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建议。最后帮助王某的妻子追回了货款。

  具体到讨债活动中,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的态度或各种策略,不能轻信,哪怕它听起来合情合理;正确的做法是向权威人士寻求帮助,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准确判断,从而决定自己下一步的行动策略。即使在绝境面前,也不要丧失最后的希望,放弃最后的机会,俗话说天无绝人之路,车到山前必有路。许多债权人和案例一中王某的妻子一样,面对讨债这种负责的权益维护活动,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权利保护意识,在许多情况下简单地以自己的判断来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其中的局限是显而易见的。

  案例一中的事实表明,王某的妻子根本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明确的认识。所以,当遭到冰柜生产企业的拒绝后,只能默默承受而不能提出任何其他解决方案。作为债权人应该认识到这样一点——必须对债务相关法律法规有清楚的认识,在没有明确之前不能轻举妄动,更不能擅自放弃追讨债款。具体到上面的案例就是,当债权人自身出现问题(比如公民债权人失踪、死亡,以及实体债权人已经关闭)时,催债工作不一定会戛然而止。

  在案例一中,债权人王某下落不明,而冰柜生产企业拒不履行债的义务看起来是合乎情理的——正如冰柜生产企业所说的那样:既然王某不在了,并且作为债权证据的提货手续也丢失了,那么王某的妻子在这种情况就丢失了让冰柜生产企业返还货款的权利——但是,这种解释其实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很显然,如果王某的妻子认同这种说法(假装知道),那么她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贸然行动)。而事实是这样的,我国《民事通则》第20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之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失踪人的财产的人有权代失踪人清偿债券和债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某的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王某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后仍无王某的下落,法院即可裁定王某为失踪人,由王某的妻子代管属于王某的财产。从而王某的妻子可以向冰柜生产企业请求履行债的义务。

  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

  (1)假如王某自离家之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那么王某的妻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宣告死亡”,并合法继承其财产,假如王某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定其下落,并未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2)如果债权人不是失踪,而是死亡时,其继承人的讨债权利有下面的规定——债权人死亡与债权人失踪(宣告死亡)后的情况是基本一致的,债权人死亡之后,原债的关系仍然存在,其内容也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债务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

  诺贝尔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提出了著名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这在讨债活动中也有很广泛的指导意义。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来看,二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都会依据对方的态度决定自己的行动策略;但是对方呈现给他们的信息是片段,是不完全的、模糊的,甚至是虚假的。这就构成了各自的信息不对称;对债权人来说,债务纠纷中的各种法律约束条文也是不能清楚知晓的。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绝对不能在没有准确信息判断、并充分把握对方行动意向的前提下,贸然行动,否则只能打草惊蛇,乃至丧失最后的成功机会。

  债权人熟悉并出色运用“假痴不癫”这一策略,就是要尽量避免贸然行动带来的不必要损失。在此,债权人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掌握必要的、与催债活动有关的信息

  针对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行动过程中就要求债权人广泛收集有效的情报信息,从而使自己的讨债行为有章有法。

  “自古诡道,存之则余诡不复增矣,废之则使贪使愚之术从何而使哉?”先哲的智慧提醒我们,“假痴不癫”(包括其他智慧经验)是自古以来的诡道;只有保存它,剩下的诡诈之道就不会再增多了,若废弃不用它们,那些使人贪财、使人愚昧的方法又从哪里施行呢?因此,搜集与债务活动有关的情报信息,债权人的胜算就会增大,而假如债权人手中握有债务人的把柄,那么就可以使债务人无退路可走,自然会乖乖就犯。

  在当今信息社会中,商业行为对信息的依赖程度更加严重,甚至可以这样说,现代商业竞争本身就是商业信息的竞争。在催债过程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都必须以一定的证据、交涉等信息传递过程来实现。而成功的信息竞争关键是,事先占有大量有价值的真实的相关信息。所以债权人就必须坚持情报开路的策略,在催债中要注意搜集情报。

  从古代军事活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信息在其中所占的重要位置。在三国时期的军事行动中,哪一方都少不了要派“流星探马”、“细作”,即军事信息员去搜取情报信息。魏国将帅司马懿承认诸葛亮比自己高明,因此经常对诸葛亮小心提防。他在连吃了苦头以后,恐怕再中诸葛亮的计,所以“沿途不住地令人传报”。这种军事行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谨慎与小心,就是“假痴不癫”这种策略的表现,即在没有获得对方准确行动信息前,不能擅自采取作战方案。

  同样的道理,在催债活动中掌握必要的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最后的胜败。所以债权人必须力求正确、深刻和不厌其详的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案例二

  2003年2月,某钢铁企业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为300万元的优质建筑钢材。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由钢铁企业负责钢材的运输,货物运到之时立即支付50%的货款,3个月内再付清余下的货款。不得违约,否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但是付款的期限过了,对方的150万元欠款仍然杳无音讯。虽然多次催讨,但对方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付,钢铁企业急需大批流动资金购入生产资料,对方不还钱无异于雪上加霜。钢铁企业负责人召开紧急会议,商量对策,最后决定起诉该房地产公司。

  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受理。在经过详细的调查之后,法院判决结果出来了:要求房地产公司立即归还所有欠款和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仍然以无力还债为由拒付。钢铁企业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派人调查了房地产公司的银行账户,上面只有30万元现金余额,法院要求银行将这30万元划归该钢铁企业。

  钢铁企业只领到了30万元欠款,但是负责人不甘心就此了事,而且他不相信房地产公司真的无力偿还,怀疑债务人可能隐藏了财产。于是该负责人派出得力助手公关部的刘某负责调查此事。刘某受命在身,对此事进行了周密而精心的筹划。他先选了一些信得过的精明能干的职工进行调查,对每一环节和细节都仔细考察研究,并获得相应的证据。

  在关键的问题上他们还不能有进一步的收获,于是便聘请专业的商务调查公司介入。最后综合各种信息,事情终于有了进展:该房地产公司设有几处秘密账户,分别在各个银行,除去已经投入项目开发的资金,估计剩余流动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

  钢铁企业负责人立即把这些情况向法院反映,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确认各种证据与事实后,要求某银行将150万元作为欠款和违约金划归该钢铁企业。

  从案例二中可以发现,催债活动作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棘手问题,必须知己知彼,通过搜集情报工作来了解债务人的各种情况。同时,情报力求准确、深刻和及时,以求顺利达到催债的目的。春秋战国时期的著名军事家孙子是非常注重信息获取的。他提出了“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著名论断,被后世将帅奉为圭臬。在债务人情报的搜集中,也需要采取各种策略和途径搜集准确的有价值的信息。比如,收买或利用对方派来的“间谍”,让其为我所用;也可以收买对方的工作人员,利用其工作之便利为自己服务,搜集相关情报与有价值的信息;故意制造或泄露假情况给债务方间谍;派人去债务方调查,再回来报告情况;去哪里催债,可以聘请当地人员来搜集资料等。

  二、以“诉前财产保全”避免挂一漏万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现实世界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即使债权人作出缜密的规划、获得足够有价值的信息,也可能在关键时刻与胜利的机会擦肩而过,所以为了获得更大的成功机会,债权人必须懂得“诉前财产保全”这一有效的行动方案。

  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自己作了大量的“和解”努力后仍然无法收回欠款,许多人在这种情形下往往选择放弃或进行撤退了。事实上,在法律上还有一招,那就是号称以法律手段“武力”解决问题的“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提出,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说这是一种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行动准备。也就是说,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债权人除了要做必要的证据准备和策略选择的工作外,还要防止债务人做手脚——所以及时运用诉前保全之招就成为债权人必要的选择。

  “假痴不癫”是要债权人在充满艰难与挑战的讨债活动中,保持对及时有效信息的掌握和了解,慎重行动,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事实上,不可预料的事情是债权人难以把握和预期的,所以出于这样的考量,“诉前保全”就成为“假痴不癫”策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措施。

  “诉前保全法”为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顺利追回欠款提供了一种保障性砝码,使债权人可以真正作到“假痴不癫”的境界。

  过犹不及,做任何事情都要恰倒好处,只有“到位”才是“会做事”的表现。而贸然行动从来都是正确做事的禁忌,催款活动复杂多变,但不应该成为催款人员鲁莽采取措施的借口。所以掌握假痴不癫催款计成为我们现实的选择。 催款讨债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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