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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现现象共性,找出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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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归纳推理法

  第一节

  发现现象共性

  找出普遍规律

  从零散信息出发,推出一般结论

  所谓归纳推理,指的是从零散的信息、个别性的知识出发,推出一般性的结论。比如:

  盗窃犯有作案动机;

  抢劫犯有作案动机;

  杀人犯有作案动机;

  ……

  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等都是作案者;

  所以,凡是作案者都有作案动机。

  在这个认识过程中,就运用了归纳推理的推理形式。前提都是一些个别性的信息、现象,而结论所反映的则是关于该类信息或现象的具有一般性的判断。

  在刑事侦查的不同阶段,归纳推理可以为破案专家了解案情提供更加直观的依据,有助于尽早确定侦破方向,缩小侦查范围,从而可以大大提升案件侦办的效率。

  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办案人员就采用了归纳推理法总结出了嫌疑人作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并由此出发制定了“引蛇出洞”的策略,将嫌疑人成功抓获:

  2017年,在江西省某市连续发生了4起飞车抢夺案件。受害人正在路边行走,嫌疑人骑着摩托车从受害人身后驶过,然后趁受害人不备,将受害人拿在手上或背在身上的财物一把抢过,并快速驶离现场。

  警方对这4起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嫌疑人所穿的服装每次都不一样,比如一位受害人说嫌疑人穿的是黑色短袖T恤衫,另一位受害人说嫌疑人穿的是白色衬衫……而且嫌疑人每次戴的头盔颜色不同,劫走的财物也各不相同,有受害人拿在手中的手机,脖子上戴的金项链、肩上挎的挎包等。这让办案人员一时无法确定这几宗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假如这些案件是多人所为,那么侦办的难度就会加大不少。

  在这个时候,一位民警刘辉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这4起案件还是可以归纳出共同的特点的:“在第一起案件中,受害人是20岁的年轻女性,案发时一边走一边与朋友发微信;在第二起案件中,受害人是72岁的老年男性,案发时一边走一边打电话;在第三起案件中,受害人是34岁的中年女性,案发时将一条名贵白金项链戴在脖子上;在第四起案件中,受害人是50岁的中年女性,案发时刚刚从银行出来,挎包里装有刚取出的存款。也就是说,嫌疑人并不是随机挑选作案对象的,他选择的都是徒步在街边行走的,身体力量较弱,财物外露的对象。”

  不仅如此,刘辉又归纳出了其他的一些特点,如嫌疑人的作案时间比较有规律等,根据这些特点,警方推断这些抢夺案件并不是多人作案,而是同一人所为。于是警方为了诱捕嫌疑人,安排了几名女警打扮成市民的样子,再带上一些明显的财物,在一些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区域和时间段不断“展示”。结果没几天,嫌疑人就上钩了。他在试图抢夺一名女警耳朵上的金耳环的时候,被早有防备的女警当场制伏……

  警方侦破此案的关键之处就是通过归纳推理法从零散的信息中理出了一个重要的特点——嫌疑人只对具备某类特征的对象实行抢夺。具体来看,警方的推理过程如下:

  在第一起案件中,嫌疑人选择了身体力量较弱、财物外露的对象(个别现象);

  在第二起案件中,嫌疑人选择了身体力量较弱、财物外露的对象(个别现象);

  在第三起案件中,嫌疑人选择了身体力量较弱、财物外露的对象(个别现象);

  在第四起案件中,嫌疑人选择了身体力量较弱、财物外露的对象(个别现象);

  这几起案件已经是嫌疑人当前犯下的全部案件,所以,嫌疑人作案都有选择身体力量较弱、财物外露的对象的特点。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归纳推理法能够帮助我们找出一系列事物或现象服从的基本规律或共同规律,而这些规律就可以成为我们预测或解决其他问题的重要线索。

  多种方法结合,寻找共同特点

  归纳推理法的关键处是寻找共同特点,但这些特点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总结出来的,而是要通过科学的观察、实验,获得了充分的经验、材料之后,再经过加工整理,形成科学的结论,才有可能抓住纷繁复杂的事实中的共同特点。

  对于破案专家们来说,他们在采用归纳推理法时就会从各种痕迹、物证、口供起步,然后对分散的材料进行分析、概括,另外他们还要反复研究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力求掌握更多事实,并通过多种方法结合,这样才能实现从个别到一般的归纳的目标。

  在下面这个案件中,破案专家就通过归纳推理法找到了犯罪事实中的共同特点,并借此破获了一个贩毒大案:

  2011年,福建省某市公安局的禁毒部门抓获了多名吸毒人员。在审讯中,这些人员供认称自己从来没有见过毒贩本人,每次购买毒品都是事先将一定数额的金钱转到毒贩的一个账户,待毒贩收款后再通过网络发消息通知吸毒人员到某个地点去取货。

  办案人员将吸毒人员交代的线索进行了记录和汇总,发现毒贩非常狡猾,且具备较强的反侦察能力。毒贩每次与吸毒人员联系时使用的QQ号都不一样,接受汇款的账户也有十几个,在安排吸毒人能取货时,每次地点都有变化,这就给办案人员埋伏抓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为了尽快找到案件突破口,禁毒部门的办案人员加班加点,反反复复地研究手头能够搜集到的全部线索。一位张警官将已知的所有取货地点标注在了市区的地图上,并且按照时间先后写上了序号。结果他从这些看似散乱的地点中发现了一个共同特点:经常出现的几个取货地点在一条路线上,而且在这条路线上有一个××小区,每天最早和最晚取货的地点都离××小区不远。

  根据这个共同特点,张警官推测毒贩的落脚点可能就在××小区。于是办案人员迅速行动,在××小区设点监控。经过一个星期的艰苦工作,办案人员终于确定了毒贩的身份和人数,并将几名毒贩全部抓获归案。

  在这个案例中,办案人员就是通过比较、归类、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的办法,从看似没有规律的线索中找到了共同特点,而这些办法也是我们在进行归纳推理法时必不可少的:

  1.比较

  在采用归纳推理法之前,我们首先要对需要认识的多个对象进行比较,这样可以掌握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也就能够为我们实施归纳推理指明方向。当然,能够进行比较的对象必须是有一定的相同点的,我们不能把截然不同的事物勉强进行比较,否则只会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我们必须确定对象之间是可比的。

  2.归类

  通过对对象进行比较后,我们了解了它们的相同和不同的地方,就可以将它们按照类别区分开来。如此一来,我们要认识的复杂的对象就会变得有条有理。比如,我们在比较几个案件时发现它们在作案时间上具有相同之处,那我们就可以用时间图表,将案件进行归类。我们可以把复杂的案件信息有序、有效地在图表中进行排列,这样在归纳共同特点时就会感觉容易得多了。

  3.分析综合

  在归纳推理的过程中,少不了分析与综合的过程。分析就是把对象进行分解,从侧面、部分、属性去加以研究;而综合则正好相反,是对对象的各个侧面、部分、属性按照内在联系进行统一,以掌握其本质和规律。对于归纳推理来说,这两个过程都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可以互相渗透和转化,这样更能够加深我们对对象的认识。

  4.抽象概括

  抽象概括是进行归纳推理的十分重要的步骤,我们可以从具体的对象抽出、概括出它们共同的方面、属性、关系,等等,而对于那些个别的、非本质的方面、属性、关系则可以暂时舍弃。这样我们就能够获得一些有价值的共同特点,并可以用来帮助我们认识同类的其他对象,解决同类的其他问题。

  发挥能动性,考察尽可能多的对象

  归纳推理离不开对对象的广泛考察,如果我们能够考察一类事物中的全部对象,发现每一个对象就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那么就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这一类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

  在这样的归纳推理中,前提的范围是有限的,所得到的结论断定的范围也没有超出前提的范围。这样如果前提是真的,结论显然也是真实有效的。像这样的归纳推理就是完全归纳推理,它也是一种必然性的推理,所得到的结论是毋庸置疑的。

  比如,有一家珠宝店发生了钻石失窃案件,警方首先对珠宝店内有可能接触钻石的5名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工作人员A没有作案条件,工作人员B没有作案条件,工作人员C没有作案条件……也就是说, 5名工作人员都没有作案条件。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此案非店内工作人员所为,而是外部人员所为。后来通过警方的一番努力,此案被成功侦破,也证实了盗走钻石的嫌疑人确实是外部人员——一个经验丰富的惯偷。

  在这个案件中,警方采用的推理手法就是完全归纳法,由于店内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警方观察、取证的工作难度不大,很容易就能够掌握所有个别化的信息,因而能够轻易地得到一般性的结论——案件非内部人员所为。

  不过,我们在进行归纳推理时,有的时候是无法使用完全归纳法的,这是因为需要我们研究的对象常常是范围很大、数量很多的,我们在观察和取证时的工作量非常巨大,想要将所有的对象进行仔细考察是不现实的。为此,我们只能用不完全归纳法来获得相对准确的结论,即考察一类事物中的部分对象,由这些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推出这一类事物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或都不具有这种属性。

  不完全归纳法在侦破工作中的使用频率是较高的,如破案专家在侦查某一案件的初期,显然是不可能掌握到案件的全部材料的,这时只能根据所掌握的部分材料、线索来进行归纳,得出案件在某一方面的共同特点,这时破案专家采用的就是不完全归纳法。

  当然,不完全归纳法的前提只考察了部分对象,而结论却要对全部对象进行断定,结论的范围显然超出了前提的范围,所以结论不一定总是真实有效的,这是我们必须注意的一点。关于这一点,在历史上还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

  在19世纪,巴黎警察厅里有位名叫贝蒂荣的书记员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开始对犯罪分子的资料进行研究。他将登记在案的囚犯的身体部位记录下来,然后进行了归类、分析、总结,并提出了一种用来识别罪犯身份的人体测定法。利用他归纳出的这种方法,巴黎警察厅成功鉴别出了几百名有前科的罪犯,而且没有出现哪两个罪犯的测量资料完全相同的情况。

  于是很多警务界的同人都把“贝蒂荣法则”奉为真理,还说它的诞生会让全世界的侦破工作获得极大进展。然而没过多久,贝蒂荣自己就在一次鉴定工作中发现两个囚犯的人体测量数据完全一样,这让他十分失望,不得不亲自宣告“贝蒂荣法则”没有想象中的那么有效。

  在这里,贝蒂荣利用人体测量数据来识别犯人身份的方法就是不完全归纳法,由于犯人数量众多,所以他只观察了非常有限的样本,并没有对所有的犯人进行逐一的考察(当然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正是因为这样,他根据不完全归纳法进行的推理并不是必然性推理。这样得到的结论也许对于有限的对象是有效的,可随着对象的增多、时间的延长、条件的改变,就难免会出现结论对于某些对象无效的情况。

  当然,这并不能说明不完全归纳法就毫无价值,事实上,不完全归纳法也是在观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产生结论的,并不是毫无根据地胡乱猜测。而且这种推理方法非常简单易行,也不需要遵循严格的逻辑规则,所以比较灵活易用,很适合解决实际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否定这种方法,但是在使用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尽可能多的对象,也就是说要扩大样本的范围,而且我们要注意观察“反例”(与推理出的结论相反的情况)出现的频率,反例出现的次数越多,就说明我们归纳出的结论出现的偏差越大,需要重新进行修订。

  此外,我们在考察众多的对象时还要注意深入分析,避免根据片面、表面的现象就仓促地做判断、下结论。只有这样,归纳推理得到的结论才能更加可靠。 罪案终结:破案专家的超级推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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