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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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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项目和货币性证券应按未来所可收得的现金的折现价值来计价。由于要等到一定时期以后,才可收到现金,应收项目就不值它的到期价值(根据合约的最后到期数额)。除了特别规定者外,所用利率或折现率就是具有同等风险的信贷的市场利率。不过,使用企业的资本成本率或内部报酬率也有一些优点,因为这些比率对企业来说都是货币的机会成本的近似值。但是,由于不给予信贷可能将失去产品收入,因而给予客户信贷的实际差别成本也许是很低的,或者甚至是负数。对大多数短期应收项目来说,尽管收益的时期仍然是一个因素,利息(折现)的数额通常却是很少的,因而在计算企业的当年净收益上不是重要的。可是,特定筹资费用和利息则应从有关的应收项目中减去。

  正确计价应收项目的另一个因素是对账款收取的不确定性的处理。如第六章中所指出的,收入应按即将收回的预期数额来计量,应收项目通常应按原数列计。根据大量应收项目而不是根据很少项目进行估计,足以使日后实际收到的数额更能接近于它的预期价值。

  坏账备抵以资产负债表日未清账户的账龄和特性及其收回的可能性概率为根据来进行估计,最为准确;而与当期收入有关的“坏账损失”(收入的减少)如果以该期收入的估计百分比为根据来计算,则更加准确。按照前一程序,坏账损失是按剩余数额来确定的,按照后一程序,坏账备抵为剩余数额。从理论上来说,两者都应受到正确对待。就收益表的目的而言,应使用根据过去经验的统计分析,并就当期情况进行调整后的收入百分率。可是,资产负债表中应收项目的计价,则应以资产负债表日应收项目账户的特定综合情况的预期数额为根据(见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说明》第5号,特别是第22段、第23段)。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额,表示以前年份估计上的任何差错,在本期坏账损失中进行调整的这种公认程序,就收益的当期营业概念来讲,是不能接受的,除非其数额明显地无关紧要。

  如第六章中所述,只要有证据足够证明产品交换所收得的资产的价值,收入便应予以呈报。由于应收项目一般都是用货币来表示的,其价值就是可以验证的;在销售期间以后,任何对净收益的影响都只是由于等待期间的利息(暗含的或实际的)或由于修正坏账的估计错误而产生的。

  分期付款制亦称分期付款销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意见》第10号中指出,除非销售价款的收回有合理保证,分期呈报收益是不可取的。如第六章中所述,这种例外一般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就大多数类型的货款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它自己的经验数据,收款统计总可得到的。但如果由于其他理由完全可以证明分期付款制为合理的,则递延毛利账户应作为应收项目的计价账户,而不作为递延收益来处理。分期销售的性质是在收得现金前,其收益应予呈报。因此,在销售时,应收项目取代了产品存货,并应按产品的价值(投入价值)计价,而不应按应收账款的现值(产出价值)来计价。把递延毛利作为负债处理,并不影响分期付款制的净收益计算,但却歪曲了资产和负债的关系。

  当分期付款销售收入为了会计上的目的而于销售时呈报,但为了交纳所得税上的目的而于征收时呈报,将发生递延减税额(deferred tax credit)。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会计论文集(第102号)》和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1号)》对有关分期付款销售的递延减税额:当有关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归类为流动资产时,都要求归类为流动负债;而当有关的应收账款归类为非流动资产时,则要求归类为非流动负债。这种对称的分类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应收账款的收回将使账款收回年份出现应付税款负债。尽管在应收账款收回后距离付税还有一段时期,这种认为两者都属同一经营周期的假设,从基本上来说是正确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以减除预期税金后的数额来展示应收分期账款的价值,却得到理论上的支持,因为支付该项税金的特定义务,只在应收账款转换为现金时才发生。 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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