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形资产的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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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计价决定于呈报的目的和会计概念。假若呈报的目的是为了计量和呈报每一会计期间企业个别资产的价值,唯一能够采用的方法是通过计量整个企业的价值,然后减去其他特定资产的价值来求得。但如第九章所述,对整个企业价值唯一有意义的计量是投资者自己主观作出的,会计师不应根据个人的主观期望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因为其中往往包括个人的偏好或对风险的厌恶程度。
假使呈报的目的在于计量和呈报各项特定资产为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企业可用资财的信息,则需要对无形资产作单独的计量,但对无形资产的计量与对有形资产的计量在概念上存在着一些较大的差别。就无形资产来讲,以产出价值或盈利能力为基础来计量是很难的,而且除了极少数情况外,即使粗略地计量一下也是不可能的。以现行投入价值——重置成本来计量无形资产,同样也是不可能的。这是因为每一项无形资产均有其独特性,因而不能与其他类似项目相比较。
由于这种独特性,不可能找出有意义和相关的物价指数,从而计算出它的现行重置成本。所以,唯一可行的计价方法是实际投入价值,即历史成本,或是根据总购买力的变动所调整的成本。即使这样计价,也并不能如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如果无形资产是购入的,无论采用个别购买还是总价购买的方式,其成本的确定均与类似情况下的厂场与设备相似。如果无形资产是自己发展起来的,则除了一般自制资产成本计算上的困难外,还有无形资产本身成本计算上的一些问题。这是因为大多数专利权、商标和商品名称的成本均系联合成本,例如,企业的研究和发展支出可以产生许多项专利权,企业各种产品的商标和商品名称也可能是合在一起做广告的,尽管可以采用分摊成本的方法,却往往是武断的,从而很可能使无形资产的计价变得毫无意义。
鉴于无形资产所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大多数会计师和会计师协会均建议无形资产的计价不应该超过成本,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在其《意见》第17号中就是这样建议的。
有形资产除使用成本计价以外,有时还允许使用其他计价基础,而无形资产则只是在有极令人信服的理由时,才适于使用其他计价基础。即使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来自捐赠的,一般也都不愿意在账簿中记入任何价值,这是因为不论使用哪一种计价基础,均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
由于大多数无形资产不能与企业分离,不能用现行现金等值来计量。钱伯斯在所著的《会计、计价与经济行为》中曾经建议,无形资产不应作为资产,不应反映于财务报表中。对于无形资产,现行实务一般都不容许在购入时立即作为费用出账,但认为在短期内进行摊销却符合稳健原则,因而是可取的。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高度不确定性,会计师宁愿在账簿中对无形资产略而不计,而不愿高估其价值。但是,这种态度是与有形资产的精细记录和计价原则不相一致的。一种做法是,在财务报表中对无形资产仅计列名义价值$1,以表示存在着某些价值不明的资产。但这种做法并不能确切地反映企业持有这些未来效益权利这一性质。一个更适合的做法是对这些权利予以文字上的说明,并在报表上反映为了获得这些权利所耗用的资财,以及为了维护这些权利每年所耗费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任何一种单一的计价基础能够确切地反映这些权利。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