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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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法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企业合并为一个单一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可以采用保留原来的某一个公司,为此组织成立一个新公司,或是继续保留原来的各个公司,而以其中一个作为母公司,其他公司都作为附属公司。在缺少确定联营发生时间的通则时,规章制定机构已规定了采用联营会计处理必须具备的特定条件,至于其他合并则都作为购买处理。
在联营中,其会计上的处理包括有不同于作为购买时的处理的两个基本异点:① 并入新企业的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除了为求得统一处理的必要而作某些调整外,都按其原来的账面价值入账;② 各企业的留存收益,除了必须转入投入资本以反映法定资本的数额外,应加计在一起作为合并后企业的留存收益。
企业合并之所以广泛应用联营法,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因:① 如果采用购买法,当资产的现行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而进行调整时,以后各会计期间的折旧费和摊销费就会相应增加,新企业的净收益将比过去各企业净收益的合计数为少;采用联营法就可避免这种现象。② 联营法还可以避免因资产价值重估所导致的每股收益的匀减(dilution)。③ 可以避免记录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因而也就避免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说明解释等问题。④ 将原来各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行合并,可以使合并后企业股利的分配不致减少。 会计理论